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失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立法语言逻辑,失范,立法语言库,立法语言审查
立法失范论文文献综述
张静思[1](2019)在《论立法语言逻辑的失范及其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语言必须同时符合一般语言规范的要求和法律逻辑规范性的要求,但在当前的立法实践中,立法语言逻辑的失范情况广泛存在。语言逻辑失范主要体现在词汇失范和语法失范,法律逻辑失范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混乱不一致,以及立法语言、立法意图与法律条文内容的逻辑冲突。失范的原因主要在于传统思维的影响,缺乏专门立法语言的审查机制以及缺乏专业人才且立法语言逻辑意识淡薄。为应对这种失范现象,必须加大科研力度,引进专门人才,增强立法语言逻辑意识,同时建立专门的立法语言库,形成立法语言审查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5期)
杨晓红[2](2018)在《地方立法语言运用失范现象举隅》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语言失范现象不仅表现在国家级立法层面上,地方立法语言失范现象更是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从语言学范畴的立法语言不规范方面来说,语言运用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词语运用与语法方面。立法语言失范现象,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语言问题,而是一个关乎国家立法体制的根源性问题。地方立法机关应把立法语言提到与法律内容同等重要的位置,从制度和程序上采取措施,改善当前立法语言失范的局面。(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5期)
钟剑煌[3](2018)在《选择性罪名立法语言的失范与规正》一文中研究指出选择性罪名在我国刑法罪名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以选择性罪名不断扩张为代表的犯罪化立法趋势下,选择性罪名的研究更显重要,但是当前学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研究却略显不足。选择性罪名的立法语言使用是否规范科学,直接影响刑法的权威性和刑事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本文以立法语言这一研究视角出发,对我国选择性罪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展开全面的实证研究,分析选择性罪名的失范现状和失范原因,并对选择性罪名进行开创新的改造。论文除引言、余论及附录外,共计五个部分,全文约7万余字。第一部分:本部分对选择性罪名的基本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展开研究,将选择性罪名的“全景面貌”进行展示。基本理论主要介绍了选择性罪名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并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初步总结选择性罪名设置的原因,并对选择性罪名的价值展开了理性探讨和批判。实践层面,首先,立法上,当前直接关于选择性罪名的法律规定较少,分别是《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及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分析上述规范文件,总结当前选择性罪名的具体适用规则;其次,司法上,本文全网检索无讼案例网中关于选择性罪名的466个案件,全面分析选择性罪名司法适用中的各种问题。最后总结出,选择性罪名理论研究不足,立法规定有限,司法适用混乱。第二部分:以刑法文本为实证分析对象,对选择性罪名的失范现状展开立法语言学的分析。具体分析了选择性罪名标点符号、具体用词和罪名归纳逻辑中的失范现象。宏观来说,选择性罪名的存在以下叁方面问题:第一,选择性罪名数量过于庞大;第二,选择性罪名选择要素复杂;第叁,选择性罪名的立法逻辑混乱。另外,本章节还创设性地总结出“选择性罪名子罪名数量公式”:Y=(2~(n1)-1)×(2~(n2)-1)×(2~(nx)-1)。第叁部分:对选择性罪名的失范现状进行原因分析,当前选择性罪名立法语言失范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首先,从形式原因来看,一是语言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二是我国当前立法语言技术非常落后。其次,从实质来看,选择性罪名的失范深层次原因在于是由犯罪化和精确化的立法趋势所致,而选择性罪名是犯罪化和精确化立法的集中体现。第四部分:面对选择性罪名失范的现状,本部分以立法语言为方法论,对选择性的规范路径进行探索。通过科学的立法语言技术来改造选择性罪名,并赋予选择性罪名正确的内在价值,最后比较分析我国台湾地区选择性罪名的立法,进行扬弃的借鉴。第五部分:通过前述四部分的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本部分具体地对选择性罪名进行试探性的改造并予以解释说明,并对改造后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回应。(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覃李慧[4](2016)在《道德“失范”的立法应对——论私域道德立法之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将当下备受推崇的道德主张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维护,该做法有其合理之处,一方面可以凝聚人们的道德共识,另一方面能够调整失范的行为以重整秩序。基于对个人自由的捍卫以及理性立法的审慎考量,私人领域中的个人行为即便出现道德"失范"的现象,法律也不宜取代私德的作用。立法的克制是提高法律效益和重塑道德观念的明智之举。(本文来源于《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姚树举[5](2015)在《刑法立法表述失范现象的逻辑考辩》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立法表述失范现象在逻辑方面表现为:并列使用具有属种关系、种属关系的概念;逐一列举概念的外延以致刑法条文缺乏简洁性;混淆使用相关概念;误用规范模态词而造成刑法规范自相矛盾和法定刑适用悖论。科学的刑法立法表述应当遵守概念间外延关系的逻辑规则,正确使用概念的概括理论,遵守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不矛盾律和规范逻辑的基本规则。(本文来源于《科学经济社会》期刊2015年04期)
