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技术背景下个人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郑岩[1](2021)在《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世界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金融业正加速迈入互联、共享的数字化时代,金融生态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机构的个人数据成为数字金融时代金融业数量最为庞大的基础生产资料,传统依赖货币融通的金融业开始转型为依靠数据的信用融通。以海量的、多维度的个人数据为基础,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分析客户的消费习惯、行为习惯、浏览习惯、购物习惯、信用状况等,从而为各种营销服务和风控模型成熟奠定基础。由此,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有序流动,是实现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控制金融风险的关键。但是,随着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价值的提升,因数据衍生的风险也与日俱增,传统个人数据保护理论以及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体系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因此,规范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构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动秩序,是数字金融时代金融市场法治化的迫切需求。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是个人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对其特殊规制有其必要性。一方面,个人数据处理的合理性判断与场景密切有关,脱离场景抽象出来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范原则性强,操作性差。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法律规制应将一般个人数据保护理论与金融场景相结合,统合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提高法律规制的精准性;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生产要素角度看,个人数据在重塑金融市场的同时,对金融秩序和金融法治也带来冲击。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流动秩序会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因此,规制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通秩序是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价值的提升和信息技术的演进与发展,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风险也呈现多样性,包括金融消费者层面的权益侵害风险,金融机构层面的数据合规风险,金融系统层面的数据安全风险。个人数据处理风险背后的生成逻辑主要是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上的多元利益格局,利益主体间的力量不均衡,以及金融数据处理自身的瞬时性、隐蔽性和系统性。我国传统的个人数据赋权保护模式在应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时,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规制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局限性。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已超出私人风险的范畴,演变成公共风险,因此应采用场景风险规制模式,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将场景理论与规制理论相结合,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实现场景化、类型化、差异化的规制。场景风险规制模式的总体思路是以金融数据流通秩序为首要目标,以多重利益平衡为价值取向和以风险多元治理为核心。具体的路径设计从数据类型、数据处理行为规范,数据治理法律制度三个维度入手。首先,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类型化构建是实现差异化规制的基础。明确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性”法律标准和“匿名化”法律标准,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划定合理的边界。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进行类型化构建,静态维度的类型化,以个人数据的敏感度和识别度为标准划分风险等级,动态维度的类型化,以个人数据流转的不同阶段,进行数据权益的划分,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风险控制和权益分配提供参照标准。其次,基于场景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法律规制,建构有序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转规范。结合金融场景的特殊性,在一般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基础上提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然后针对具体的个人数据处理场景,分别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不同的处理行为,如收集行为、共享行为、跨境传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最后,构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法律制度,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提供制度保障。对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应实现从监管到治理的理念转变。在外部,通过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式监管体系,打造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审慎包容性的规制措施等治理机制,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实现约束、监督和促进的作用。在内部,采取金融数据保护官制度,对金融机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引入“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理念,依托合规科技实现个人数据数据处理全流程控制等措施,培育金融机构保护个人数据的内在动力,进行自我规制。通过外部治理机制与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机融合,更好的实现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的多元目标,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数据权益的基础上,更大程度的释放个人数据价值。
