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实现公司信用的全面维护对于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公司信用理论的发展,法学界对公司信用基础的认识也发生着变化。在“公司以注册资本为信”的传统观念备受质疑的呼声下,公司资产作为公司信用基础似乎已成为一种主流。然而公司资产的局限性也决定了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片面性。“广义”资本信用是建立在资本和资本运行之上的信用,其涵盖了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作为我国公司信用的基础更具代表性。公司资本制度是资本形成、维持、退出方面的制度安排,与公司信用有着密切的联系。资本制度是维护公司信用的有力工具,公司信用的状况体现着资本制度设计的优劣。而我国公司法过去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修改后的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仍然秉承着法定资本制模式下的注册资本信用观,随着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变,这种建立在注册资本基础上的资本制度难以有效地承载起维护公司信用的功能。因此,对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必要的,改革的核心在于实现理念上从“注册资本”信用向“广义资本”信用的过渡。在比较三大资本制模式信用功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公司信用缺失的现状,分析现行资本制度面临的信用问题后,选择折衷授权资本制模式作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我国折衷授权资本制度的构建,关键是通过具体规则的设计寻求实现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双赢的最佳平衡点,以期在有效维护公司信用的同时,营造有竞争力的资本市场。此外,针对资本制度固有的缺陷,应当建立相关的资本配套制度以加强我国折衷授权资本制度的信用功能,从而最终实现改革后的资本制度对我国公司信用的全面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