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东升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军医学院
王晓漫河北省石家庄建国中医院
于承良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军医学院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内涵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里仅谈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涉及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既有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也有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等外界原因,还有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原因。
二消除家庭暴力的思考与建议
我们认为,要减少涉及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首先应反对家庭暴力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存在,如何消除家庭暴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观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家庭暴力中,丈夫打妻子大多缘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女性首先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其次,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的关系,不要在无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姻生活中,双方多进行沟通与交流,遇到存有分歧的问题,要共同理性地面对并心平气和地提出各自的看法与意见,不能动辄就进行人身攻击,以免事态激化,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后,受虐待女性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如在面对极其残暴的施虐者,有可能出现被杀或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要尽快离开家庭到住所地的派出所求救,或请求相关部门如妇联、工会以及各种公益性的法律救援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等的介入,必要时还可寻求法律的保护,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以达到保护自身安危,震慑与制裁施暴者的目的。
2.强化素质,提高法律意识
全民综合素质与法制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增强与提高,这不仅需要公民自身的修养,更需要国家加大宣传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社会上存在的陋习与丑恶现象,应当加大打击力度,纯净社会环境,让家庭暴力没有生长的土壤。司法机关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女性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
3.构建体系,发挥职能作用
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要通过明确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地位,增强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并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报刊、电视、广播等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也要及时地曝光和谴责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4.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她们的困难。相关部门还可以开辟女性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5.公正执法,强化司法机关
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施暴者有所顾忌,让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转变家庭暴力行为是夫妻间私事的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必要时,审判机关可设立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家庭暴力法庭”,及时惩治施暴者,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使其得到相应的赔偿。
6.构建制度,完善执法体系
为此,应完善制定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我们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其中应包括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成员树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
7.严格界定“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要求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过程中把好“家庭暴力”这个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综合认定,而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偶尔的争吵、打架或单方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就予以认定。这样既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也会助长当事人因情绪激动而草率离婚。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情况还是好的,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不断的增多,夫妻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已成为当代社会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发生变化,一些舆论导向只注重自身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担当的社会责任,一些社会丑恶现象也正在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我们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要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参考文献
[1]陶毅.新编婚姻家庭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