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犯罪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徐芳[1](2020)在《论单位犯罪意志的判断标准》文中研究表明单位意志是认定单位犯罪的核心。由于单位作为一类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殊刑事主体,因此其犯罪意志也天然地与自然人犯罪意志相区别。首先,单位犯罪意志一经形成就脱离了单位成员个人,它已经不再是某个部门或者某些人主观想法的简单相加,而是上升到了整个单位的高度,是对单位决策人员意志的有机整合,因而具有整体性;其次,这种整体的单位犯罪意志单位必须经过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才可形成,因此单位犯罪意志还具有特定程序性;最后,单位犯罪意志在形成和实现上都离不开内部成员的具体行为,即具有双重依附性。为了准确地区分单位犯罪意志与自然人犯罪意志,学者们众说纷纭,主要围绕“以单位名义”标准、“为单位利益”标准、决策机制标准和违法所得归于单位标准这四个标准来提出自己的学说,其中有单一说和综合说。不少学说观点过于看重单位名义、行为实施者的身份和主观心理及违法所得的归属,只看到了单位犯罪意志通常的外观表现,而未把握其本质规律——即所有单位犯罪意志都是依靠其决策机制而产生的。在单位犯罪意志生成之后,作为决策执行者的自然人,其主观上是为单位利益,还是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利益,其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最终犯罪所得是上交给单位还是自己私吞,亦或转移给他人,这些都不能改变单位犯罪的性质。将“以单位名义”或违法所得归于单位作为要素的学说未能切中单位犯罪的要害,从而难以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区分开来。相比之下,“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可以较好地解决单位犯罪意志的判断问题。该说主张在判断单位犯罪意志是否存在时,应以行为是否符合单位的决策机制为首要判断依据,同时看行为是否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该说以单位整体责任论为支撑,将决策机制说作为判断单位犯罪意志的核心,着眼于单位自身而非成员个人;另一方面,基于单位主体的特殊性,单位内部成员的个人利益与单位整体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冲突,将“为单位利益”要素纳入到决策机制说之中,得以更准确地区分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避免单位沦为为个人犯罪“替罪的躯壳”。根据治理机制的不同,可将我国的单位犯罪主体分为营利性组织、非营利型社会组织和国有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不同的治理机制意味着决策主体的不同,对此予以明晰,可确定实务中在判断单位犯罪意志时的着眼点,解决“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可操作性问题,进而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刘甜[2](2020)在《单位过失构成污染环境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众说纷纭,单位的过失形态是否存在也各执一词,由于存在各种理论上的争议,导致司法机关往往积极认定污染环境罪中的故意形式,而对于过失的情形大多消极模糊处理。且原本在生活中多发频发污染环境的单位主体,却很少作为被告主体出现在污染环境罪的案件中。为了改善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罪单位过失认定的问题,需要在对各种理论进行分析论证,权衡利弊予以取舍之后,完善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的认定路径。文章正文部分共包含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说明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单位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情况,引入第一个案例说明单位主体在污染环境案件中受到忽视的事实,引入第二个案例指出其判决过程中存在的遗漏单位作为诉讼主体、模糊处理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等不合理之处,由此引出研究污染环境犯罪中单位过失如何认定的必要性。并介绍了学理上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以及单位主体过失形态的各种观点主张和争议之处。第二章主要厘清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理论上确认污染环境犯罪可以由过失形态构成,是认定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行为的前提。在肯定故意说和过失说单一罪过理论合理性的同时,批判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分析了双重罪过说、模糊罪过说和严格责任论等学说观点,指出其不合理之处,最终选择了择一罪过说,确认了污染环境罪可以由故意和过失构成,但究竟是何种罪过形态还持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并在适用择一罪过理论,确认过失行为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基础上,论证过失理论中新过失论与污染环境罪的契合度与适配性。第三章首先通过相关数据说明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单位主体的重要地位,司法实践中却难寻其踪的特殊现象。然后肯定了单位过失形态存在的必要性,在立法层面单位主体的过失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态,在理论层面将单位主体的业务过失进一步分为行为过失、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并介绍了污染环境罪中每种过失的具体情形。但是不同于单位故意,在单位过失的认定中,由于单位主体与单位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从业人员的主观认定存在障碍,单位主体行为过失、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的认定也存在不同之处,因此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的认定存在挑战与考验。第四章主要针对第三章所提出的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的困难之处,将污染环境罪的分为三种行为方式,根据每种行为方式的不同,说明其过失形态的具体类型,并提出“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与“单位具有注意义务——单位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单位本该履行注意义务但没有履行或怠于履行”两种单位过失的认定路径,选择与每种行为方式最为合适的路径。同时就单位罪过与行为人罪过不一致时单位过失的认定、单位内部各成员罪过形式不一致时刑事责任的处罚等特殊问题提出解决方式。
