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死刑的历史由来已久,它是统治阶级为打击最严重的犯罪而采取的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关于死刑的研究也是多如牛毛,比如死刑的历史、死刑的价值、死刑的存废之争、死刑的执行等等。笔者认为,死刑的特性决定了其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旦执行死刑便不能回复,所以要求死刑应设置严格、科学、人性的执行程序。本文从监督的角度回顾了死刑执行的历史,各阶段的特点及其发展规律预测了今后的发展趋势。从现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状况出发,分析了死刑执行的具体程序,及死刑执行监督的具体程序,指出了死刑执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剖析死刑执行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揭露了立法的不足,提出了两条完善的途径。本文的篇章结构如下:第一章为死刑执行概说,分三节内容。回顾了死刑执行简史,剖析了死刑执行史中各阶段的特点及发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死刑执行的价值追求。第二章为死刑执行监督概说,叙述了死刑执行监督的历史概况,及死刑执行监督的现有立法状况,特别是结合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列举了死刑执行的新变化。第三章为死刑执行具体程序。重点描述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包括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执行死刑的期限及主体机关、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执行死刑后的处理、有关死刑犯的权利、死刑执行的变更、国外死刑执行程序的简介。由于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本章中也介绍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具体程序。第四章为死刑执行监督的具体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为临场监督,包括临场监督的主体、临场监督前的准备、临场监督的内容及临场监督中的建议停止执行。对应死刑缓期执行程序谈了死刑缓期执行的监督。死刑缓期执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有三种不同结局,接下来又介绍了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本文简要列举了三个时下学界流行的观点,谈了自己的看法。如,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先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又故意犯罪,是否还对其执行死刑;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是否需要等到二年期满后才能执行死刑;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在二年考验期满裁定减刑后才被发现,而且又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是否还要执行死刑。最后,针对上述问题,综合论述死刑执行监督的完善。笔者认为,有两条途径可以完善,立法完善是根本途径;司法完善是现实途径。死刑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通过监督能将正确的判决和裁定得以落实,实现了国家的司法权威,同时,在执行中强有力的监督能保障罪犯的人权和诉权,构建和谐的执行关系格局。在本文的创作中,笔者对死刑执行和执行监督的关系越来越明晰,但由于能力有限,总感觉表达不力,这大概就是古人说的“书到用时方恨少”。正是因此,也让笔者坚定了长期致力于死刑执行监督研究的决心。但愿这篇论文能“一石激起小涟漪”,为死刑执行监督的完善贡献一点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