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当得利是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的事实,其功能在于矫正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导致的利益变动。不当得利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与物权变动、侵权行为、民事请求权等其他民法制度相互联系并相互作用,从而影响了民法体系的建立。现代不当得利制度奠基于衡平观念,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获得独立,并在非统一说的支持下将不当得利类型化,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也依其类型规定了不同的认定标准。非统一说将不当得利类型建构在“给付不当得利”及“非给付不当得利”基本类型之上,旨在凸现二者的不同。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有着质的区别,非统一说将此二者区分开,使不当得利真正得以独立成为债发生的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成为独立的请求权,从而能更好的满足实务的需要。本文通过运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法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当得利制度进行研究,全面探求不当得利的制度价值及内在逻辑结构,并结合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重点分析了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类型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对一个建立在市场经济及私法自治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希望抛砖引玉,开阔眼界,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