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无疑大大推动了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国家侵权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莫衷一是。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关于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一般概述,通过从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以及精神赔偿的概述和特征入手,阐述了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以及我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立法规定。然后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演变以及各国有关规定的比较研究进行的分析,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上世纪中叶进入国家赔偿领域后,也出现赔偿责任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章是关于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法理分析。通过主要对一些主要国家关于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得知,当今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国家赔偿范围的构建上,已经涵盖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领域,于国家而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于公民而言,是人权理论与实践取得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财力逐渐加强,已经具备一定的负担能力。因此在《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精神损害制度既必要又可行。第三章是关于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适用。本章围绕现行国家赔偿法,提出了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侵权主体、加害行为、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以及精神损害结果。同时,对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免责情形及损害赔偿请求人进行了简要论述。第四章是关于完善我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设想。分别从归责原则、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方式、赔偿原则以及赔偿内容等四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进行了初步探讨。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对于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采取有效的赔偿措施,确立相应的财产法律救济制度势在必行,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成为诸多救济措施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方式。只有尽早完善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国家侵权赔偿制度,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所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