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精神缺陷者卷入合同纠纷的案例不断增多,对精神缺陷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正确判断已经成为影响案件能否正确审理的一个关键点。目前,我国现有法规未对精神缺陷者的缔约能力做详细的、具体的规定,致使精神缺陷患者不能正确行使其合同权利,承担其合同义务。本文在比较与分析不同国家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制度的基础上,分析论述了我国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我国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制度的基本缺陷是粗疏、笼统、操作性不强。具体表现是:基本规定粗疏笼统;精神缺陷者外延过窄,没有把酗酒者、吸毒者纳入其中;认定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这些不足与缺陷,是我国完善法律制度改革的靶点与法律制度创新的着力点。最后,本论文提出并论述了完善我国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制度的对策与建议。基本建议是:增强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制度的精密性、具体性与可操作性;拓宽“精神缺陷者”概念外延,提升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制度适用范围与监护水平;民法与合同法统一规定合同“相对有效”条款等。
论文目录
摘要Abstract引论一、选题背景及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三、研究方法与研究重点第一章 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概说第一节 民事行为能力含义与评定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义涵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义涵三、基于合同纠纷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分级第二节 精神缺陷者的缔约能力的鉴定一、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鉴定的法学标准二、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鉴定的医学标准第二章 域外对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的规定第一节 英美法系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的规定一、英国对于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的规定二、美国对于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的规定第二节 大陆法系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的规定一、法国对于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的规定二、德国对于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的规定第三节 各国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的差异一、各同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认定的差异二、各国精神缺陷者所签订合同后果的差异第三章 我国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的规定及完善第一节 我国关于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的规定第二节 我国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的立法缺陷一、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粗疏二、精神缺陷者外延过窄三、民法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第三节 我国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的完善一、增强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的精密性、具体性与可操作性二、借鉴吸收德国法的照管制度,以此来约束精神缺陷者的行为三、民法与合同法统一规定合同"相对有效"条款结语参考文献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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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精神缺陷者论文; 民事行为能力论文; 缔约能力论文; 认识标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