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网络交易是传统的交易方式在技术变迁与进步中发展起来的新型的、当今社会越来越流行的一种交易方式,其主要有以淘宝天猫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为代表的BtoC模式和以淘宝网、易趣网为代表的CtoC模式。对于消费者来说,网络交易在带来不同以往的便捷、迅速、选择面广等优势的同时,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平交易权等权利也带来了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挑战,同时对于第三方的商标侵权等情况也比比皆是。消费是国民经济发展非常核心的环节性要素,而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又是决定消费是否良性发展的内因,因此,在新型交易方式的诸多问题出现时,找到其本身的特殊性和在侵权发生时合适的责任认定原则,并对受侵权人加以合理的补偿对于互联网领域的高度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在网络交易领域,单纯对于网络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研究、对于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的研究,以及对于我国电商系统法律高屋建瓴的立法论研究是比较多的,但是缺乏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例总结入手,纵观网络交易发展的现实情况,根据不同的网络交易模式与类型系统厘清不同交易模式之下网络平台提供者基本的法律地位,同时,在此基础上分别研究网络平台提供者所应被赋予的基本义务,和当其实施侵权行为后所应该适用的归责原则与侵权判定。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网络交易中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本质上,解决的是在技术变迁的情况下,如何评价权利的特殊性和更好保护权利的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按照主体分类及地位,到责任承担的逻辑顺序,解决网络交易中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第一部分是对于所研究问题的提出与对于现有理论的梳理。本文共搜集了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典型案例,从侵权的类型、法院审理中具体的依据入手研究,总结出在现今网络交易中涉及平台提供者的侵权案件的几个焦点问题以及矛盾之处,提出网络交易中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这一研究问题,同时,通过在分章节中针对如今理论界对于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归责原则、判断明知应知的“红旗规则”和作为免责的“避风港”规则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整理,进而提出本文所要重点研究的范畴——不同交易模式下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以及其归责原则与侵权构成要件的差异。第二部分中,笔者针对现今主流的两种网上交易模式CtoC交易模式进行分析,厘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应该明确分清楚的界限,提出在网络交易侵权案件中的“一刀切”作法的不合理之处,同时针对近期火爆的网络团购模式进行深入探究,明确其法律地位。针对BtoC和CtoC模式的研究为本文笔者区别对待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认定问题这一观点的理论合理性支持。第三部分是对于网络交易中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的具体分析,将学界比较主流的居间说、柜台出租说、共同经营说、技术提供说进行对比,并阐释各自的合理性与被排除原因。同时,承接第二部分的研究,对于不同交易模式下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进行合理地区分与归类,明确BtoC模式之下“柜台提供说”与CtoC模式下“技术服务提供说”地位的适用程度。第四、五部分,根据对于不同交易模式下,平台提供者不同的法律地位,笔者将具体分析其所应该承担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以及其义务来源,同时讨论所适用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区别和界限,最终得出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网络交易的蓬勃发展还将继续,在电子商务正式立法出台之前,针对网络交易侵权中平台提供者的责任问题进行怎样的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其赋予到什程度的义务是本文亟需解决的问题,因为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增强消费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司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