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诉讼费用制度是当今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同诉讼权利一样,诉讼费用也与诉讼者的利益紧密相关。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在现代法治国家“接受审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要实现这一基本权利,让普通民众真正接近正义或真正享受司法权利,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在改革和摸索中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期间推出了不少的指导性文件,包括人大指导性立法、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等等,再加上最近国务院起草并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使这个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新的《交纳办法》基本承袭了旧法的体例和内容,但对旧法做出了很大的调整和有益的补充。如删除了“其他诉讼费用”等给法院收费留下很大裁量空间的模糊概念及条款,因而更加规范化。明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诉讼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通过专列“司法救助”一章、细化诉讼费用“缓、减、免”的要件等方法,强化了对弱势群体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护。最主要的“亮点”在于整体上使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得到大幅度的减轻,使当事人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启动诉讼程序,使民众为民事诉讼减少支出,能够通过诉讼解决自己的纠纷,更容易接近司法正义。当然,新的《交纳办法》也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比如制定主体适格性值得推敲、规定内容之间矛盾冲突、缺乏配套法规、部分规定可执行性不强等问题。我们在赞同《交纳办法》宗旨和品评新旧诉讼费用制度优劣的同时,也应对其施行后引发的或者可能引发的某些后果作一些考虑。转型时期的法律制度,在“乱”中曲折前进是很正常的,改革本身就是一种探索和尝试。本文旨在研究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现状,探明与其他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联系,发现问题和矛盾的新动向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希冀能抛砖引玉,对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和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