导读:本文包含了执行权配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大陆法系,民事执行程序,不动产,受诉法院,审执,法院内部,民事诉讼法,衔接机制,监督程序,审判程序
执行权配置论文文献综述
肖明明[1](2019)在《大陆法系执行权配置的基本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权配置模式,是指确定强制执行权在不同执行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的分配和制约关系的基本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普遍坚持“审执分离”原则,但基于其各自法制文化传统和法制变革方向的差异,在执行机关及人员设置、执行权力配置关系和审执衔接机制等制度规则设计上又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6-21)
肖德新[2](2019)在《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的发展加深了社会纠纷的多样化,这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加深了民事执行的难度。造成执行难的有诸多原因,执行权的配置与运行与之关系密切。为了良好解决民事执行权的运作,需要对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有一个良好的分析。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是指国家根据其权力的性质和职能进行划分的一种安排。具体来说就是将执行权分配给相应的机关,并调整和监督该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由于民事执行配置制度我国尚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所以导致了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因此,如何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合理配置,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首先需要了解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内容。其具体主要包括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及其法律属性,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概念以及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价值与意义。鉴于对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有司法权、行政权和司法行政权的理论定位,笔者认为,从某些方面来看,民事执行权的法律属性应该被定位为司法权。与此同时,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可以根据不同的方面分为叁个层次。通过在理论上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之后,分析我国的执行权现状和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历史配置问题。首先,笔者通过总结了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变化,并将其分成五个发展不同阶段。然后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状。从两个不同方面,展示一些在过去几年中进行民事执行权试点改革的地方法院。其是如何落实贯彻审执分离制度,并继续完善执行权配置的细分,以解决法院执行各方面的问题,进而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的。再针对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配置模式和试点情况,对其存在的某些方面不足进行了评述。国内司法实践的反思是展现我国法治的一方面,域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适当的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基础。通过对域外相关国家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比较分析,指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域外相关国家立法分为叁种模式:行政机关模式、普通法院模式和混合模式。域外按执行标的物的不同进行适当的划分执行实施程序,区分专业的执行人员与辅助人员对我国执行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通过比较分析,反思司法实践的不足。对于优化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在秉承了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的基础上,对民事执行的相关立法应当加强,与执行权相关的权力和内容,组织体系也应明确,民事执行权更应得到有效监督。(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罗丽美[3](2019)在《现行民事执行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一直是法院在民事执行问题上的顽瘴痼疾,该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力,极大冲击着法院的司法权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院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不合理、不科学。审执分离体制已经在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正式提出并开始设置相关的试点,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加科学的对权力进行配置。此后,各法院纷纷探索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但都没有达到理想效果。当前,执行体制改革仍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即民事执行权由谁来行使,如何分工的问题。当前,虽然各个行业都认为审判权和执行权应该分离,但是具体怎样执行各界有着不一样的观点。纵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构想和实践探索,宏观上主要有两种模式,即执行权外放法院模式和执行权内置法院模式。执行权外放模式即将民事执行权从法院独立出去,由法院之外的其他机构行使;法院执行权内置模式即保留法院的民事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对执行权配置体制进行改革。就这两种模式相比较而言,法院负责民事执行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做法已形成习惯,且该做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那么,在此基础上,“法院实施工作警务化”就是改革的最强出路,即打破传统的由法官负责全部民事执行工作的执行体制,将民事执行权中的执行实施权单独交由法院司法警察行使。近些年来通过各法院的不断摸索,“法院实施工作警务化”的执行配置模式已在很多地区取得了较大成效。然而就目前执行工作现状来看,由司法警察独立挑起执行实施工作大梁尚存在很多问题,具体包括立法保障不足、管理体制不畅、司法警察整体素质较低等,固本文第5章着重从加强立法、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整体素质、完善司法警察保障机制、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等方面,从源头上对司法警察独立实施执行实施权进行优化设计。(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5-01)
张利民[4](2019)在《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当前的"审执分离"模式面临公正和效率的考验。在司法改革语境下的审判团队概念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颖的视角。"扁平化管理论"引导下的审判团队模式的目的在于弱化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色彩,同时也能够保证法官真正行使好裁判权,而审判团队模式下有限"审执合一"理念符合审判团队的制度要求,能够克服当前执行面临的效率和公正困境。在有限"审执合一"回归审判团队的制度理念下,审判团队模式宜选择浮动的组合模式;法官的具体事务应界定为案件管理和人员调配两方面,主审法官决定组合的人员构成;法官助理除被赋予案件准备工作职责外,还应被赋予部分执行权,但涉及案件实体及程序的裁判权依然应收归法官所有。(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9年04期)