刘璐[2](2021)在《强监管背景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以Z银行济南分行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实现了较快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繁荣为商业银行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由于其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商业银行认为业务风险可控,对业务的风险管理手段也相对单一和保守。近年来,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与此同时,对商业银行实施严格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工作面临新的问题。2020年初,Z银行济南分行就因个人住房贷款审查不严被监管部门处以行政罚款、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本文以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访谈调查法等研究方法,研究近年来一系列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影响,结合强监管下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面临的风险现状以及强监管对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的要求,以Z银行济南分行为具体案例,研究强监管背景下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深层次原因,最后提出商业银行应从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研判、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防控、优化风险管理手段、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加强合规文化建设等方面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工作。本文基于强监管的时代背景,重新审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点并研究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措施,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温演章[3](2021)在《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3年被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诞生了很多互联网金融新模式如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等,这些新诞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4年,阿里巴巴在纽约上市,很多人将其看做互联网金融兴盛的标志。查阅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数据可知,2015年,我国仅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规模就达到了11.9万亿元,基金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则达到了7.8万亿元,且这一数字还在持续增长当中。2016年,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扩大至8695.1亿元,用户的人均投资达6300元,至2018年,用户的使用人数已经达到了1.18亿,网络借贷的交易规模则达到了2.58万亿元。2019年,网络借贷历史累计成交量约为9万亿元。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极为明显,即操作简单、反馈迅速且成本较低,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完善的数据系统,互联网金融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如客户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甚至网贷平台倒闭跑路等问题,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在“互联网上”的开放性,迫切需要征信体系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共享,但目前我国传统征信体系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传统金融模式下的金融机构和线下的信贷交易,现有征信体系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需求也应运而生。本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理论和实践,紧跟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深入分析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趋势,提出目前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是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在比较分析互联网金融下发达国家典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进行了分析,结合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提出了推进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杨阳[4](2020)在《互联网背景下交通银行Y分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优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在迅速吞噬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同时,逐渐形成一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模式。在互联网金融冲击下,商业银行必须优化服务,改变经营模式,顺应市场发展,为赢得在理财业务领域的竞争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采取文献法、案例分析法,通过研究得出互联网背景下交通银行Y分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策略实施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实现了产品的灵活性与个性化、有效提升了客户体验和实现了投资结构的复杂化与营销渠道的多元化。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产品缺乏创新性、产品定价缺乏吸引力、营销渠道单一,营销手段相对滞后与网络专项促销缺乏主动性。导致其存在问题的原因包括:管理层对互联网营销重视程度不足、营销部门组织结构僵化与营销人员缺少创新意识。其次,明确交通银行Y分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与市场定位,从产品策略、价格策略、促销策略与渠道策略方面制定互联网背景下营销组合策略。最后,从树立互联网金融营销理念、创新和完善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管理机制与培养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业营销人才方面提出营销策略优化方案实施保障。从而有助于交通银行Y分行加强业务创新,强化技术支持,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完善风险管理等措施发展个人理财业务。
孙晓[5](2020)在《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京东白条个人征信模式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的社会环境下互联网与智能技术的不断提升,大数据征信应用场景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传统征信行业发展格局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并使得大数据征信逐渐向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延伸。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大数据为征信数据提供了更多样及更稳定的来源渠道,传统的个人征信系统开始与互联网金融融合,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我国的个人征信建设实现了个人征信数据广泛覆盖和实时更新,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局面。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模式与传统个人征信模式相比具有极大地变化,但从根本上来说,其并没有脱离金融和征信的范畴。换言之,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带来的革新尚且还在运行模式层面,对风险问题的防范仍是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个人征信模式所不能轻视的关键问题。