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立足当前我国社会生产生活中责任事故频发的现实状况,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进行了专题研究。采用比较的方法对国内外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规定进行分析,结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点,从刑罚功能的角度对本罪的法定刑完善进行研究。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当前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立法不足之处,指出其违背法定刑设置根据及设置原则,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通过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来提高刑法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功能,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法定刑包括刑种和刑度两个方面,关于法定刑的设置根据大概有三种观点,即报应论,功利论以及报应优先兼顾功利的综合论,本文结合当前学者观点,对综合论着重从客观方面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主观方面犯罪人的人身危险刑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法定刑设置的合理根据。关于法定刑设置原则将主要介绍明确性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及公正合理原则。具体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也应该遵循法定刑的一般原理。从建国至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通过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规定进行梳理,可以更好的探索立法本意,能够正确的认识和理解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规定无论是从刑种方面还是刑度方面都是与本罪的性质不适应的,违背了法定刑设置原则及配置根据。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法国、俄罗斯、荷兰、日本四国的刑法在责任事故类犯罪的法定刑设置上除了注重刑种的多样性如设置罚金刑、资格刑、自由刑之外,更是把单位犯罪纳入了刑法典的规制当中,对于防治责任事故类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与单位犯罪密切相关,且多属贪利性犯罪。根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性质,笔者认为在刑种方面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在刑度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一种业务过失犯罪,应该重于普通过失类犯罪的法定刑。另外,增设单位犯罪以丰富法定刑的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