王立新[5](2019)在《审判团队模式: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经历了从"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离"的发展过程,但现有"审执分离"模式下,我国执行权配置模式正面临公正和效率双重困境的考验。审判团队作为将"扁平化管理论"引入法院管理领域的直接体现,其在弱化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能够保证法官行使真正的裁判权,有利于以争点整理引领的集中审理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从而实现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双重提升。审判团队模式下有限"审执合一"理念符合审判团队的制度要求,其能够克服当前执行面临的效率和公正困境。在有限"审执合一"回归审判团队的制度理念下,审判团队模式宜选择"1+N+N"的组合模式;在审判团队模式下,法官的具体事务应界定为案件管理和人员调配两方面,主审法官决定组合的人员构成;法官助理除被赋予案件准备工作外,还应被赋予部分执行权。(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赵雁超[6](2019)在《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进审执分离改革,优化执行权配置,解决困扰大众顽疾的“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领域改革的“重头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6年“两会”上,代表全国法院系统庄严提出了在两到叁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当前,解决“执行难”到了决胜攻坚阶段,全国法院不舍昼夜,“5+2”、“白+黑”,力求通过第叁方评估,达成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然而,这种运动式的作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真正解决“执行难”,首要的是进行执行体制改革,重新配置民事执行权。当前,各届尤其是司法实务届对民事执行权的认识不够深入,往往“重审判轻执行”,甚至有人认为执行是审判的延伸或附庸。《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将来民事执行权指出了“审执分离”的改革方向以及基本精神,但到目前具体如何实施并不够清晰。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从探讨民事执行权性质开始,回顾和分析了我国存在的民事执行权方面,配置的历史沿革、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介绍域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民事执行权中,配置模式的重构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部分,从探讨民事执行权的法律性质和构成开始,详细介绍和分析了民事执行权,其法律性质的叁种观点,该观点觉得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力,包含司法权和行政权两个方面的权能。以此为基础,得出了我国民事执行权涵盖执行裁决权以及执行实施权的结论,从而为下一步执行权的配置打下分析和探讨的基础。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中民事执行权配置,从“审执合一”到执行庭再到执行局的历史沿革,认为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无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实施方面都有许多不够合理的地方,统一领导高效运转的执行体制难以建立,执行裁决权未进一步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化,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都由执行局负责实施,就不能形成有效的权利制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执行难的问题。同时,执行局的性质定位不够合理,执行员角色不够清晰,这些问题解决不了,“执行难”将难上加难。第叁部分,介绍了英美、德国、法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权配置情况,对我国民事执行权重构带来的启示进行了归纳。第四部分,认为“深化内分、部分外分”改革模式更加契合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现状,提出探索设立行使其执行实施权的相应执行事务局、探索设立行使执行裁判权的执行裁判庭、完善执行人员选拔任用与退出机制、加快强制执行立法进度等四方面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1-01)
彭秋媛[7](2018)在《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是解决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与司法程序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有关。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其应有价值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因民事执行不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也很常见。总的来说,现阶段中国民事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执行难”和“执行乱”。“执行难”和“执行乱”因严重阻碍司法权威的树立、破坏法治信念的生成和影响公民权益的保障,它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法律问题。造成执行方面问题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执行权的配置不科学和不合理是首要的因素。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机构采用不同的模式,这会阻碍统一出台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本文首先界定了民事执行权的属性,概括我国现行执行权配置现状及执行权配置存在的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在人民法院成立执行警务局,并为其设计了全新的运行制度,然后提出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的一些完善措施。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机构属行政性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机构也属行政性机构。此外,在执行实践中,司法警察机构的参与或民事执法权的独立行使在地方法院中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应当发挥两个机构的优势,将其予以整合,在人民法院内部组建执行警务局,行使民事执法权和司法警察权。在执行警察局和同级法院之间以及警察局下层和上层之间,应实行“归口法院,双重领导”制度。笔者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认为,将执行警务局人员的身份全部定位司法警察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本课题在坚持执行权由法院继续行使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探索经验和成效,进一步研究执行权配置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行政权力配置的建议,以期望对解决我国执行难这一顽固问题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2-05)