随着对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模式关注度的逐渐攀升,其信息和技术应用的便捷性改变了人民生产和生活习惯,同时,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模式运行弊端也在不断显现。因此,本文的行文目的恰是为了探究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征信模式运行所存在的问题,如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不足、信息不对称等,以提出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和措施,加强国内个人征信建设,为互联网金融和个人征信行业奠定坚实的发展基础。本研究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及归纳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梳理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征信模式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并总结分析了相关的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本文认可京东白条作为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模式创新的实践经验,故将其作为个人征信模式的研究案例。本文的行文逻辑如下:首先,从当前我国的个人征信模式运行现状可知,我国个人征信建设起步晚,且以公共征信为主,与传统个人征信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模式具有明显的信用共享平台、征信应用场景多元化、便捷性和实时性优势,然而信息安全领域存在隐患和风险、信用风险复杂化及市场发展尚不完善,使得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模式运行弊端逐渐显现。理论框架的搭建之后,本文选取京东白条作为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征信模式作为研究案例,探究京东白条个人征信模式运行现状,在此基础上挖掘其个人征信模式运行问题,包括个人征信信息收集不完整、信息质量不高、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应用情境狭窄等。最后,本文尝试在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提出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个人征信模式改革方案,具体来说,本文以优化思路提出拓展数据采集渠道、优化单一数据获取方式、征信信息与结果接入征信中心、丰富个人征信应用场景等建议,并强调构建多元化的个人征信市场、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征信信息质量、加强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改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环境、构建完善的征信共享机制、优化个人征信监管体系等方面的重要性。结合京东白条的案例,本文认为这些建议有利于保障京东白条个人征信模式的稳定及可持续运行。
邹雨芩[6](2020)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当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金融创新业务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即为互联网金融。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却面临着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难题。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化、信息化的基本特征,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的数据流通价值更为明显,传统的隐私保护手段已经难以覆盖互联网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缺口。基于移动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字化信息面临着现代技术变革带来的各种风险,互联网金融技术系统及平台也存在各种技术缺陷。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容易被获得,相关业务的信息安全风险加大,在较差的服务模式下,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篡改、使用及公开的风险加大,各种软件的应用与存在使得互联网金融信息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可以说,现代技术的变革为人们获取信息等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信息共享时代的到来,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多种因素影响下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愈加显着,如何保障消费者者的个人信息权是信息时代互联网金融发展必须要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本文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进行研究,这对于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防范个人信息被流失和滥用,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历史演进。此部分落脚点在于个人信息权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浪潮下的变化,首先融合已有学术理论,展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定位以及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内涵,进而对金融隐私权与金融信息权二者之间的发展关系进行阐述,意以确认研究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权这个新兴权利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是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特殊性进行阐释。此部分通过对比分析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交易模式和交易地位,说明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使个人信息需要特殊保护;接着对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具有的特殊商业价值进行关注,表明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个人信息权主体更容易陷入预设的陷阱,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面临重重威胁,借以强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客观上存在特殊保护的必要。第三部分是对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权的侵权现状进行分析。此部分是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个人信息面临的现实威胁,分析当前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责任主体较多,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方式层出,个人信息容易被泄露,保护难度大,使得针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责任承担及权利救济的研究更具有紧迫性。第四部分是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此部分是通过梳理我国现存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同时考量最新《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提出当前互联网金融中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现有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监督机制不完善及纠纷机制不畅通等基本问题。第五部分是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路径。此部分是结合我国客观国情及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并参考域外经验,提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与基本原则,并从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权保护立法、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监督机制及构建多种途径的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出发,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提供保障。
