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反诉制度由来已久,允许在上诉审程序中提起反诉,不仅是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表现,而且对提高程序效益、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均在立法中规定在上诉审中可以提起反诉,并对在上诉审中提起反诉的条件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理论界对上诉审中的反诉制度重视程度不够,再加上一直以来我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比较漠视,司法工作者不够自信以及由此引起的当事人对司法者的不信任,该制度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具体表现为我国立法对于是否允许在上诉审程序中提起反诉以及在上诉审程序中提起反诉的具体运作规定得过于简略,无法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将从介绍上诉审中的反诉制度的有关概念和价值入手,通过对我国上诉审中的反诉制度的现状与成因进行分析,并在比较其他国家上诉审中的反诉制度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我国上诉审中的反诉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上诉审中的反诉的概念,然后对上诉审中的反诉与附带上诉进行比较分析,之后通过对上诉审中的反诉的功能的介绍,展现上诉审中的反诉的制度存在的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上诉审中的反诉的排斥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上诉审中反诉制度缺位的原因,之后进一步阐述上诉审中的反诉制度缺位所带来的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及地区的上诉中的反诉制度比较分析,总结出各国的共同经验与借鉴意义,以便在我国构建制度时有所借鉴。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反诉制度的适用现状,在立法的层面提出对上诉审中的反诉制度完善的构想。详细介绍上诉审中受理反诉的条件,以及如何审理与裁判的制度构建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