何婷[3](2020)在《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归责原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文章所要讨论的“法人”不局限于现代社会中的法人团体,而是采取更广泛的含义,指由一定数量自然人所组成的,拥有独立人格与意志的集合体。本文拟先从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的变迁出发,考察其发展脉络,再梳理其历史与现状,预测其未来发展方向,并最终落脚到我国单位犯罪面临的问题上,尝试提出解决我国问题的思路。首先,文章将追溯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的发展历史,梳理其发展脉络与规律。本文认为,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发展呈现范围逐渐扩大、归责原理不断变迁的态势。此发展历程表明,英美法系虽然率先承认法人刑事责任,但其却采用迂回路径,即以法人成员为中介追究法人刑事责任。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方式的确为追究法人刑事责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随着社会发展,此种归责原理无法应对某些法人犯罪问题。因此,近年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都相继转移注意力,进而出现了倡导关注法人自身特征与独立人格以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潮流。随后,文章将介绍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现行归责原理,然后探讨现行原理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突破或松动,并试图从法人本质角度说明法人刑事责任归责原理正经历从替代责任归责原理向法人本体责任原理的转变。传统法人刑事责任理论从拟制说与实在说两种角度阐明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但细察之,两者都具有借助法人成员确认法人刑事责任的特征。替代责任原理的特性表明,在无法确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法人成员时,法人可能逃脱刑法制裁,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替代责任原理的此种缺陷,关注法人本体责任的理论相继出现,法人刑事责任关注焦点向法人本体特征移动,不仅如此,司法实践与立法中都出现了脱离替代责任并代之以法人本体责任的倾向。我们认为,在英美法系,虽然从替代责任到法人本体责任的转变尚未完全完成,但承认法人独立人格,以法人本体特征为中心的法人本体责任原理才是解决法人犯罪新问题的最佳选择。最后,文章将目光聚焦在我国,分析我国单位犯罪面临的困境,并试图在考察英美法系刑事责任理论的基础上,寻找解决我国单位犯罪困境的思路。在笔者看来,我国虽承认单位犯罪,但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上,单位犯罪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正经历跟英美法系相似的转变道路,故而关注英美法系,观察其法人刑事责任的走向对于我国单位犯罪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希望能从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理论探索出我国单位犯罪困境的出路。
刘凯[4](2020)在《澳门法人犯罪立法修订评述与借鉴》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澳门法人犯罪立法主要散布于各单行法律之中,《刑法典》中缺乏原则性的一般规定,故此次修法意在整合过于分散的立法,并对犯罪主体、罪名范围、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刑罚种类与适用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此外,有必要对"一人公司"犯罪,自然人与法人共同犯罪以及法人累犯问题作出规制。澳门当前法人犯罪立法也非一无是处,其附加刑具有种类多、针对性强的优点,以及较为完善的时效制度,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李雁磊[5](2020)在《论法人犯罪归责的三种理论类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针对法人犯罪归责原理的分类问题,已有的理论研究存在着不当运用有关分类概念以及类型性思考严重不足的问题。为此,应当以哲学上还原论与整体论这一对类型概念为基石,将法人犯罪归责的诸多理论界分为强还原论、强整体论以及弱整体论或者弱还原论等三种理论类型。这是一种一分为三的新类型观,这一新类型观具有坚实的哲学基础和社会科学基础。任何一种理论类型,都各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定性,在刑法理论上也都有具体体现。只有采取这种一分为三的新类型观,才能为法人犯罪归责原理之间的比较与建构奠定扎实的学理基础。
