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新《破产法》引进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但我国的管理人制度在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权利与职权,义务与责任,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等方面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些都是我们在运用新《破产法》解决企业破产问题时所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以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为研究中心,从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出发,对破产管理人权利、义务以及职权等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做了分析比较,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做一参考。全文的主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述。笔者首先介绍了破产管理人概念及渊源;其次探讨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其中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若干学说,对我国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进行了评析,提出自己对该问题的理解。第二章破产管理人权利与职权研究,首先介绍了破产管理人权利,并分析了我国的相关规定并提出建议;本章第二部分参照各国破产法规定,具体列举了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并与我国管理人职权的比较分析,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章主要从破产管理人的义务、责任等方面研究了破产管理人的运作机制,结合我国新《破产法》进行了比较与研究,进而阐述了本文的观点,并且结合国外和我国新《破产法》的具体规定加以论述。第四章是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探讨,通过对比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监督体系的立法例,指出我国管理人监督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立法建议。最后,在全文论述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