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恢复重建以来,快速发展的市场总有证券违规犯罪行为如影随形,特别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无论是犯罪数量还是影响范围都在逐年升级。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作为证券违规行为的一种,加剧了证券、期货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侵犯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打击包括泄露内幕信息罪在内的证券犯罪势在必行。泄露内幕信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近年来得到理论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由于实践经验不足和刑事立法中尚存在着诸多边际性问题,本罪在认定方面存在颇多分歧,包括似是而非的理解,由此引发了笔者探究的兴趣。对本罪的归责有两条线索,首先侵害了以投资者公平知情权为基础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违反了行为人对市场的诚信义务;其次侵害了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行为人对公司的信赖义务。本文从立法规范和技术层面出发,将这两个线索贯穿到泄露内幕信息罪各构成要件的界定中,并在内容上,结合新《证券法》、《刑法》以及各国立法和司法经验,针对我国当前泄露内幕信息罪认定方面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了若干立法和司法建议以抛砖引玉。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首先主要对我国证券市场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等情况进行实证统计,并总结犯罪规律。然后针对本罪危害性分析法律规制的依据,介绍相应的法律规制体系。由此引出实践中本罪的司法现状并非尽如人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现状成因,为下文对构成要件的分析进行铺垫。第二章针对我国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主体内涵界定不周延,分类杂乱等情况,指出我国应当以是否知悉与掌握内幕信息,作为界定内幕人的实质标准,并将主体重新分类为法定内幕人和非法内幕人,并在进一步细分类别的基础上分配不同的举证责任,建议对当然内幕人特别适用推定知悉内幕信息的举证方式,有利于具体实务认定。建议根据职务和业务关系扩大法定内幕人范围,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进行扩张解释,把受密人引入非法内幕人范畴,使其具有特殊身份而成为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第三章从主观要件分析,提出“故意”是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必要条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且不要求将牟利目的作为构成要件。对故意应当在明知的内容基础上作扩大解释,并建议一定范围内采用推定故意来确定主观方面,同时将一定的认识错误作为认定的例外。第四章是将内幕信息作为犯罪对象单列研究,指出我国内幕信息的机密性标准和重要性标准存在缺陷和不足,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质性公开和重要性的标准;并增加对真实性和公司证券相关性要求,使内幕信息的边界更为清楚,有利于认定犯罪。第五章是从泄露行为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本罪客观方面进行探讨,行为方面,本文分析了泄露、建议、再泄露三种相关行为,并进一步将泄露分为善意泄露与非法泄露,以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方面建议更多从实质性危害来解释情节,有利于司法实际操作,并建议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有层次地区分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利于有效打击犯罪,也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