刘悦[6](2019)在《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工智能是有关用计算机模拟或延伸、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的一门跨领域的新技术科学,涉及计算机科学、统计学、语言学、生理学、心理学等多个领域。而人工智能体则是人工智能的应用,即人工智能的产品,是能够模拟仿真人类的智能产物集合的统称,也被称为技术生命体。目前理论界一般将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是指通过编程实现机器的逻辑判断、数据存储和搜索等过程的智能,这些机器只是在模拟智能而并不拥有真正的智能。强人工智能是指使机器能够产生思维意识,并具有与人类相当甚至超过人类的智能,是真正的智能。也存在超人工智能的说法,即在几乎所有领域都比最聪明的人类大脑聪明很多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体具有自主性、可再生性、应用领域的广泛性以及发展的迅速性等特点。在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体存在以下三种犯罪问题:第一是将人工智能体作为犯罪工具来使用的情况;第二是基于人工智能体的程序故障或对其操作失误而导致的犯罪行为;第三是人工智能体非因人类原因独立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关于人工智能体能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目前刑法学界主要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我国刑法上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由其自由意志决定的。刑法上承认法人的犯罪主体资格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人类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观点提出了挑战。犯罪主体的理论依据应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发展变化,当前在刑法犯罪主体资格的理论上我们要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人工智能体因具备自由意志以及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具备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和可罚性,因此在刑法上应赋予人工智能体犯罪主体资格。
宋颐阳[7](2019)在《内幕交易罪犯罪主体识别理论之检讨——以美国法为视角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行法律肯定法人组织可以构成内幕交易罪,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就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中自然人所进行的内幕交易予以区分仍是难题。基于对成熟资本市场法域主要是美国证券立法、执法与判例的借鉴,有必要对内幕交易罪不同情形中受侵害客体予以细分,排除追究处于被害者地位法人组织刑事责任的理论可能性;在反欺诈理论基础之上,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将雇员内幕交易犯罪视为法人组织犯罪仅在法人作为证券市场独立第三方时具有合理性。在证券发行方以及信息经手方内部雇员构成个人内幕交易罪的情境中,应从监督、管理机制失效的角度追究法人组织行政法律责任。
朱晓娟[8](2016)在《我国法人犯罪主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人犯罪主体的研究是很复杂的,各个学说之间颇有差异,在我国什么是法人犯罪的问题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还有在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是否为法人犯罪的问题上也是存在争议的。在97刑法典中在第30条中并没有给出法人犯罪的确定概念,正是因为我国立法的这种模糊不清的规定,给予刑法理论界一个发展的空间,然而,同时也让我们意识到了法人犯罪主体规定的混杂局面。我国现行刑法典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五种法人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由于法人的组织形式和内部结构多种多样,立法并没有对法人犯罪主体成立的基本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并且这五种法人犯罪主体范围的规定囿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在实际应用方面使我们存在很大的困扰。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历史的方法充分分析了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的概念,并对法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名称的取舍给出了充分的理由;还系统剖析了我国法人犯罪主体类型的各种主张以及法人犯罪主体的基本成立要求;在对法人犯罪主体的立法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基础上,本文为我们及时发掘法人犯罪主体界限的规定留存的大量缺陷与诸多的不足。另外,本文通过理解日本和法国的法人犯罪主体制度以此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人犯罪主体领域的立法情况做出充分调查,以便融合我国法人犯罪主体现有规定实行相互比较借鉴,为此完成我国法人犯罪主体规定中的复杂问题,进而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根据与实践来源。最后,为了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法人犯罪主体制度以及实际应用情况,本文试着提出自己的一些主张:增加法人犯罪概念和法人犯罪主体概念;清楚地说明一人公司犯罪主体地位、明确否定个人独资企业犯罪主体资格以及视情况而定的合伙企业犯罪主体资格;并且考虑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国内目前的综合情况必须确切地将国家机关去除;最终重新划分事业单位。
