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学术界把质量侵权责任划分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建筑质量侵权责任和服务质量侵权责任三种情形。对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立法上的规定比较完善,理论研究也相当深入。但是,迄今为止我国所颁布的建筑质量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制定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到国务院、建设部为实施法律而颁布的各种冠以“管理”二字的规章,无不突显出行政管理色彩。建筑质量责任立法的行政色彩过浓,必然导致重视对各种建筑参与单位施以严格的行政责任、忽视对个体消费者民事权利的保护。理论上对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研究也不够广泛和深入。为了强化建筑参与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本文对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分析了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主体,并论述了建筑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希望能对我国侵权法理论的发展有所裨益。第一部分首先从质量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概念,同时指出本文的建筑工程是从狭义上界定的,主要是针对民用商品房而言的;接着介绍了建筑质量侵权的概念,尽管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但它最显著的特征却在于它和民法、合同法理论中的“加害给付”有着密切联系,所以,为了深入了解建筑质量侵权,笔者介绍了加害给付制度并对二者做了比较;最后,界定了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含义,指出建筑质量侵权责任只是建筑质量民事责任的一种,并把它和产品责任加以比较,分析了建筑质量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竞合时哪些情况下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可以获得充分的保护。第二部分是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对于归责原则,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实现消费者权益与建筑企业利益之间平衡两个方面分析,提出建筑质量侵权责任应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对于责任构成要件,则分为三个方面,即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有客观损害的发生、前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本部分是本文的写作重点。第三部分是责任主体。当建筑质量侵权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哪些人承担责任呢?本部分对建筑质量缺陷致使买受人损害、建筑质量缺陷致使第三人损害两种情况下责任主体做了分析,并着重论述了众多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建筑质量侵权损害赔偿。建筑质量侵权损害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一般目的,以抑制加害行为为社会目的,以加害人的经济条件为实现条件,所以,应当由全面赔偿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来加以调整。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