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民用机场一直采用事业单位投资管理体制,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在个别机场实行“企业化”的改革试点,机场以企业体制进行运作。无论机场以何种体制进行运作,我国绝大多数机场均出现经营性亏损,而几乎在机场一直亏损的背景下,我国中央政府却不断地进行新机场的建设和原有机场改、扩建。在此不断亏损和不断建设的过程中,中央政府明显感觉到机场投资体制和经营管理体制上的弊端,因此,自2003年开始,我国中央政府开始将机场下放到地方政府并进行企业化改革。应该说,我国中央政府执行的改革措施是一种涉及到机场所有权和机场经营管理体制两个问题的合二为一的改革措施。由于这种改革是在这两个问题是在没有得到系统的研究的情况下进行的,机场行业对中央政府的改革措施并不认同。为了对我国机场改革措施做一个正确的评价,也为我国机场进一步改革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借鉴,我对国际民航发达国家的机场投资体制和经营管理体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经过比较分析,我总结出了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国模式,并对两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结论如下表:由此可见,美国机场是作为公用基础设施进行定位,但美国机场由政府投资,美国机场的改革措施是进行所有权下放,而下放是为了理顺美国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不涉及机场性质定位的改变,美国机场并没有实行企业化的经营管理模式。英国机场是作为盈利性企业来定位的,因此,英国机场可以上市募集投资资金,机场并没有一个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下放过程,而是直接私有化并上市,也由于这种定位,机场采取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在国际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政府在机场改革上合二为一的改革方式的弊端,并通过建立机场盈利模型来说明中央政府在机场一刀切的企业化改革方式不符合机场运营的实际。按照模型,机场只有达到一定旅客吞吐量的情况下才可能盈利,也只有盈利才可能实行企业化改革。因此,我国民航总局可以学习美国,将机场下放。但机场是否可以企业化,则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吞吐量长期都很少的机场,则不能实行机场企业化的改革。在机场经营管理的改革上,我国民航总局提出了机场要由经营型向管理型转化的改革方向。为此,我比较了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下机场的经营管理模式,结论是,机场经营管理体制上,民航总局所要做的事情就是明确机场的经营权,包括机场经营权和商业经营权,而至于经营权如何实现其价值,则应由机场所有者根据其对机场的定位来决定,而不应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当然,民航总局学习国外的做法,在机场经营权上做统一要求,则是可以的,但这需要总局在明确的机场经营权的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