郑佳[9](2016)在《中法单位(法人)犯罪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人犯罪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法人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法国法人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也在经历了漫长且艰难的发展后,繁荣成熟起来。在我国法上,法人犯罪称为单位犯罪,为修订后的97刑法正式确立。只不过,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的关系以及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念;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以及刑事处罚等问题,我国立法也没有提供详细、完备的依据,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鉴于此,本文以比较的视角,从概念、理论、立法、成立及处罚等五个层面,对中法两国的单位(法人)犯罪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单位犯罪成立条件和刑事处罚的建议。作为法律主体,单位(法人)是单位(法人)犯罪的法律和技术前提。法人主体制度即法人的本质问题是法人犯罪刑事归责理论以及刑罚处罚原则形成的核心。论文第一章从对法人主体本质的分析入手,解决了法人犯罪的先决问题。随后,论文通过对单位与法人概念的辨析,进一步阐明了中法两国对于单位(法人)犯罪适用不同称谓的原因,以及我国沿用单位犯罪称谓的合理性,同时提出本文保留单位犯罪这一称谓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特色。由于单位(法人)的出现、发展与演变对社会生活影响甚大,单位(法人)犯罪概念的提出对于以自然人为犯罪主体的一元论刑法体系形成了不小的冲击。论文第二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和法国法人犯罪制度的发展轨迹;其次分析了中法两国单位(法人)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最后通过比较得出了以下结论:其一,中法两国的单位(法人)犯罪制度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其二,法国基于现行的刑事立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代表责任理论,根据该理论,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应以法人成员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为基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具体成员个人的刑事责任难以认定的情况越来越多,基于该现实,法国理论界发展出了自主责任理论。目前代表责任理论和自主责任理论并存且互为完善。然而我国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较之于法国仍相对滞后,现有的单位犯罪刑事归责理论仍然未脱离以个人责任为核心的传统刑法理论的分析框架,也并没有立足于单位本身来解释和认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文第三章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比较了中法两国关于单位(法人)犯罪的立法模式。具体来说,对于有关单位(法人)犯罪法律效力层级的考察是从宏观的层面进行的,从宏观层面来看,两国的立法模式具有共性,即都经历了从散见于各种经济法、商法等非刑事法律规范以及单行刑事法律之中,到逐步走向法典化的过程;而对于单位(法人)犯罪的具体制度安排则是从微观层面进行的,从微观层面来看,两国的立法模式存在差异,总体来说法国刑法典完成了刑事-体化的变革,即犯罪主体和刑事处罚都实现了法人-自然人的二元立法模式。而我国刑法尽管从总体上来说实现了一元犯罪主体向二元犯罪主体的转变,但刑罚体系并没有随之发生变化,仍然固守着以自然人刑事处罚为蓝本的传统刑罚体系,易言之,我国刑事立法对于犯罪的单位仍然没有建立相对独立的刑罚体系。单位(法人)犯罪实现了法典化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标准划清单位(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并据此认定单位(法人)犯罪。论文第四章提出单位(法人)犯罪的认定标准实际上就是单位(法人)犯罪成立的特定条件,包括单位(法人)犯罪的成立范围、单位(法人)犯罪的主体、单位(法人)犯罪的主观罪过以及单位(法人)犯罪的客观行为等四个方面。中法两国关于单位(法人)犯罪的成立条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单位(法人)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解决单位(法人)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是刑事责任构建的最后一环。论文第五章对中法两国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原则、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裁量以及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得出了如下结论:其一,就刑罚原则来说,尽管中法两国都采取了混合制的处罚机制,但对于单罚制的适用对象并不相同:法国适用单罚机制处罚的是法人,而我国则是自然人;其二,就刑罚裁量来说,中国刑法中规定的适用于单位的刑罚单一且规定粗陋;尽管中法两国都规定了罚金刑,但罚金刑规定的详略不同,此外,法国刑法中还规定有适用于法人的资格刑,我国刑法中没有;最后,就刑罚适用来说,法国刑法中适用于法人的处罚制度包括累犯、缓刑和复权等,我国刑事立法则没有规定适用于单位的处罚制度,只不过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自首制度能够适用于单位。基于上述五章对中法两国单位(法人)犯罪的比较分析,论文第六章为我国单位犯罪建立相对完备的刑事立法体系提出了建议。具体来说分为单位犯罪的成立和刑罚两个方面。其一,对于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来说,应当通过缩小“机关”主体的范围对犯罪主体进行限制,对犯罪成立范围加以扩张,并对犯罪的客观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来说,则应当通过完善单位罚金刑以及增设资格刑制度来调整单位犯罪的刑罚措施,同时通过增设单位累犯、单位缓刑以及单位复权等制度来丰富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
