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暂缓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和表现形式之一,是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所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它属于公诉制度的范畴。暂缓起诉本质上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种暂时搁置其起诉权的自由裁量权,是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个缓冲带,从诉权角度来看,检察机关的暂缓起诉是一种待诉权。在世界范围内,对暂缓起诉制度规定较为典型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暂缓起诉制度的明确规定,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起诉和不起诉,对暂缓起诉并未涉及,但在司法实践中己经出现了一些对特定群体适用暂缓起诉的实例,实践的先行正呼吁立法的改革。所以随着司法实践的开展以及我国公诉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谐社会等观念的提出,使得暂缓起诉问题逐渐引起了我国理论及实务界的关注,并逐渐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究竟应当怎样正确看待暂缓起诉?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何在?在中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是否必要和可行?如必要和可行,又如何去具体构建该制度?对于这些问题的追问与探索,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暂缓起诉制度与只能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现行公诉制度相比,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可填补起诉与不起诉之间这一空缺,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故笔者赞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这一制度。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介绍国外暂缓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分析设立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寻求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进而提出全面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暂缓起诉制度的设想。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暂缓起诉制度概述。主要通过对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特征的分析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来全面介绍这一制度。第二部分是阐述了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第三部分介绍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以期能够对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有所借鉴。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的暂缓起诉制度,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落脚点。首先概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暂缓起诉制度的试行情况,同时针对该制度在我国试行过程中遭到质疑予以回应,由此引出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后提出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