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属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随着安然、银广厦等一系列财务丑闻案件的曝光,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审计失败事件也随之浮出水面。这使得注册会计师的名誉扫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人们的质疑。发生审计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丧失了独立性,而导致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的根本原因在于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本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问题,并就产生问题的原因做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由国有股“一股独大”和所有者缺位现象导致的强“内部人控制”问题。这反映在社会审计委托模式上,就造成了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悖论,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审计关系由三角变成直线;处于卖方市场的会计师事务所又无力与拥有买方垄断势力的上市公司抗衡,更加重了社会审计委托模式问题的严重程度,损害了审计独立性。只有规范审计委托人的定位,才能彻底解决社会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问题。审计委托人的定位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由公司内部机构执行审计委托权;第二,在公司外部寻找一个合适的机构执行审计委托权。从公司治理结构层次看,上市公司审计委托人可以有以下四种定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众所周知,由股东会委托审计只能是一种理论设想。在内部人控制条件下,无论是董事会委托审计,还是改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都无法对内部人控制现象形成制衡。如果不改变由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委托审计的现状,即使国有股减持、退出上市公司,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也依旧不会改变审计监管无效的局面。可见,难以从公司内部找出称职的审计委托人,这样,就有必要从公司外部确定合适的机构来执行审计委托权。针对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弊端,本文提出了审计委托模式应具有的禀赋。为了维护审计独立性并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的矛盾,有必要在审计关系中引入独立“第四方”作为审计代理委托人。对“第四方”的不同选择所形成的审计委托模式各有利弊。本文提出由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并将向上市公司收取审计费用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以此替代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方式。文中就建立新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了分析论证,并提出新模式的构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