王瑞[10](2016)在《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是现代国际刑法和外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难点问题。通过国际公约协调国家间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做法由来已久。但是,在国际法上对法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并追究其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却并没有太长的历史。对法人是否有犯罪能力和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各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差异较大,要在国际公约中达成一致意见并非易事。目前,《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北京公约》)和《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北京议定书》)已经签订,公约建议各国对法人实施的航空犯罪行为追究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但是,国际航空犯罪多为严重暴力性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破坏航空器和航空设施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法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为这类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仍然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以为我国刑法与国际接轨提供理论基础。本论文在研究过程中综合运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归纳总结方法以及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创新点等作了概述。第二章对航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法人航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理论与承担方式进行了阐述。第三章运用理论研究、个案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述了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的域外立法。第四章分析了国际民航公约对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制。第五章分析了我国航空犯罪的单位刑事责任立法。第六章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对航空犯罪单位刑事责任提出了完善建议。
二、法人犯罪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人犯罪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论单位犯罪意志的判断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单位犯罪意志概述 |
2.1 单位犯罪意志的概念 |
2.1.1 单位犯罪的概念 |
2.1.2 犯罪意志的概念 |
2.2 单位犯罪意志的本质特征 |
2.2.1 学界关于单位犯罪意志本质特征的概括 |
2.2.2 本文关于单位犯罪意志本质特征的主张 |
第3章 单位犯罪意志判断标准的学说分歧 |
3.1 单一说 |
3.1.1 以单位名义说 |
3.1.2 为单位利益说 |
3.1.3 决策机制说 |
3.1.4 违法所得归于单位说 |
3.2 综合说 |
3.2.1 以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于单位说 |
3.2.2 决策机制说+为单位利益说 |
第4章 “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之提倡 |
4.1 “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的主要内容 |
4.2 “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的主要根据 |
4.2.1 “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的理论依据 |
4.2.2 “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的实践根据 |
4.3 “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 |
4.3.1 “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在营利型单位犯罪中的适用 |
4.3.2 “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在非营利型社会组织犯罪中的适用 |
4.3.3 “决策机制+为单位利益说”在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犯罪中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2)单位过失构成污染环境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单位环境污染行为过失形态认定现状 |
第一节 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的司法实况 |
一、单位主体主观认定之模糊 |
二、争议案件引入 |
第二节 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涉及理论之争鸣 |
一、单位主体过失形态必要性之争 |
二、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形态之争 |
第二章 污染环境罪中单位主体主观过失形态之确定 |
第一节 污染环境罪主体主观罪过的既有理论 |
一、单一罪过理论之检视 |
二、多重罪过理论之探讨 |
三、择一罪过理论之选择 |
第二节 过失理论在择一罪过说中的具体适用 |
一、旧过失论与新新过失论 |
二、新过失论与污染环境罪之契合 |
第三章 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之特殊性 |
第一节 国内外环境犯罪单位主体的立法差异 |
一、域外关于环境犯罪中单位主体地位的争议 |
二、单位主体在我国污染环境罪中的重要地位 |
第二节 我国单位犯罪的过失形态 |
一、单位过失“必要说”之肯定 |
二、单位过失的具体类型 |
第三节 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具体认定之考验 |
一、行为过失中单位过失与直接责任人员过失认定之重合 |
二、行为过失中单位过失与一般单位人员过失认定之分离 |
三、单位行为过失与监督、管理过失认定之区别 |
第四章 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具体路径之提出 |
第一节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过失形态 |
一、“偷排型”污染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单位过失形态 |
