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管理领域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又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对于保证行政法义务和行政决定内容的实现,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但这种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去解决。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如何配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学界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而且其也是《行政强制法》制定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难点。针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安排,笔者试图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配置的法理视角以及实践的视角,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其权限职责的现状加以阐述,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继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构和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的起源,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以及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配置所涉及到的法理问题,笔者认为其涉及到的法理问题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执行性、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厘清以及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权衡;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其权限职责的现状,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淆、人民法院执行负担过重、行政效率不高、部分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规定不明确、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在第三部分中,笔者就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其权限职责提出了相关建议,认为我国应当在《行政强制法》中确立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同时规定以强制执行方法为划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标准。此外,笔者建议在立法中要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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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政强制执行论文;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论文; 权限论文; 职责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