梁平,刘帅志[8](2018)在《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中执行权优化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可打破法制社会建设障碍,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而当前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执行权配置的组织构造不合理,人员队伍水平较低,工作思维模式过于单一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本文将着重探究执行权优化配置策略。研究得出,需厘清民事执行权内涵,构建民事执行机构,加强其内部分权监督,并优化民事执行权人员组织构造,统一管理,最终确保执行权的顺利运行。(本文来源于《宿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陈杭平[9](2018)在《比较法视野下的执行权配置模式研究——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欧洲五国的比较考察可以发现,执行权配置模式与执行制度的正常运作、"执行难"问题的消解之间存在重大关联。除瑞典外,执行"内外分权"是考察对象国家的主流模式或者改革的方向。当然,各国对专业执行人员的定位上有国家公务人员及市场化、社会化的职业人员之区别。为了兑现两到叁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承诺,我国除了继续大力加强国家认证及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还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节点实行按阶段内外分权模式。改革的方案是开放的,但道路也许通向市场。(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8年02期)
范乾帅[10](2017)在《城市管理巡回法庭初探——基于强制执行权配置体制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城管执法部门与法院间的强制执行权配置体制存在阻滞行政效率、司法控权不力、非诉审查迟缓等弊病。对此,各地方渐次设立城管巡回法庭以谋求应对之道。该机构尽管存在缺憾,但仍不失为一个"成功经验"。其通过凝聚行政审判力量,"一站式"模式、巡回审判等方式,确可为城市的善治提供助力。当然,如何根除强制执行权配置体制的弊端,仍是未尽课题。(本文来源于《未来与发展》期刊2017年12期)
执行权配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社会的发展加深了社会纠纷的多样化,这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加深了民事执行的难度。造成执行难的有诸多原因,执行权的配置与运行与之关系密切。为了良好解决民事执行权的运作,需要对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有一个良好的分析。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是指国家根据其权力的性质和职能进行划分的一种安排。具体来说就是将执行权分配给相应的机关,并调整和监督该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由于民事执行配置制度我国尚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所以导致了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因此,如何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合理配置,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首先需要了解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内容。其具体主要包括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及其法律属性,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概念以及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价值与意义。鉴于对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有司法权、行政权和司法行政权的理论定位,笔者认为,从某些方面来看,民事执行权的法律属性应该被定位为司法权。与此同时,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可以根据不同的方面分为叁个层次。通过在理论上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之后,分析我国的执行权现状和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历史配置问题。首先,笔者通过总结了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变化,并将其分成五个发展不同阶段。然后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状。从两个不同方面,展示一些在过去几年中进行民事执行权试点改革的地方法院。其是如何落实贯彻审执分离制度,并继续完善执行权配置的细分,以解决法院执行各方面的问题,进而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的。再针对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配置模式和试点情况,对其存在的某些方面不足进行了评述。国内司法实践的反思是展现我国法治的一方面,域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适当的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基础。通过对域外相关国家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比较分析,指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域外相关国家立法分为叁种模式:行政机关模式、普通法院模式和混合模式。域外按执行标的物的不同进行适当的划分执行实施程序,区分专业的执行人员与辅助人员对我国执行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通过比较分析,反思司法实践的不足。对于优化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在秉承了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的基础上,对民事执行的相关立法应当加强,与执行权相关的权力和内容,组织体系也应明确,民事执行权更应得到有效监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执行权配置论文参考文献
[1].肖明明.大陆法系执行权配置的基本模式[N].人民法院报.2019
[2].肖德新.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3].罗丽美.现行民事执行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探讨[D].南昌大学.2019
[4].张利民.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困境与出路[J].理论界.2019
[5].王立新.审判团队模式: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困境与出路[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赵雁超.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7].彭秋媛.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D].华侨大学.2018
[8].梁平,刘帅志.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中执行权优化配置[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8
[9].陈杭平.比较法视野下的执行权配置模式研究——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中心[J].法学家.2018
[10].范乾帅.城市管理巡回法庭初探——基于强制执行权配置体制的视角[J].未来与发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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