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政府经济责任审计,是特指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组织,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领导干部本人对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借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的较高层次的经济监督活动。中办、国办于1999年5月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标志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正式纳入了国家审计范围,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迈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台阶。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的提高,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并以第48号主席令予以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首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无论从加强政府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还是对审计事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正文主要包括五个章节。本文第一部分是导论。这部分内容首先描述了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指出了研究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接着总结了目前国内外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成果,指出在研究中的不足指出,即本文重点研究的内容。最后是整个文章的框架及内容。第二部分是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研究,这部分在对委托代理与经济责任和委托代理与审计监督的分析基础上,对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依据及其在权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作用进行了全面、深刻的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理论基础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受托经济责任源于经济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不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党政领导干部是国家权力的最终代理人,对上而言,党政领导干部是代理人,对下而言又是国家权力的委托人,在国家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作用体现在三个重要方面:第一,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可有效的将初始委托人的监督动力在最大程度上外部化;第二,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公开审计结果,是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进行评价的有效措施,激励有工作实绩的领导干部,及时发现不胜任的领导干部;第三,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一定程度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代理成本。第三部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这部分主要讨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这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颇多的一个问题。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依据被审计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所涉及的内容来界定。从经济责任的归属来看,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审计;二是对被审计者个人经济责任的审计。从审计对象的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内部制度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在现阶段针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着重从内部控制有效性、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领导干部行为合理性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并且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上,分清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防止和消除各种短期行为。接着分别阐述了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政府财政财务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第四部分讨论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与方法。经济责任程序包括接受委托、项目确定、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阶段。由于经济责任机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完善,在审计实践中,对于各个审计阶段程序的执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政府经济责任审计整体过程不规范。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根据政府审计的要求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提出了如何规范、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强化约束措施。在审计方法方面,分别介绍现阶段与各项审计内容相对应的审计实践常用技术方法。还特别强调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责任取证”方法应用。第五部分研究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问题,笔者首先界定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涵和内容,指出政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体是审计机关,并确定了政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的八项原则。政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涵有两层涵义:一是指审计人员根据财经法规及审计证据对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政府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正确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判,并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界定的行为。它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二是指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对其应负经济责任而做出的结论性评语,它是在第一层涵义审计评价的基础上形成的。本论文所讨论的政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研究的重点在第二层涵义上。紧接着是政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并在此基础上利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矩阵尝试构建了把定量指标和定量指标结合起来的综合评价模型。本文的主要贡献包括:在研究思路上强调了从受托经济责任角度出发,界定了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内容即对受托经济责任审计完成情况的审计。根据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基础是前提,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程序与方法是基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关键,确立了符合研究内容本质属性的基本研究框架。最后借鉴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矩阵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将其应用到政府经济责任审计,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综合模型。本文存在的主要不足包括:首先是在选题范围上局限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而对于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其所确定的审计内容和程序则有其局限性。其次是在文章内容上有所局限:一是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程序是在借鉴国家审计和政府职能的基础上确立的,缺乏一定的实务性,应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建立;二是对政府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体系及模型的检验,本文出于资料的有限和作者能力的考虑对上述问题未予讨论,将其留置作为今后研究中可供拓展和深入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