袁一鸣[7](2020)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时代变革。不断创新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数据资源引发各方关注。它也成为重要的竞争资源。与此同时,数据利用纠纷不断发生。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面临着威胁。在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方面,我国的相关工作不断推进。随着金融业迅猛发展,金融业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趋势日趋明显,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却越来越严峻。目前,原则性规定的适用成为我国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选择。立法上,个人金融信息权并没有被规定。立法碎片化与救济缺位使得制定能落地的专门立法成为需要。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法律属性予以清晰认识,且全面分析在于以立法保护时还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个人金融信息权保护的路径,是完善立法的重要举措。并且,有关部门以行政管理手段来规制侵害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监管条块分割且分而治之阻碍了监管实际效率的提高,必须建立统一高效且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上职权配置清晰的监管体制。数据运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的价值冲突要求我们正确认识数据、隐私和信息的范畴区别与不同的法律保护逻辑。大数据时代下,技术给经济、文化、生活各个方面带来的影响都十分巨大,通过技术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隐私权相关问题进行中外比较研究和理论阐述。第二部分是界分数据、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概念。据此,对数据运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同的立法逻辑进行分析。并且着眼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特殊性,来探讨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法律属性。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保护方面的现状与困境的揭示和分析。首先,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利用模式进行分类。其次,根据不同种类数据利用模式下所产生的纠纷,对个人金融信息受损现实危害做分析。再者,从立法、监管、市场价值冲突和技术局限等方面,针对个人金融信息受损的现状分析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依据前文对于问题描述和原因剖析,从不同方面分别提出推进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建议。在立法层面,可以由基础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模式,明确规定个人金融信息权,以大数据思维指导个人金融信息产权界定、使用权边界等相关立法,合理分配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使得个人金融信息受损不再救济无门。通过渐进的方式来提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水平。从监管的角度,一站式监管亟待建立,既要有牵头的组织部门也要密切各机构的协调合作,健全从业人员自律机制。实践中很多案例表明,以技术手段来解决问题是应对互联网技术伴生困境的良好办法,因此应当推动技术进步而不是因噎废食限制技术发展。第五部分是对本文所写内容的概述性总结。
吴赟[8](2020)在《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征信及其边界研究》文中指出个人征信业务在国外已经存在了将近200年了,个人征信在我国虽然自古就有,但真正大规模商业化是最近几十年的事儿。随着时间进入21世纪,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开始快速发展,央行征信中心搭建国家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以较快的速度覆盖我国较多的信息主体,使得信用交易有了可以参考的信息。这种信用交易在互联网金融的爆发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积累大量信用数据的同时也催生出多家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公司,这些公司利用大数据技术,以商业征信需求为导向,开发出了丰富的征信产品满足各种商业化的信用数据需求。但是,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在大数据环境、互联网金融的刺激下,经历了一段试点摸索的阶段,商业效率的内在要求使得个人征信机构在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时候忽略了个人信息保护,在个人征信数据采集和使用的边界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个人征信监管机构在个人征信的牌照发放方面也趋于谨慎,到目前为止也就给百行征信发放了市场化的个人征信牌照,从而形成了“央行征信+百行征信”这样的“政府+市场”的双轮驱动的征信模式,但是个人征信的相应监管政策未作出相应创新,使得市场化征信机构在探索市场化、商业化的过程当中方向不清,发展缓慢。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征信模式的优缺点来试着回答适应我国个人征信的模式,并结合大数据特点,说明大数据对于我国当前个人征信市场带来的巨大影响,从而在当前监管政策下尝试探索适应不同征信模式的数据采集和使用边界。
王晴怡[9](2020)在《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研究 ——以中国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金融自由化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愈演愈烈,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成为全球金融体系运行的日常,背后的法律保护问题更加严峻。个人金融信息复杂的属性、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不对等地位的加剧、国家和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的激化、国家间金融信息博弈的剧烈,都折射出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国际合作的紧迫性。学理上,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分为三个形态,背后是三种利益冲突的表现。第一是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以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冲突为例,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最基础和原始的财富,在集团内部和非关联第三方之间通过便利的信息技术被无声无息地收集和使用。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活动的业余参与者甚至意识不到被侵犯即被视为默认授权。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义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程度的法律属性和约束作用,背后的风险成本和诉讼预算进一步削弱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视程度,但也倒逼立法对金融机构义务的加重。