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党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司法党化,依法治国,国家治理现代化
司法党化论文文献综述
张亚飞[1](2018)在《从司法党化到依法治国:中国国家治理方式百年变迁史纲》一文中研究指出从1912年民国伊始,北洋政府讲究司法独立。但随着国民党党治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逐步被纳入国民党党国体制之中。司法理念、人员、司法机构、立法和法学教育都被"国民党化"。在民国38年的历史中,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党化过程异常复杂,不仅表现在推进过程中的起伏,而且体现在理论层面的论争,中国近代司法历程呈现出喧嚣和变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到改革开放初期,法治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完备,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党的纲领性文件形式对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作了全面的顶层设计和规划,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要求。同时,必须坚持党领导下的"法治中国",全面从严治党,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一致的,创造出适用中国国情的国家现代治理模式,说明中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本文来源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8年09期)
李在全[2](2017)在《民国时期国民党司法党化的困境与局限》一文中研究指出清季以降,以司法独立为主旨的西式司法理念与制度渐次在中国展开。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赓续其事,这反映了北洋时代国家对司法独立、超越党派政治的诉求。但从1920年代起,随着国民革命的兴起和国民党党国体制的建立,北洋时期宣扬的“不党”司法逐步被“纳入”国(本文来源于《团结报》期刊2017-08-03)
吴银龙[3](2014)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司法党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北洋以后,司法独立已成法界共识,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亦对此明文确立。但党政双轨制下基层党部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和司法官们对党治的抵触使司法一直游离于国民政府的控制之外,司法党化的呼声渐起。九一八之后,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也激发了司法民族化的需求,民族化的需求继而又演变为主义化的需求。经过一系列的人事变动,持司法党化主张的居正等人接掌司法院,遂使司法党化成为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司法党化也得以推行开来。持司法党化主张者认为司法的民族性和时代性都要求司法必须党化,以适应以党治国的要求。居正等人还就“司法独立”、“立法党化”、“司法党化”等概念详加论述,以证明在以叁民主义为最高准则的国家,仅仅立法党化并不足以保证司法合乎党治,而司法的党化也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不能得到保证。在他们看来,司法党化意在使党的精神深入司法界,使司法官在独立审判的过程中自觉遵守党义。此外,实行陪审制度、编纂判解党义汇览等也是实行司法党化的重要途径。但在司法党化的推行过程中,实行陪审制度、编纂判解党义汇览未见实施,司法党化的主要举措一为考选党务工作者从事司法工作,但此举只是提高的司法官队伍中的党员比例,却也使大量不能胜任司法工作的党员混入司法队伍。第二个举措为分期调训现有法官,但这种短期的集训很难使法官对党义的认识有大的提升,而在洪兰友担任法官训练所后,法官训练偏离了最初的方向,最终走向了司法特务化。第叁个举措则为在抗战时期,司法院在抗战建国纲领的旗帜下,做了一些超出司法之外的工作,以适应抗战的需要,但成绩平平。司法党化在实践上是失败的,这种失败一是由于抗战时代司法党化的支持者缺乏必要的环境去推行,二是CC系的介入使司法党化从一开始就偏离了党化的初衷,遂成为派系势力的工具。但党化的失败更深层次上还是由于党化理论内在的矛盾,既要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又要保证党的主义在司法领域的统治性,这样的党化自然只能停留在理念的层面上,缺乏可行性。(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李庆萍[4](2014)在《论民国司法党化与司法独立共时性建设之矛盾》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机关作为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机关,必须秉承正义的态度,中立的立场作出裁决。然而,要求得司法中立,首先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在西方权力分立学说与实践互动中逐渐形成,其凭借限制与规范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政功能,被各国普遍接受并赋予司法机关超然地位,让司法最大限度的远离政治以保障司法独立。其中,禁止司法审判人员加入政治党派以削弱法官的党派性及将政党置于法律监督之下,是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超然地位的关键条件。19世纪70年代,司法独立观念伴随着宪政改革的热潮传入我国。在官制改革时法部与大理院形成权责分明格局,大理院也逐步形成专业化、非党化的司法人才选拔标准。经过清末宪政改革的洗礼和推动,司法独立理念不论是在官方还是民众中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时间发展到民国,受国内以党治国思想与西方新立政权的影响,禁止司法官加入政治党派的规定被打破,司法成为政治革命的一部分,司法权作为五权之一被纳入到国民党的管束之下,司法领域司法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国民党在通过党化的司法强化全能主义政治统治的同时,也利用强大的政党资源推动了司法建设的发展,在专业化司法人员的选拔与培训、新式法院的建设、司法经费的保障上作出巨大贡献,这些措施又为司法独立建设增添了力量。这样,司法党化与司法独立本是相悖的概念统一在民国司法之中。剖析民国这一司法怪相发现,国家机关的健全与完善,既离不开国内传统文化的影响又受到本国现实情况的制约。所以,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既要立足本国司法资源现状,更要坚持法治、民主的发展方向。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司法党化产生的政治与思想基础,探究司法党化的理论根源。第二部分以司法实务领域中标志性人物的司法党化思想为依据,梳理民国司法党化的渐进发展历程。第叁部分从司法的硬性条件与软性条件两方面出发,介绍民国在司法独立建设中取得的成就。第四部分从中国传统思想、面临的国家任务、政治环境叁个角度分别剖析民国司法党化建设与司法独立建设同时进行的原因。第五部分对民国司法状况进行总结与评价。(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19)