二、“泄漏型”污染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单位过失形态 |
第二节 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的注意义务 |
一、污染环境罪中单位的行为义务 |
二、污染环境罪中单位的监督管理义务 |
第三节 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过失认定特殊问题之处理 |
一、单位罪过与行为人罪过不一致时单位过失的认定 |
二、单位过失下内部成员之间罪过不一致时的刑事责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归责原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发展变迁 |
(一)刑事责任归责范围变迁 |
(二)刑事责任归责理论变迁 |
二、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归责原理:替代责任原理(一)——同一原则 |
(一)原则和局限 |
(二)原则的突破 |
三、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归责原理:替代责任原理(二)——上级责任原则 |
(一)原则与局限 |
(二)原则的松动 |
四、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归责原理:法人本体责任原理 |
(一)科尔曼的“超越” |
(二)前提与特征 |
五、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归责原理之启示 |
(一)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认定之困境 |
(二)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归责原理之借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附录 B |
附录 C |
附录 D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澳门法人犯罪立法修订评述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刑法体系中的法人犯罪立法规定 |
二、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法欲达成的目标 |
(一)完善犯罪主体的规定 |
(二)明确法人犯罪的罪名范围 |
(三)明确法人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法人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
(四)设立法人犯罪免责条款 |
(五)规范法人犯罪适用的刑罚种类及适用标准 |
三、修订立法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一)“一人公司”的犯罪主体资格问题[1]137-139 |
(二)法人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中的量刑问题 |
(三)法人累犯问题 |
四、澳门法人犯罪立法对与对内地立法的启示 |
(一)种类繁多且针对性强的附加刑体系 |
(二)完善的时效制度 |
(5)论法人犯罪归责的三种理论类型(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人犯罪归责中类型概念与类型思维的缺失 |
(一)法人犯罪归责中有关的分类概念及其缺陷 |
(二)法人犯罪归责中类型概念缺失的弊端 |
二、法人犯罪归责新类型观的理论基础 |
(一)新类型观的哲学基础 |
(二)新类型观的社会科学基础 |
三、法人犯罪归责新类型观的具体内容 |
(一)法人犯罪归责的强还原论类型 |
(二)法人犯罪归责的强整体论类型 |
(三)法人犯罪归责的弱整体论、弱还原论类型 |
四、结语 |
(6)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人工智能与犯罪 |
(一) 人工智能概述 |
1. 人工智能的起源和定义 |
2. 人工智能的分类 |
3. 人工智能体的特点 |
(二) 人工智能体犯罪问题 |
二、人工智能体犯罪主体资格的理论争议 |
(一) 肯定说 |
(二) 否定说 |
三、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理论依据 |
(一)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理论依据 |
(二) 法人犯罪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的挑战 |
(三) 人工智能体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理论依据 |
1. “犯罪主体否定说”之批判 |
2. “非人类中心主义”之肯定 |
3. 犯罪主体理论依据之变动基础 |
四、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与刑罚 |
(一) 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
1. 人工智能体的自由意志 |
2. 人工智能体的辨认能力 |
3. 人工智能体的控制能力 |
(二) 人工智能体的犯罪行为 |
(三) 人工智能体的可罚性 |
1. 对人工智能体施加刑罚的可行性 |
2. 对人工智能体施加刑罚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内幕交易罪犯罪主体识别理论之检讨——以美国法为视角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理想与现实:内幕交易罪主体识别理论的缺陷 |
(一)“以法人名义”并非法人犯罪的本质特征 |
(二)“为法人利益”并非法人意志的唯一表现形式 |
(三)“违法所得归属法人”仅表明赃物去向,不能用于对犯罪主体进行逆向推定 |
三、考察与借鉴:美国法在内幕交易犯罪主体识别上的经验 |
(一)反欺诈理论与内幕交易主体识别标准 |
1.“信义义务理论”。 |
2.“信息盗用理论”。 |
(二)“反欺诈理论”视阈下,追究法人组织刑事责任的困境 |
1.行为人所代表法人组织为证券发行方 |
2.行为人所代表法人组织为信息经手方 |
四、回归与重塑:内幕交易罪主体识别理论之我见 |
(一)中美在内幕交易罪主体识别做法上的契合 |
(二)中国内幕交易罪主体识别理论的重塑 |
1.回归被害人的视角 |
2.借鉴美国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识别经验 |
五、结语 |
(8)我国法人犯罪主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法人犯罪主体理论与制度 |
2.1 法人犯罪的名称与概念 |
2.2 单位犯罪和法人犯罪的名称取舍 |
2.3 法人犯罪主体个数理论 |
2.4 我国法人犯罪主体制度沿革 |
