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框架中的重要一环,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民事关系复杂纠集的情况下,尽可能简化地解决多方纠纷,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然而,在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体系下,由于立法不足、法律与司法解释自相矛盾等原因,第三人制度存在着实质上与结构上的缺陷与偏差,使其理论体系存在较大漏洞,如第三人的参诉标准过于概括、模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承担责任难以自圆其说。这导致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无法切实保护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在此前提下,本文对该问题做出探索,以期提出解决第三人制度困境的观点。本文在对国外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其与我国第三人制度的异同点。针对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理论漏洞,采取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的方法,提出对我国第三人制度完善建议,即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重构的设想。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理论分析。对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涵义、演进及设立的价值和功能进行简要的阐述;第二部分,分别对美国、法国、日本的民事诉讼第三人立法进行概述,分别分析其各自的内容和第三人类型,为将其借鉴到我国制度中埋下伏笔;第三部分,对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做类型化分析,阐明其含义以及比较重要的理论问题,如“独立请求权”的含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联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对“利害关系”的界定及其参诉方式、诉讼地位等问题;第四部分,着重探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第五部分,提出对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重构的建议,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并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将第三人类型分为三种: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被告和辅助第三人,并阐述了三者的含义及诉讼结构、诉讼地位等问题。通过以上的研究,笔者认为要想解决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矛盾和问题,通过立法手段对其进行体系化重构是个有效的途径。该方式可使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结构合理,涵盖一般的第三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