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对行政裁量权的研究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和行政改革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自20世纪以来,伴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行政裁量权已发展成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有学者因此断定“行政法被裁量的术语统治着”。中国现在正面临着社会转型期,出现的问题是前所未有的,大量的行政事务使得行政主体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使着巨大的行政裁量权。从客观的角度看,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对实现个体正义和提高行政效率无疑是有很大帮助的,但这个工具亦是双刃剑,它所体现出浓厚的“人治”色彩决定了它走向反面的可能性加大,而且一旦失控后果更为严重。所以,既要控制它不被滥用,又要保证它公正地行使。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去理解,行政法的基本使命就是要确保政府官员对裁量权的行使负责。司法审查现象,也就是法院考察某些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的能力,构成了行政法的核心,这是保证责任落到实处的基本机制。独立且中立的法院非常适合于控制权力不被滥用。从目前来看,在认识行政裁量权概念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对行政裁量权监控问题上大家基本上赞成从司法审查的角度上展开,但对司法审查的原则及标准问题上争议很大(也即司法审查的广度和深度问题)。因此,本文遵从这样的顺序,首先厘清行政裁量权的概念,通过比较分析来认识行政裁量权的普遍性和不可避免性。接着,深入分析行政裁量失控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和控制理由。然后,本文在考察英德两国相关课题研究上的理论成果以及控制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前文所述的我国行政裁量的运行及其控制的现状与问题,基于依法治国的前提,从司法审查的原则和标准(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提出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体系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