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敬含中共蓬莱市委党校
摘要: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自筹资金占较大比例,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基本处十空白,外部融资过分依靠银行贷款,所获贷款远远不能满足发展需要。融资困难的原因主要来自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三个方面。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高、盈利能力差、固定资产少,信誉度低造成的融资能力低下是内在原因,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融资保障体系不完善和国内金融业自身的整合与贷款紧缩是主要原因,政府体制下的金融环境和金融体制是更深层的原因。
关键词:中小企业;发展;融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中小企业以灵活快速的决策机制,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应用新技术和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各方面都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最突出、最普遍的问题是融资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一、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自身问题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高
中小企业资本规模小,信息观念淡漠。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单一且科技含量低,抵御风险能力差,经不起原材料或产品价格的波动,经营风险较大。再者中小企业缺乏科学决策机制且内部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为中小企业融资增加了难度。
2.资信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信用缺失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许多中小企业还普遍存在信用意识淡薄、信息披露意识差、财务信息不真实、报表账册不全等现象。多数中小企业的内部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和稳定,并且经营过程中不是以信为本。一些企业甚至不管有无项目就贷款,到期后不及时还款,且很少有人被追究责任,于是形成恶性循环,也引起银行呆坏帐的急剧增加,企业之间“赖账机制”也逐步生成和扩展,这一切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抵押和担保的问题
1.担保市场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的地方仅仅有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而没有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少,担保品种单一,寻保困难;有的地方省级再担保机构至今还没有成立;各地担保机构之间还没有形成业务合作、分散风险的机制,担保业的组织化程度还很低。
2.银行抵押贷款门槛较高
通过调查发现,金融机构放贷的门槛仍较高,大多数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在抵押、质押方面很难达到金融机构要求。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大多设备陈旧,许多房租是租赁的,自有资产少,适合作抵押的资产更少;抵押担保手续繁琐,成本很高,程序复杂,中小企业普遍难以承受。由此导致大企业成为金融机构争夺的对象,小企业被金融机构所冷落,从而制约许多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3.信用担保法律存在严重问题
现行信用担保规范基本上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规章属指导性文件,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使得实际操作中效力和作用受到影响,不利于信用担保行业社会环境的整体改善。
(三)融资渠道狭窄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其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即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比例过高,外源融资比例相对不足;外源融资中缺乏直接融资渠道,间接融资主要还是依赖于金融机构的贷款。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但银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动资金以及固定资产更新资金,而很少提供长期信贷。根据调查,我国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来源过于单一,有65.7%的企业融资主要是依靠各类金融机构贷款,企业的权益性融资占33.3%,其他来源融资占16.4%,债券类融资最少,仅占1.8%。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建议
(一)强化中小企业自身建设
首先,要明晰企业的产权,建立股份合作制。其次,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做假帐,建立完善的财务报表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积极清偿银行的债务和应付款项,建立企业的信用制度,提高企业的信任水平。
(二)完善中小企业抵押和担保制度
1.明确信用担保的作用
要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与作用,使之正确发挥功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建立应遵循“提供信用保证,达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目的,进而协助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济成长与社会安定”的宗旨,明确其性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一种互助的公益性质,其作用是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银行资金流向中小企业,推动经济的发展。
2.正确处理好融资机构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政府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虽然是一种政策性机构,但是担保机构从事的是市场化的业务,应该体现一定的独立性,实行法人的管理,所以在认识安排上应脱离政府,进行市场选拔。政府则以主要股东的身份进行政策引导和外部监督。其次是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担保机构与银行两者利益一致,是分工协作的关系。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应加强联系,互相理解,主动承担一部分贷款风险,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
3.制定专门的信用法律制度规范
尽快制定专门的信用法律制度规范,引导信用担保行业。我国信用担保发展迅猛,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约束,而我国《担保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担保法,它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调整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它贯彻民商法的一般原则,保护民事主体平等性,和交易的安全与债权人的利益,对于信用担保和信用担保行业法没有涉及。鉴于此,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信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信用担保行业。
(三)开辟多渠道融资
首先,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说,应立足自身资金滚动、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大力开展与大企业集团、销售企业合资、合作、联营等节约资金、降低成本的经营方式和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方式。其次,从外部环境来讲,可以成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托投资、租赁、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发展中小企业资本市场。构建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资本市场,消除中小企业面对资本市场的进入壁垒,方便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进行直接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