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5年4月8日,沪深两交易所正式向市场发布了沪深300指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这些都表明我国股指期货交易已经蓄势待发了。股指期货的推出,必将改变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缺乏通过做空获利的局面,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股指期货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创新,在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新的交易品种的同时,也为这个市场带来了新的风险。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来自于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传导、保证金的杠杆效应、市场参与者的非理性投机等等。而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更具有的特殊风险,比如,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交易主体不健全,股指期货市场制度体系不健全,信用体系不健全,这些都使我国未来的股指期货交易蕴含着极大的风险隐患。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来探讨我国应该如何防范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以便“未雨绸缪”,使我国将来推出的股指期货市场能够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为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2007年6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实施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都是对我国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的制度性规范。但是这样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不仅立法层次性不高,权威性不够,而且缺乏几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制度。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通过完善和健全股指期货交易的制度规范来减小和消除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来阐明笔者的观点。第一部分:对股指期货和股指期货的风险做出了必要的介绍。首先,提出了股指期货的定义、特点和功能,指出了股指期货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状态。可以说,我国的股指期货经过最近这些年的准备工作,已经基本成型,其模拟股指期货也运行良好,推出只待最后的批准。其次,本文对股指期货的风险也做了简要分析,尤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股指期货即将面临的特殊风险。第二部分:探讨了国外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规制借鉴。发达国家有着数十年的股指期货市场的运行经验,其有益经验为我国所用,有利于更好防范我国股指期货的风险。本部分从享有规制权的主体的角度,即从政府、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经纪公司的角度分别论述国外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规制经验,比较了美国、香港、英国、韩国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制经验。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具体制度构建。2007年6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实施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目前所有的最新有关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规定。本部分主要论述和完善了该规定所提出的几项重要措施,比如: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等等。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缺陷与完善。首先,阐述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立法现状;提出了我国股指期货立法分散且层次较低,立法缺乏前瞻性以及和其他金融法律的配合,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准入制度与交易管理制度的不足,没有较好的体现股指期货市场的自律性规范。其次,基于这些不足与缺陷,本文最后给出了对策和建议,包括完善立法、完善准入制度、健全交易制度并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作用等措施。总之,面临我国股指期货推出之际,我们不应当只是看到股指期货带来的新的交易获利机会,也应当看到股指期货带来的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处在新兴发展阶段,投资者缺乏理性的投资理念、散户投资者较多、制度不健全,这使得我国股指期货市场风险更为严峻。所以必须加强股指期货市场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制度框架,加强立法,保证市场运作的质量,最大限度的降低和化解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