2.5 我国法人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 |
第三章 我国法人犯罪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公司、企业犯罪主体 |
3.1.1 个人独资企业犯罪主体 |
3.1.2 合伙企业犯罪主体 |
3.2 国家机关犯罪主体 |
3.3 事业单位犯罪主体 |
3.3.1 国有事业单位犯罪主体 |
3.3.2 非国有事业单位犯罪主体 |
3.4 法律解释关于法人犯罪主体规定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国外关于法人犯罪主体制度 |
4.1 法国 |
4.2 日本 |
4.3 对我国法人犯罪主体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法人犯罪主体制度的对策 |
5.1 增加法人犯罪概念和法人犯罪主体概念 |
5.2 完善法人犯罪主体制度 |
5.2.1 具体规定公司、企业犯罪主体范围 |
5.2.2 应当取消国家机关犯罪主体 |
5.2.3 重新划分事业单位犯罪主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法单位(法人)犯罪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0.2 选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1 单位(法人)犯罪的概述 |
1.1 法人的本质 |
1.1.1 法人本质的学说概述 |
1.1.1.1 拟制论 |
1.1.1.2 实在论 |
1.1.2 法人本质的学说评析 |
1.1.3 小结——法人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 |
1.2 法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
1.2.1 法人与单位 |
1.2.2 “法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表述 |
1.2.3 “法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定 |
1.2.4 小结——单位(法人)犯罪概念趋同称谓相异 |
2 单位(法人)犯罪的理论 |
2.1 单位(法人)犯罪制度的发展阶段 |
2.1.1 单位(法人)犯罪制度之否定阶段 |
2.1.2 单位(法人)犯罪制度之过渡阶段 |
2.1.3 单位(法人)犯罪制度之肯定阶段 |
2.1.4 小结——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 |
2.2 单位(法人)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 |
2.2.1 法国法人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 |
2.2.1.1 代表责任理论(la Responsabilite Representative) |
2.2.1.2 自主责任理论(la Responsabilite Autonome) |
2.2.2 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 |
2.2.2.1 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 |
2.2.2.2 连带责任论 |
2.2.2.3 组织体刑事责任论 |
2.2.2.4 规范的双重证明理论 |
2.2.3 小结——以个人责任或法人自主责任为内核 |
3 单位(法人)犯罪的立法 |
3.1 单位(法人)犯罪立法的宏观考察 |
3.1.1 法典化以前的单位(法人)犯罪立法模式 |
3.1.2 法典化以后的单位(法人)犯罪立法模式 |
3.1.3 小结——法典化的进程 |
3.2 单位(法人)犯罪立法的微观考察 |
3.2.1 刑法典总则的立法模式 |
3.2.1.1 归责模式 |
3.2.1.2 处罚模式 |
3.2.2 刑法典分则的立法模式 |
3.2.2.1 罪名类型 |
3.2.2.2 罪状描述 |
3.2.3 小结——“分离”+“并列”式具有优越性 |
3.2.3.1 刑法总则立法模式 |
3.2.3.2 刑法分则立法模式 |
4 单位(法人)犯罪的成立 |
4.1 单位(法人)犯罪的成立范围 |
4.1.1 法国法人犯罪的成立范围:一种普遍化的立法倾向 |
4.1.2 我国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无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之行为 |
4.1.3 小结——我国单位犯罪成立范围之无绪限定 |
4.2 单位(法人)犯罪的主体 |
4.2.1 单位(法人)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 |
4.2.2 “机关”犯罪的立法反思 |
4.2.3 小结——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之粗陋模糊 |
4.3 单位(法人)犯罪的主观罪过 |
4.3.1 法国法人犯罪的主观罪过 |
4.3.1.1 法人犯罪故意 |
4.3.1.2 法人犯罪过失 |
4.3.2 我国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 |
4.3.2.1 单位意志与单位罪过 |
4.3.2.2 单位罪过的具体内容 |
4.3.3 小结——单位罪过认定欠缺独立性 |
4.4 单位(法人)犯罪的客观行为 |
4.4.1 法国法人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
4.4.1.1 法人的机关或代表(par organe ou representant) |
4.4.1.2 为法人的利益(pour leur compte) |
4.4.2 我国单位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
4.4.2.1 以单位的名义 |
4.4.2.2 为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 |
4.4.2.3 为了单位的利益 |
4.4.2.4 单位的机关或成员的行为 |
4.4.2.5 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的行为 |
4.4.3 小结——单位犯罪客观行为之立法缺失 |
5 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 |
5.1 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原则 |
5.1.1 双罚制处罚机制 |
5.1.2 单罚制处罚机制 |
5.1.3 对单位(法人)成员的处罚原则 |
5.1.4 小结——单位犯罪单罚机制之理论缺陷 |
5.2 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裁量 |
