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同行政诉讼一样是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的一种途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指的行政复议范围,也又称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其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要解决行政复议管什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对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扩充或进步,但是因为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的缺陷仍然是过窄的问题,仍存在着未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行政司法行为纳入复议范畴的缺陷,而新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未对上述行政行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所以现行行政复议法未将上述四种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主要是立法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行政复议定性和模式选择不妥等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及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的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上的狭窄性对于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功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着极大的限制作用,产生了诸多的负面效应。笔者从分析扩充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入手,具体分析了多种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后,就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扩充的立法及制度建设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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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政复议论文;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论文; 扩充必要性论文; 对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