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交叉持股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最初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如今已经在我国大量涌现。由于公司交叉持股负面效应存在长期隐蔽性,所以我国并未对公司交叉持股的负面影响予以重视,至今我国立法对公司交叉持股的规制还存在很大的缺陷。本文旨在通过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理分析及对国外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的借鉴,以期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最大限度地抑制公司交叉持股的弊端,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从结构上说,全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之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关于公司交叉持股现象的法理分析。首先,笔者分析了公司交叉持股的内涵,其本质是双方公司交叉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其次,进一步分析公司交叉持股的类型。随着企业集团的不断发展,资本运作手段不断多样化,交叉持股的主体也由最初的两个公司发展到多个公司,并且交叉持股的形态也越来越复杂多样,更具隐蔽性。本文从不同角度对公司交叉持股现象进行分类,以便更清晰地展示公司交叉持股的内涵,形成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整体认识。最后,对公司交叉持股的利弊做了深入的剖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公司交叉持股犹如一柄双刃剑,利弊同存。当人们利用公司交叉持股以稳定股权,抵御敌意收购,促进公司长期投资时,其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危险系数也在增加;当利用公司交叉持股使资金筹措更加弹性化时,其对公司资本充实以及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在潜滋暗长;当公司为了降低经营风险而交叉持股加强彼此合作时,它又可能走向一条通往垄断的道路。所以,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其重要。第二部分,对国外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做比较分析。笔者选择当前对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最具代表性的四个国家(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的相关立法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公司交叉持股现象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并且这些国家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已趋成熟,值得我国借鉴。由于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各国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态度是一致的,都从立法上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各国对非母子公司间交叉持股进行规制的手段基本相同:1、限制公司交叉持股的比例,这种做法意图禁止大份额的交叉持股。2、限制公司交叉持股的表决权,这种做法致力于解决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良影响。3、交叉持股信息公开化。但是,各国对非母子公司间交叉持股的规制力度却不尽相同。相比之下,美国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最为宽松,大陆法系国家对交叉持股的规制较为严格。笔者对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相关因素做了深入的探析,最后得出,影响各国对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态度的真正原因是各国的经济背景与法制环境。美国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股权高度分散且容易流通,一旦公司经营者通过交叉持股形成“内部人控制”,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害,股东便会以“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公司经营者做出回应,迫使经营者致力于经营管理。同时美国具有十分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和反垄断法律体系,《投资公司法》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揭开公司的面纱”及“深石原则”等理论在实践中的良好运用,形成了对公司交叉持股的全面规制。所以,美国对公司交叉持股采取极为宽松的态度。在德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够发达,股权高度集中,公司交叉持股的负面效应不会得到资本市场的有效调节,所以德国并不象美国那样对公司交叉持股予以放任,而是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规制。但是,在德国银行监管体系强有力的监管之下,公司交叉持股最容易产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抑制,所以德国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并不象法国那样严格。日本在二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公司交叉持股持宽松态度,这与日本鼓励公司交叉持股的初衷有关;1981年《日本商法典》对公司交叉持股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制,严格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对非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则持宽松态度,但这并未起到多大的成效。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公司交叉持股的负面效应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并对日本关于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有着一定的影响。法国对公司交叉持股采取极为严格的法律规制,一方面秉承了法国严格的立法传统,另一方面是受法国的经济环境的影响。可见,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与各国家自身的经济背景与法制环境密切相关。笔者认为只有正确认识这一点,才不会盲目照搬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第三部分,笔者对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的建议。首先,笔者对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发展现状做了分析,认为我国日益普遍的公司交叉持股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解决我国公司“一股独大”的问题。但是,公司交叉持股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比如公司交叉持股在一定程度上吹大了经济泡沫,助长了资本市场的虚假繁荣。其次,对我国关于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做了分析与检讨,认为我国在对公司交叉持股的规制的立法存在以下缺陷:1、基本法没有对公司交叉持股做出直接的规定。2、立法效力层次低。3、法律体系不完整。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不能对公司交叉持股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迫在眉睫。由于我国缺乏美国那样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发达的资本市场,照搬美国的模式,放任公司交叉持股,最终会对我国的经济造成巨大的伤害。采取法国那样严格的立法态度,必定会阻碍公司之间资本的流动,不利公司的健康发展。相比而言,德日较为折衷的立法态度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由于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与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负面影响程度不尽相同,所以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和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应采取不同的标准予以规制。这样既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又可以充分发挥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鉴于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应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进行严格的规制。对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应采取较为宽松的法律规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限制交叉持股的比例。笔者认为,德国的25%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选择,对双方交叉持股均超过25%的公司行为进行规制。2、限制公司交叉持股部分的表决权。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德国的25%的标准,当交叉持股的一方拥有对方股份总数25%以上,该方仅能行使对方公司25%的表决权,超过部分无表决权。3、完善公司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本文的创新点是:1、通过对各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形成对各国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正确认识,认清各国对公司交叉持股的不同立法态度的真正原因,从而明确我国在完善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2、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从而明确我国对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态度。由于资料收集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国外资料,再加之本人写作能力及知识水平的局限,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某些问题研究得还不够深入,甚至于对某些问题还停留在初识阶段,这些可以说是本文的弱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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