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知情权论文-王维荣

保险合同知情权论文-王维荣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合同知情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知情权

保险合同知情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维荣[1](2019)在《保险合同订立中的投保人知情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保险行业目前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保险已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强势发展,因保险合同订立中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侵害投保人知情权的保险纠纷也与日俱增。我国现行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投保人知情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以及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来进行,这些规定在保护投保人知情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却走向了极端,这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最终损害的是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保护是当今保险业发展的趋势,为此,就需要对我国保险行业中投保人知情权的保护措施进行完善,从事前的防范和事后的救济两方面着手,多措并举,构建一个系统的、分层次的投保人知情权的保障体系。本文认为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就需要在合同订立阶段明确保险人与保险中介的咨询和建议义务、投保人的保单阅读义务,并要让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有合理的冷静观察期;在投保人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赋予投保人合同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救济自己的权利。只有构建一个系统的、分层次、符合比例原则的投保人知情权的保障体系,才能确保投保人购买的保险符合自身需求,才能充分发挥保险作为重要的风险分担机制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朱红梅[2](2005)在《保险合同知情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这个原则。若从权利的角度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对合同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保险合同知情权制度,作为保险法上一个独特的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之制度基石;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保险合同知情权制度的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有序发展。 虽然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由于其利益交换形式的特殊性,存在着实质不平等的潜能;同时,为了平衡保险当事人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将纠纷降至最低程度,必然要求双方当事人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从这个角度讲,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就有存在的必要了。这也体现了利益均衡与对价平衡是保险合同知情权的价值所在。 信息不对称理论表明,因保险交易中当事人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保险市场中的逆选择问题,是保险合同知情权形成的基本经济根由;而根据“交易成本与交易效益”理论,为节约保险交易之信息成本,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真实地向对方披露信息,而不是自己花费很大的成本去收集信息,这是建立保险合同知情权制度的又一经济根由。 由于政治背景及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差异,各国对保险合同知情权的规定不尽相同:在保险人的知情权方面,国外对告知、危险增加时的通知、出险通知义务的规定对我国有借鉴意义;而在投保人的知情权方面,国外较少有涉及。 我国建立保险合同知情权的立法构想是: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个方面进行相关制度安排,针对现行保险法的不足,试图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险合同知情权框架。(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5-04-25)

保险合同知情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险合同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这个原则。若从权利的角度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对合同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保险合同知情权制度,作为保险法上一个独特的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之制度基石;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保险合同知情权制度的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有序发展。 虽然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由于其利益交换形式的特殊性,存在着实质不平等的潜能;同时,为了平衡保险当事人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将纠纷降至最低程度,必然要求双方当事人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从这个角度讲,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就有存在的必要了。这也体现了利益均衡与对价平衡是保险合同知情权的价值所在。 信息不对称理论表明,因保险交易中当事人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保险市场中的逆选择问题,是保险合同知情权形成的基本经济根由;而根据“交易成本与交易效益”理论,为节约保险交易之信息成本,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真实地向对方披露信息,而不是自己花费很大的成本去收集信息,这是建立保险合同知情权制度的又一经济根由。 由于政治背景及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差异,各国对保险合同知情权的规定不尽相同:在保险人的知情权方面,国外对告知、危险增加时的通知、出险通知义务的规定对我国有借鉴意义;而在投保人的知情权方面,国外较少有涉及。 我国建立保险合同知情权的立法构想是: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个方面进行相关制度安排,针对现行保险法的不足,试图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险合同知情权框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合同知情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维荣.保险合同订立中的投保人知情权保护研究[D].烟台大学.2019

[2].朱红梅.保险合同知情权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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