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西方一项十分古老的诉讼原则,意为任何人均不得因为同一犯罪行为而遭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追诉、审判、定罪或者科刑之苦。目前为止,该规则已为现代世界许多国家确认,并成为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囿于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立法上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没有规定。鉴于1998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将来如果中国批准了该公约,就面临着该规则的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问题。另外,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期望强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一方的诉讼权利,促使在控诉与辩护、维护秩序与保障人权这两方面取得平衡。那么,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大势所趋。本文共分四章,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基本理论入手,具体阐释该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例外规定,并且以此为鉴构建我国的相关制度。第一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概述”着重阐述了禁止双重危险的概念以及其与一事不再理的关系、历史沿革、理论依据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内容”具体论述了该原则适用的基本程序范围,包括适用的诉讼程序范围和法域范围;并且阐述该原则在英、美、法三国的不同规定,包括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的规定,比如“危险”的附着和“同一罪”的判定标准。第三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例外”以英、美、法三国为例论述了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规则,分析三国如何在保障被告人人权和发现事实真相两方面取得平衡。第四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与中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改革”以前三章为基础,论述我国对该原则的态度,以及现行法制环境对该原则的接受度,以此来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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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引言第一章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概述一、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概念(一)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含义(二) 禁止双重危险与一事不再理的关系二、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历史与发展三、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理论根据(一) 避免再次经历审判带来的痛苦(二) 防止错误定罪(三) 维持刑事裁判的终局性(四) 激励有效的侦查和起诉第二章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内容——各国的具体化模型一、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适用的基本程序范围(一)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适用的诉讼程序范围(二)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适用的法域范围(三)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之“危险”范围二、英国法中的既决抗辩规则及程序滥用规则(一) 既决抗辩规则(二) 禁止程序滥用理论三、美国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一)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时间范围(二) “同一罪”的概念(三) 民事制裁与双重处罚四、法国的既判力理论(一) 既判力理论(二) 同一罪五、评析第三章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例外--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规则一、英国(一) 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移送再审的程序(二) 《2003年刑事审判法》(三) 《1996年刑事程序与侦查法》规定的高等法院根据控方申请“撤销有污点无罪判决”并指令再审的程序二、美国(一) 无罪裁判(二) 有罪裁判(三) 间接审查程序三、法国四、国际人权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非常救济程序五、评析第四章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与中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态度二、我国确立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可行性三、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与中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思路(一)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二)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设计结论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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