李明镜,刘凯[6](2015)在《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立法的失范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强对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立法来实施和优化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是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基本手段和未来方向。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立法需要加强民主建设;加大地方政府对地方高校进行立法规制的力度;修订相关教育类法律、法规,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鼓励大学建立自己的章程并依法办学。(本文来源于《现代教育管理》期刊2015年11期)
张玉洁[7](2014)在《立法语言失范现象及修辞选择——解构《宪法》中的“母亲”》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语言失范现象比较严重,《宪法》第49条第1款中的"母亲"一词的使用即是一例。法律语言失范主要是社会变迁、立法语言规范意识、立法语言研究等因素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的不确定。《宪法》第49条第1款中的"母亲"应当为更为准确的"妇女"一词所代替,从而明确宪法保护对象的内涵和外延。(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黄震云,张燕[8](2014)在《立法语言的失范与修辞(下)》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我国已经颁布的二百叁十多部有效法律的全面研究,发现我国的法律失范主要有八个方面:(一)标点符号;(二)词汇;(叁)语法;(四)语义;(五)文字;(六)概念术语;(七)行文款式;(八)逻辑。论文还就法律失范的八个方面分别举出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并给出失范的名称和原因,为法律的理解、修订、司法和法典化建设提供支持,希望能够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本文来源于《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1期)
黄震云,张燕[9](2013)在《立法语言的失范与修辞(上)》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我国已经颁布的二百叁十多部有效法律的全面研究,发现我国的法律失范主要有八个方面:(一)标点符号;(二)词汇;(叁)语法;(四)语义;(五)文字;(六)概念术语;(七)行文款式;(八)逻辑。论文还就法律失范的八个方面分别举出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并给出失范的名称和原因,为法律的理解、修订、司法和法典化建设提供支持,希望能够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本文来源于《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李抒惠[10](2013)在《大连市立法语言失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已颁布的地方性乃至国家更重要的部分法律法规中,在词语运用、语法规范、标点符号、逻辑结构等各方面显现的问题并非少数。关于立法语言,以往的研究大都针对国家重点“大法”,角度与层面主要体现在立法语言的各层次结构规律及特殊的立法句式和表述现象、法律文本的翻译等方面,即便有涉及到立法技术,但对立法语言失范问题研究也甚是稀少,尤其是地方性法律法规。论文第二章以陆俭明先生、李振宇先生、潘庆云先生等语言学家对于立法语言的研究理论为基础,结合法学意义对立法语言进行描述。关于“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定义,采用潘庆云先生的观点:把用于立法的语言称为“立法语言”;把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专用技术敲定为“立法技术”。“立法语言”与“法律语言”的关系,按照刘红婴和汤啸天的观点,把法律语言划为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由此可见,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一个分支。论文第叁章立足于立法技术,搜集整理相当数量的大连市地方法律法规,并对其做客观的描写;虽从具体的法律法规出发,但不止于数据和案例的整理,而是以定性研究作为最终的目标。在系统观察和分析立法语言各层次的失范现象基础上,将立法语言的失范分为语言规则失范和语言风格失范两个层级,重点考查的是大连市立法语言规则失范现象,即对词汇方面、语法方面、逻辑方面、标点符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量化纠错。论文第四章对立法语言失范的危害、原因、对策等问题进行分析。语言规则层次的失范较明显,问题多且不易被重视,通过提高立法者素质和改进立法过程等手段可得到相应改变。语言风格层的失范相对隐蔽,且有些问题是由立法语言本身的内在矛盾决定的,所引起的失范问题难以及时、完全消除。笔者知识结构单薄,对立法语言失范问题提出的建议是肤浅的。不过,本文立足于立法技术,详实地分析大连市部分立法语料,一定程度上为大连市立法语言失范研究提供具体实践参照依据。(本文来源于《大连理工大学》期刊2013-05-01)
立法失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立法语言失范现象不仅表现在国家级立法层面上,地方立法语言失范现象更是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从语言学范畴的立法语言不规范方面来说,语言运用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词语运用与语法方面。立法语言失范现象,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语言问题,而是一个关乎国家立法体制的根源性问题。地方立法机关应把立法语言提到与法律内容同等重要的位置,从制度和程序上采取措施,改善当前立法语言失范的局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失范论文参考文献
[1].张静思.论立法语言逻辑的失范及其应对[J].法制博览.2019
[2].杨晓红.地方立法语言运用失范现象举隅[J].法制与社会.2018
[3].钟剑煌.选择性罪名立法语言的失范与规正[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覃李慧.道德“失范”的立法应对——论私域道德立法之限制[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6
[5].姚树举.刑法立法表述失范现象的逻辑考辩[J].科学经济社会.2015
[6].李明镜,刘凯.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立法的失范与反思[J].现代教育管理.2015
[7].张玉洁.立法语言失范现象及修辞选择——解构《宪法》中的“母亲”[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
[8].黄震云,张燕.立法语言的失范与修辞(下)[J].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9].黄震云,张燕.立法语言的失范与修辞(上)[J].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10].李抒惠.大连市立法语言失范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