第二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与金融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冲突为例,金融监管机构数量增加、管辖范围扩大,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显着提升,但以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放任个人金融信息从金融机构到公权力机关的流动,不利于金融消费者个体的信息自主权利和损害救济。第三是公权力之间的冲突,以国家间利益冲突为例,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增多,个人金融信息纠纷随着跨境流动路径蔓延,各国坚决维护自身的金融主权、信息主权和司法主权,争端解决机制和域外执行力不足以应对频发的管辖冲突和法律适用冲突,最终演变为国家综合实力的竞争矛盾,容易给信息霸权主义和金融恐怖分子可乘之机。实践中,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的保护立法表现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与信息跨境传输限制的杂糅,以欧美模式最为典型。第一是欧盟模式,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一般信息保护的最新公约,集合“充分性”保护条件、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公司规则等特色制度,配合对个人金融信息的特别规定,形成有法律效力的区域性、体系化保护,对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设定严格的保护水平要求和处罚规则,但成本和难度使得该模式难以在世界范围内推广。第二是美国模式,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诸多立法建立起体系化框架,引导行业自律以督促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多边协定和国际组织规则对信息跨境流动进行规制,最终目的是希望个人金融信息在自身制度框架下实现跨境自由流动,从而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欧美模式皆反映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下公权力扩张和执行难的问题,背后各自的国家利益指向明显,直接导致《安全港协议》的失效和《隐私盾协议》的替代,展现出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国际规则制定的艰难。方法论上,解决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的法律保护问题,完善国内规制和增强国际协作二者缺一不可。第一,从国内层面讲,只有国内具备充分的立法保障和制度建设,才能使本国金融企业和机构在拓展海外业务时可以向他国政府部门提交本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的说明文件,也才能让其他国家的金融企业和机构了解本国国情从而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立法保障要求有针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专门化、高层级立法,辅之以细节化的行政规章帮助落实。制度建设要求金融机构内部增强自律意识,建立内控制度,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同时外部要建立统一、权威的国家监督执法机构,及时发现和处理个人金融信息法律保护的漏洞,严格惩戒,引导行业自律。第二,从国际层面讲,在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当下,没有国家能够独善其身,比起激烈的金融信息博弈,更重要的是加强国际合作。如果只考虑本国利益,可能会产生两个极端,一是极端的个人金融信息本地化,二是极端的个人金融信息自由流通。前者会产生新的贸易壁垒,后者会严重侵犯个人金融信息的人权价值,最终都会阻碍本国利益的实现。只有探索多元科学的国际合作模式,调节国家间法律冲突,寻找利益平衡点,才能站在信息时代浪潮的前列,保障本国金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同时寻求国际信息领域的有序秩序,推动解决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的法律保护问题,最终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了在跨境流动的语境下平衡个人金融信息的效益开发和信息保护,本文从学理上的利益冲突和实践中欧美模式的相斥相容出发,结合中国立法现状和制度建设情况,探索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最适合中国的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方法,以支撑中国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的大国地位。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概述。通过研究个人金融信息和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内涵和现状,分析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问题的所在,确定对待问题的立场和方法论。一是明确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复杂的属性特征,在传统人格依赖的特性上附加巨大的财产利益,能识别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和涉入金融领域的程度。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作为数据跨境转移的部分,也因此更具特殊性。二是明确在跨境流动的语境下,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是促进其自由有序流动和金融活动安全的前提,要防止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益在跨境金融业务中被境外机构和他国政府所侵犯,进而损害本国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第二章是从利益冲突角度对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进行学理分析,主要从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国家公权力机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各国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金融业务的扩张加剧了二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因此金融机构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要加强,这也是其社会责任的体现;二是公权力机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虽然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公权力机关对金融消费者有保护责任,要通过完善制度政策来提高其干预金融活动行为的公信力;三是各国政府之间,虽然金融主权、信息主权和司法主权冲突激烈,但为了金融信息安全和国际经济安全,要通过更多的国际合作来达成有广泛适用性的管辖和执行规则。第三章是从欧美模式分析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域外经验,主要从欧盟和美国各自国内法(域内法)的立法现状出发,进行具体制度的分析和比较,以及对相互间国际合作的演变进行阐述,探究不同模式下立法目的与执行细节上的缺陷。欧盟模式具有由上而下、政府主导、立法主导的特点。美国模式具有由下而上、立法引导、行业自律的特点。美国的自由开放理念和欧盟的优先保护理念都是建立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之上,但欧美为了经济发展这一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磋商与合作将为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制带来新的思路。第四章论述了中国对于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完善建议。在对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剖析的基础上思考现行制度的缺陷,从国内立法、配套制度、国际合作三个层面提出完善中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则的建议。一是建立以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目前中国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正在经历不断摸索、加快立法的进程,以信息基本法为中心,部门规章等专业化立法逐渐增多。在此基础上针对立法模式、立法原则和基本问题提出更多的设想。二是建设以安全保护义务为核心的配套制度,分为行业自律和政府引导两个层面规划,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体制建设,尤其是跨国金融集团要切实履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义务,同时外部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建设。三是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处理的国际协作,分为签订双边或区域合作协定和探究国际组织的合作机制两个部分。通过这些建议对中国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展望,希望能均衡权力分配和缓解权利冲突。
