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再审程序一直以来都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讨论的热点,也是民事司法改革的关注点。本文主要从既判力理论的角度来考察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认为既判力旨在维护判决的确定性,而民事再审则是打破这种确定性,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冲突与矛盾,接着通过对既判力相对性的论述,阐释判决既判力与民事再审之间由紧张与冲突到制约与平衡的内在联系。正是既判力理论维护了生效判决的稳定性,使得民事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制度性作用得以体现,并以此维护了司法权威。而民事再审的存在则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对判决既判力的否定,以救济当事人因生效错误判决所受到的损害,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文章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组成。第一部分从既判力的概念出发,阐释了判决既判力的内涵,认为其具有不允许对终局判决再起争执的效力,进而指出民事判决既判力所作用的范围,包括主体、客体和时间范围三个方面,继而通过分析既判力理论,指出其程序价值主要体现在实现法的安定性、维护司法权威以及促进诉讼效益等几个方面。接下来,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从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出发,比较了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文章指出,尽管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是起着再审程序的作用,但是再审程序侧重于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而审判监督程序则侧重于对司法权力的监控。最后通过对既判力与民事再审的探讨,指出应当通过构建合理的再审制度以平衡既判力与民事再审之间的紧张和冲突。第二部分考察并比较分析了国外民事再审程序的运行,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之诉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重新审理制度。虽然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对再审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运作方式,前者受规范出发型诉讼逻辑的影响,侧重对当事人私权的维护并维护法秩序;后者受纠纷解决型诉讼逻辑的影响,更注重以正当的程序来解决民事纷争并主要体现为对程序瑕疵的补救。尽管如此,二者均肯定了民事再审的必要性,并在立法上对民事再审作了较为精细的规定,涉及再审的发动主体,再审的发动事由,再审启动时间,再审管辖法院等方面,这些对于我国完善和构建民事再审程序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在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设想。在描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现状的基础上,着重从既判力理论的角度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的缺陷和不足,指出其与既判力的背离以及其自身的不规范之处,文章认为,我国司法监督启动的再审程序不仅打破了其自身受既判力拘束的限制,而且与解决私权纠纷为目的的民事诉讼制度格格不入。在此前提下提出我国构建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理念,即既判力的相对性和当事人处分权,最后从民事再审的发动主体,发动事由,再审的对象,管辖法院,再审之诉的诉讼时效,以及民事再审的程序等方面提出构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设想。由于民事再审程序涉及到对生效裁判的否定,因此民事再审的发动历来都为民事再审程序的核心所在。尤其表现在民事再审的发动主体、发动事由等方面。为平衡民事再审与既判力的冲突,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构建必须以再审诉权为基础,替代审判监督权和检查监督权,并由此取消法院和检察院的再审启动权,而仅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再审启动的前提。根据再审事由的性质,文章把再审事由分为三种类型:赖以作出判决的基础不真实或者发生变更从而引发再审;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以致当事人程序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无法以当事人自我责任而维护原判既判力从而引发再审;以及司法过错而引起的再审,并把可以启动再审的具体事由分别列入此三类之中。与我国现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相比,这些再审事由的设置不仅更为细化,而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程序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形,以尽可能在平衡既判力与民事再审的前提下实现对当事人的权利损害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