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罚裁量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之一,刑罚裁量的结果不仅是法官适用刑事法律的结果,也是法官的价值观念在具体个案中的体现。量刑问题究其本质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题,而自由裁量权就是在价值理念上的运作。公正、慎刑、人道是现代刑罚适用的基本价值理念,将其正确应用于刑罚裁量过程中,将成为量刑公正的活水之源。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刑事法官裁量刑罚的根本价值观。量刑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决定并裁量刑罚时,应当做到依法进行,有罪当罚,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也就是实现罪与刑的均衡。一般而言,具有三方面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公平裁判。实现量刑的程序公正,首先应当让量刑进入庭审程序,成为控辩双方可参与、对话、论辩的内容;其次,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量刑的理由。实体公正的要求就是做到罪刑均衡。要实现罪与刑的均衡,必须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起来考虑,以社会危害性为决定刑罚的基础,以人身危险性为调节的依据。量刑的公正不仅包括个案的罪刑均衡,而且包括个案之间的量刑均衡,即同罪同罚。避免个案间量刑失衡可以通过加强立法的完善、细化量刑标准、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等途径解决。慎刑理念是刑罚适用中的重要价值观。它要求刑事法官谨慎用刑,依法裁量,决不轻易地使用刑罚,更不能恣意用刑和滥施刑罚。我国传统司法中的慎刑、恤刑思想应当为当代刑罚适用汲取和继承。贯彻慎刑的理念,必须树立刑罚是解决社会矛盾最后手段的观念,强化“不得已之恶须不得已而用之”的意识。死刑的适用是贯彻慎刑理念的一个突出问题,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对于死刑适用问题的基本态度是:不废除死刑,但依法严格控制死刑。坚持少杀、慎用死刑,也是我国以一贯之的刑事政策。在死刑的适用上贯彻慎刑观念,一要树立“铁案”意识,严格标准,把好死刑适用关;二要正确把握“严打”整治斗争中死刑的适用,不能因为执行“严打”政策,超越范围和尺度降格以求,造成量刑失当;三要正确对待民愤对于死刑案件的影响。除了死刑的适用以外,贯彻慎刑的理念,还需要彻底转变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在对抽象性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以及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取舍上,慎刑的理念均应有所体现和应用。人道理念是刑事法官量刑的人本价值观,它要求刑事法官注重保障人权,讲究宽容和道义,裁量刑罚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缓,即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和道义性。人道的刑罚适用价值理念要求刑事法官在量刑中摒弃重刑主义思想,实现用刑的轻缓化。但量刑轻缓化并不等于说刑罚越轻越好,而是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刑罚裁量中贯彻人道理念,一是严格控制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二是正确把握“严打”刑事政策中“从重”的尺度;三是重视缓刑以及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四是刑种的选择和刑期的裁量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因人而异,视情而定,特别是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弱势人群犯罪等案件中,应当依情节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