张灵童[10](2020)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转型研究 ——以CDSN银行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当今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从最初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向信贷、风控、大数据等领域纵深扩张,金融科技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与传统金融体系错位竞争,建立起了一套区别于银行账户的新型金融服务体系,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供给形态与供给模式,拓展了传统金融市场的宽度。此外,互联网金融也同时让金融服务真正普惠化,金融服务可以不受地域、时间、职业好坏、收入高低、资产多少等因素的限制,让普通人也能享受触手可及的金融服务。显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打破了银行提供融资服务的垄断地位,对于商业银行传统个人信贷业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转型理论进行分析,简述了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通过案例及数据分析来论证商业银行传统个人信贷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成本、效益、风控比较,论证转型的必要行与可行性。其次,本文将以CDSN银行为例,简述CDSN银行的基本情况,对CDSN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概况、结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并从面临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两方面阐述转型动机;最后,从转型历程、产品转型、风控转型、科技转型、组织架构等方面对CDSN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转型进行分析,同时也将探讨转型中遇到的问题与瓶颈,以及转型中的合理化建议。本文也将为更多的传统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个人信贷业务转型,提供参考、借鉴与反思。本文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转型迫在眉睫,这既是市场激烈竞争下的被动应战,也是自我革新的主动转型。从转型的思路看,转型早已不是简单的优化升级,而是思维的重构与技术的迭代。从转型的方向上看,传统商业银行在转型方向上应以传统信贷线上化与线上技术向线下业务赋能两种路径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业务转型,赢得市场与客户。此外,业务转型从根本上看是体系的全面转型,决策机制、组织架构、科技力量等配套体系需要同时转型,才能保证业务转型的成功。
二、信息技术背景下个人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技术背景下个人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法 |
1.3.2 历史研究法 |
1.3.3 实证分析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个人数据权属问题 |
1.4.2 金融隐私权保护问题 |
1.4.3 金融机构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 |
1.6 难点与创新 |
1.6.1 难点 |
1.6.2 创新 |
第2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概念界定及规制基础 |
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基本界定 |
2.1.1 “数据”与“信息” |
2.1.2 个人数据的界定 |
2.1.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概念 |
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内涵 |
2.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概念 |
2.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特点 |
2.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交易的界分 |
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特殊规制的法理分析 |
2.3.1 场景维度下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特殊性 |
2.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3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风险及法律规制模式 |
3.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风险类型 |
3.1.1 金融消费者层面——数据权益侵害风险 |
3.1.2 金融机构层面——数据合规风险 |
3.1.3 金融系统层面——数据安全风险 |
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生成逻辑 |
3.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多元利益格局 |
3.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利益主体之间的力量不均衡 |
3.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数据处理风险的扩散性 |
3.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法律规制模式 |
3.3.1 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场景理论 |
3.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公共性及规制逻辑 |
3.3.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场景风险规制模式 |
第4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标准及类型化构建 |
4.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标准 |
4.1.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识别性”的法律标准 |
4.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法律标准 |
4.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类型化构建 |
4.2.1 个人数据类型化的法律意义 |
4.2.2 国内外关于个人数据类型化标准的分析与借鉴 |
4.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静态分类与动态分类 |
第5章 基于场景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 |
5.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 |
