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审计是经济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产物,其作用是以审计报告的形式监督经济资源经营者的经营情况。最初注册会计师执业只对委托人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受委托人委托出具审计报告。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由于会计师的过错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致使委托人遭受了损害,会计师应该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审计报告作为财务信息的载体,有无限复制和传播的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关系日趋的密切,审计报告的使用者突破了委托人的界限,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依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进行决策。这些人与注册会计师没有委托关系,他们依赖注册会计师的不实报告进行决策遭受了损失,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即本文讨论的第三人问题。注册会计师与这些使用者并不具备契约关系,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理由何在成为了争论的焦点。本文通过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方法,联系国外相关法律,就该问题进行了探讨。论文共分六章。导言,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并对国内外已有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第一章,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基本理论。本章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定位展开,通过介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专业技能以及其执业的社会作用,体现其专家的身份,并由专家身份的特点引出了注册会计师执业对社会的“注意义务”。正是有了“注意义务”的存在,注册会计师才应该就审计失败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界定。关于这个责任的性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自己不同的主张。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持契约责任说。契约责任说认为:由于侵权法是以人身和有体物的保护为中心,作为无形受害的单纯财产损失不受保护,所以专家提供错误信息使第三人遭受财产上损失的情形,作为纯粹财产损害原则上不能请求赔偿。契约说的理论基础在于:1、默示的信息提供契约;2、具有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契约; 3、缔约过失责任。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主张,注册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在执业过程中应具备合理“注意义务”。注册会计师没有尽合理“注意义务”,从而未能揭露财务报表中的重要错报,而给第三者造成损失时,所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而不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因此是一种侵权行为责任。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相关立法并不明确,结合我国的国情,应该选择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第三章,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观点。归责原则主要有存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争论。1、持过错责任观的人认为,审计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存在许多假设,并且审计有其固有的缺陷,应该允许审计出现一定的误差。只要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不应该追究其责任。2、无过错责任的观点是建立在“保险理论”基础上的。这种观点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视为对财务信息的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会计师也不应例外。3、公平责任说认为注册会计师在职业活动中虽然严格遵守了职业规则,但由于现代抽样审计的固有风险等客观原因而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注册会计师无过错,可不承担过错责任,但毕竟注册会计师出具了虚假的报告并造成了受害人损失,若注册会计师不承担责任,则显失公平,为体现公平、正义之法律价值,注册会计师还是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实现法律的救济功能。第二部分,在结合前文对不同归责原则的分析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的主张,应采取过错责任,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形式。第四章,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承担。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解决注册会计师到底应对多大范围内的第三人承担责任。适当的确定第三人的范围既有利于保护会计师的生存空间,又有利于第三人的保护。在介绍了关于第三人的三种不同分类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对第三人的划分不能一刀切,应根据会计师职业中的主观心态,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界定。第二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个部分主要介绍了会计界和法律界对违法行为、过错判断标准的争论。并指出双方争论的核心在于对独立审计准则的态度。第三部分:责任的承担。笔者从会计师职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入手,分析目前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的不恰当使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同时提出会计师在承担责任时应根据其过错的心态区别承担按分责任和连带责任。第五章,国外法律制度的考察。国外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对待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问题上,解决方式不同。我国虽然有大陆法国家的传统,但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更多的是借鉴的美国模式。注册会计师审计与资本市场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观察的主要精力落在了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法。本章介绍了外国在相关问题上的归责原则、第三人范围的变迁以及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其中的重点是第三人范围的变迁和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在英美法国家第三人范围经历了“合同相对人”扩展到“已知第三人”,从“已知第三人”扩展到“可预见第三人”,又从“可预见第三人”逐渐回归的发展历程。这个循环变化背后所体现的是每个时代的背景不同,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社会要求也不一样。可以看出,第三人范围的确定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法律与公共政策选择结合的过程。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经过100年来的发展,产生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事务所既能够让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又可以使没有过错的其他会计师免受株连。笔者认为,这种组织形式为我们的改革提供了新思路。第六章,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本章在对我国现有制度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议。1、结合公共政策合理界定第三人范围;2、建立审计鉴证制度合理判断过错;3、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明确责任主体。本文的创新点集中在制度改革建议上。笔者通过对现有制度的评析,提出了自己一些并不成熟的建议。主要体现在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过错的认定和责任主体的认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