5.2.1 中法两国单位(法人)适用的罚金刑 |
5.2.1.1 单位(法人)犯罪罚金刑的一般规定 |
5.2.1.2 单位(法人)犯罪罚金刑的裁量 |
5.2.1.3 单位(法人)犯罪罚金刑的执行方式 |
5.2.2 法国法人适用资格刑之规定 |
5.2.3 小结——单位犯罪刑罚裁量之手段单一 |
5.3 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
5.3.1 法国法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
5.3.1.1 累犯 |
5.3.1.2 普通缓刑 |
5.3.1.3 复权 |
5.3.2 我国单位自首制度的适用 |
5.3.2.1 单位自首的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 |
5.3.2.2 单位自首的认定标准 |
5.3.3 小结——单位犯罪刑罚适用之制度缺失 |
6 我国单位犯罪立法的完善 |
6.1 单位犯罪成立的完善 |
6.1.1 单位犯罪成立范围的扩张化 |
6.1.2 单位犯罪犯罪主体的明晰化 |
6.1.3 单位犯罪客观行为的法定化 |
6.2 单位犯罪刑罚的完善 |
6.2.1 单位犯罪刑罚处罚原则的统一化 |
6.2.2 单位犯罪刑罚裁量手段的多样化 |
6.2.3 单位犯罪刑罚适用制度的规范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规范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规范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与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概述 |
2.1 航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
2.1.1 航空犯罪的概念 |
2.1.2 航空犯罪的特征 |
2.2 法人航空犯罪释义 |
2.2.1 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的概念与理论 |
2.2.2 法人航空犯罪的概念 |
第三章 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域外立法 |
3.1 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 |
3.1.1 英国 |
3.1.2 美国 |
3.1.3 澳大利亚 |
3.2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 |
3.2.1 日本 |
3.2.2 德国 |
第四章 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的国际法规范 |
4.1 相关国际条约中法人航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 |
4.1.1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
4.1.2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4.2 《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中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 |
4.3《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中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五章 我国航空犯罪的单位刑事责任立法 |
5.1 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构成特征 |
5.1.1 犯罪主体为“单位” |
5.1.2 单位犯罪范围法定 |
5.1.3 以双罚制为主,兼采单罚制 |
5.2 我国刑法中航空犯罪单位刑事责任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5.2.1 我国单位航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
5.2.2 我国航空犯罪单位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中航空犯罪单位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 |
6.1 强化与《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的衔接 |
6.1.1 转化适用《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中的法人犯罪相关规定 |
6.1.2 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实现法人刑事责任规定与公约的衔接 |
6.2 扩大我国航空犯罪单位刑事责任的成立范围 |
6.3 完善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
6.3.1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互匹配适用 |
6.3.2 修订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四、法人犯罪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单位犯罪意志的判断标准[D]. 徐芳. 湘潭大学, 2020(02)
- [2]单位过失构成污染环境罪研究[D]. 刘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英美法系法人刑事责任归责原理研究[D]. 何婷. 吉林大学, 2020(08)
- [4]澳门法人犯罪立法修订评述与借鉴[J]. 刘凯. 政法学刊, 2020(02)
- [5]论法人犯罪归责的三种理论类型[J]. 李雁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02)
- [6]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研究[D]. 刘悦. 苏州大学, 2019(04)
- [7]内幕交易罪犯罪主体识别理论之检讨——以美国法为视角的分析[J]. 宋颐阳. 法学, 2019(03)
- [8]我国法人犯罪主体制度研究[D]. 朱晓娟. 延边大学, 2016(12)
- [9]中法单位(法人)犯罪比较研究[D]. 郑佳. 武汉大学, 2016(08)
- [10]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研究[D]. 王瑞. 中国民航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