5.1.1 一般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比较分析 |
5.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确定 |
5.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行为的法律规制 |
5.2.1 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行为的转变 |
5.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5.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环节法律规制的完善 |
5.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共享行为的法律规制 |
5.3.1 金融数据共享的背景和模式 |
5.3.2 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个人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 |
5.3.3 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 |
5.4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的法律规制 |
5.4.1 金融数据跨境的模式及风险 |
5.4.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5.4.3 我国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6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法律制度的构建 |
6.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理念的重塑 |
6.1.1 理念的转变:从政府规制到协同治理 |
6.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协同治理的总体框架 |
6.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外部治理机制 |
6.2.2 打造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 |
6.2.3 加强金融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
6.2.4 采取审慎包容性的规制措施 |
6.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内部治理机制 |
6.3.1 金融机构的数据保护官制度 |
6.3.2 金融机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
6.3.3 金融机构的自我规制中引入“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理念 |
6.3.4 依托合规科技实现个人数据数据处理全流程控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强监管背景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以Z银行济南分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识别的研究 |
1.3.2 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因素的研究 |
1.3.3 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控制的研究 |
1.3.4 对金融监管相关要求的研究 |
1.3.5 总体评价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基础理论 |
2.1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基本内容 |
2.1.1 个人住房贷款的概念及分类 |
2.1.2 个人住房贷款的特征 |
2.2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基本内容 |
2.2.1 商业银行风险的定义 |
2.2.2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类型 |
2.3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理论 |
2.3.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2 预期收入理论 |
2.3.3 理性违约与被动违约理论 |
2.3.4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金融监管变化趋势及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影响 |
3.1 金融监管现状与发展趋势 |
3.1.1 金融监管政策变化情况 |
3.1.2 金融监管发展趋势展望 |
3.2 强监管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影响 |
3.2.1 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
3.2.2 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影响 |
3.3 小结 |
第4章 强监管下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现状分析 |
4.1 信用风险分析 |
4.1.1 借款人信用风险 |
4.1.2 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 |
4.2 操作风险分析 |
4.2.1 业务流程中的风险 |
4.2.2 人员管理中的风险 |
4.2.3 系统操作中的风险 |
4.3 市场风险分析 |
4.3.1 房价波动的风险 |
4.3.2 利率调整的风险 |
4.3.3 同业竞争的风险 |
4.4 其他风险分析 |
4.4.1 流动性风险 |
4.4.2 法律风险 |
4.5 小结 |
第5章 强监管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管理问题分析--以Z银行济南分行为例 |
5.1 Z银行济南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现状 |
5.1.1 Z银行济南分行简介 |
5.1.2 Z银行济南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资产质量情况 |
5.2 Z银行济南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管理采取的措施 |
5.2.1 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
5.2.2 操作风险控制措施 |
5.2.3 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
5.2.4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
5.3 Z银行济南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5.3.1 房地产项目准入参差不齐 |
5.3.2 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无法有效核实 |
5.3.3 员工尽责审查流于形式 |
5.3.4 员工出现道德风险违规放贷 |
5.3.5 不良处置进展缓慢 |
5.4 Z银行济南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4.1 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不足 |
5.4.2 对房地产市场分析不足 |
5.4.3 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健全 |
5.4.4 风险防控体系不完善 |
5.4.5 风险应对机制不健全 |
5.4.6 客户经理队伍建设滞后 |
5.5 具体业务案例 |
5.5.1 一手住房贷款案例 |
5.5.2 二手住房贷款案例 |
5.6 小结 |
第6章 强监管下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优化措施 |
6.1 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研判 |
6.1.1 建立房地产行业风险预警系统 |
6.1.2 建立政府-房地产企业-银行三方信息共享平台 |
6.2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防控 |
6.2.1 加强准入名单管理 |
6.2.2 加强项目全流程跟踪 |
6.3 优化风险管理手段 |
6.3.1 优化业务流程和岗位设置 |
6.3.2 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