杨树林[5](2013)在《论国民党“司法党化”的异化——以南京国民政府反省院制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1924年,国民党"一大"确立了"以党治国"的治国方略。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南京国民政府在司法领域推行"司法党化"。然而,由于缺乏党内外的监督制约,国民党的党治由一党独裁转化为蒋介石个人独裁。为巩固蒋介石个人及国民党的统治地位,蒋系特务组织———中统粉墨登场,并积极地向司法界渗透,竭力控制司法机关,致使国民党"司法党化"逐渐沦为"特务司法"。反省院作为国民党"司法党化"的产物,其设立及嬗变充分展现了"司法党化"异化的过程。(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5期)
杨树林[6](2013)在《王用宾司法党化思想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国法律史上,王用宾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人物。作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长,王用宾主张司法党化,提出要把革命的精神带到司法中去,并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推动了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但是由于国民党党权的派系化,王用宾的司法党化思想最终沦为司法派系化、特务化的工具,在实践中成为泡影。(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李萌华[7](2013)在《司法党化问题研究的一部力作——评李在全着《法治与党治——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党化(1923—1948)》》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历史与"革命"一词相伴始终,整整半个世纪中国都被一种火热的革命情绪所包裹着。自清末以降,"革命"与"改良"之争持续十余年,结果以辛亥革命的偶然爆发而告终结;之后经历民初短暂的民主宪政不成功的尝试,革命之呼声再起;接着便是国民党手举革命的大旗以出人意料的速度火速涤荡全国大小势力,建立起一党专政的(本文来源于《近代史学刊》期刊2013年00期)
杜旅军[8](2013)在《司法党化中的检察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清末至北洋军阀时期,检察权在经历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立宪两大宪政模式时,司法党化因缺乏制度生长空间而成为未竞之举。国民革命军兴以来,历史进入了以党权的行使为标志的党治施行期。对司法领域而言,就是实行司法党化。检察权在党治政治背景下的制度构设与司法运行,为区分不同宪政体制下检察权的权力配置功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路径指向。(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3年01期)
侯欣一[9](2012)在《民国时期司法党化主张第一人》一文中研究指出说到清末民初司法党化,在中国则不能不提徐谦。徐谦(1871年-1940年),字季龙,原籍安徽歙县,生于江西南昌一个数代书香门第之家。清光绪二十九(1903年)进士,入翰林院仕学馆为庶吉士主修政治与法律学,1907年肄业期满,授翰林院编修,不久改任法部参事(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2-05-22)
李在全[10](2012)在《《法治与党治: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党化(1923—1948)》》一文中研究指出北洋时期政治体制下的司法制度如何被纳入国民党党国体制之中,是该书关切的主要问题。在充分了解该主题既有研究成果和广泛搜集海内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该书以孙中山、徐谦、王宠惠、居正等人为论述点,按时间先后分阶段叙述司法党化的流变过程。值得一提的是,书中对有关司法党化论争的考析,揭示了执政党(国民党)内外各方的理念冲突、派系斗争、利益纠葛等隐性原因,颇具新意与(本文来源于《近代史研究》期刊2012年03期)
司法党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清季以降,以司法独立为主旨的西式司法理念与制度渐次在中国展开。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赓续其事,这反映了北洋时代国家对司法独立、超越党派政治的诉求。但从1920年代起,随着国民革命的兴起和国民党党国体制的建立,北洋时期宣扬的“不党”司法逐步被“纳入”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党化论文参考文献
[1].张亚飞.从司法党化到依法治国:中国国家治理方式百年变迁史纲[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8
[2].李在全.民国时期国民党司法党化的困境与局限[N].团结报.2017
[3].吴银龙.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司法党化[D].华中师范大学.2014
[4].李庆萍.论民国司法党化与司法独立共时性建设之矛盾[D].西南政法大学.2014
[5].杨树林.论国民党“司法党化”的异化——以南京国民政府反省院制度为例[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6].杨树林.王用宾司法党化思想刍议[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7].李萌华.司法党化问题研究的一部力作——评李在全着《法治与党治——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党化(1923—1948)》[J].近代史学刊.2013
[8].杜旅军.司法党化中的检察权[J].河北法学.2013
[9].侯欣一.民国时期司法党化主张第一人[N].深圳特区报.2012
[10].李在全.《法治与党治: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党化(1923—1948)》[J].近代史研究.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