6.3.3 优化风险评价模型 |
6.3.4 加强对第三方的管理 |
6.4 健全风险应对机制 |
6.4.1 优化整合贷后监测系统 |
6.4.2 加强抵押物管理 |
6.4.3 加快清收进度 |
6.5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 |
6.5.1 加强监管政策的传导 |
6.5.2 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
6.5.3 优化客户经理考核 |
6.6 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基本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研究特色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互联网金融 |
二、征信体系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历程 |
一、探索阶段(1988 年-1995 |
二、起步阶段(1996 年-2002 |
三、发展阶段(2003 年-2014 年) |
四、市场化阶段(2015 年至今)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
一、“政府+市场”双轮驱动 |
二、个人征信监管框架初步搭建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用户信息存在隐私性风险 |
二、数据平台标准未统一 |
三、征信体系覆盖不充分 |
四、失信行为频繁发生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更难控制,信息易泄露 |
二、互联网金融缺乏市场准入标准,平台众多 |
三、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更复杂,产品众多 |
四、互联网金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不健全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下发达国家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下发达国家典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个人征信体系 |
二、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个人征信体系 |
三、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个人征信体系 |
四、国外发达国家不同模式个人征信体系的比较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下发达国家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征信体系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二、征信产品的多样化是征信体系建设的要求 |
三、完备的监管体系是征信体系建设的保障 |
第六章 推进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对策 |
第一节 健全互联网金融征信管理法律法规,注重用户隐私保护 |
第二节 构建互联网金融征信数据标准体系,实现征信信息共享 |
第三节 丰富互联网金融征信产品,拓展征信应用场景 |
第四节 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公民诚信道德水平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互联网背景下交通银行Y分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家制定出台一系列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文件 |
1.1.2 互联网技术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
1.1.3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个人理财业务造成冲击 |
1.1.4 Y分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相关研究 |
1.3.3 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个人理财产品 |
2.1.2 营销策略 |
2.2 理论基础 |
2.2.1 营销组合策略理论 |
2.2.2 客户关系管理理论 |
2.2.3 网络软营销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背景下交通银行Y分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现状 |
3.1 交通银行Y分行简介 |
3.2 互联网背景下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分析 |
3.2.1 产品策略 |
3.2.2 价格策略 |
3.2.3 渠道策略 |
3.2.4 促销策略 |
3.3 互联网背景下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成效分析 |
3.3.1 实现了产品的灵活性与个性化 |
3.3.2 有效提升了客户体验 |
3.3.3 实现了投资结构的复杂化与营销渠道的多元化 |
第四章 互联网背景下交通银行Y分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问题及原因 |
4.1 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1 产品缺乏创新性 |
4.1.2 产品定价缺乏吸引力 |
4.1.3 营销渠道单一,营销手段相对滞后 |
4.1.4 网络专项促销缺乏主动性 |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管理层对互联网营销重视程度不足 |
4.2.2 营销部门组织架构僵化 |
4.2.3 营销人员缺少创新意识 |
第五章 互联网背景下交通银行Y分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优化 |
5.1 目标市场细分及定位 |
5.1.1 市场细分 |
5.1.2 目标市场 |
5.1.3 市场定位 |
5.2 互联网背景下营销组合策略制定 |
5.2.1 产品策略 |
5.2.2 价格策略 |
5.2.3 促销策略 |
5.2.4 渠道策略 |
5.3 优化方案实施保障 |
5.3.1 树立互联网金融营销理念 |
5.3.2 创新和完善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管理机制 |
5.3.3 培养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业营销人才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2.1 研究不足 |
6.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京东白条个人征信模式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个人征信方面 |
1.2.2 个人征信评估方面 |
1.2.3 个人征信模式方面 |
1.2.4 互联网金融模式个人征信 |
1.2.5 文献综评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 长尾理论 |
2.3 公共物品理论 |
2.4 交易费用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下我国个人征信模式 |
3.1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现状 |
3.1.1 个人征信建设起步晚 |
3.1.2 个人征信模式以公共征信为主 |
3.1.3 互联网金融及大数据影响个人征信模式选择 |
3.2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个人征信模式优劣势 |
3.2.1 优势 |
3.2.2 劣势 |
3.3 互联网个人征信与传统个人征信模式对比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京东白条个人征信模式案例分析 |
4.1 京东白条简介 |
4.2 京东白条个人征信模式现状 |
4.3 京东白条个人征信模式运行问题 |
4.3.1 个人征信信息收集不完整 |
4.3.2 个人征信信息质量不高 |
4.3.3 个人征信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 |
4.3.4 个人征信应用情境狭窄 |
4.4 京东白条个人征信模式运行问题成因分析 |
4.4.1 个人征信信息收集渠道狭窄 |
4.4.2 个人征信目标群体定位不准 |
4.4.3 行业监管和约束力量薄弱 |
4.4.4 个人征信信息应用竞争优势不足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外个人征信模式经验总结与借鉴 |
5.1 国外个人征信模式 |
5.1.1 美国 |
5.1.2 日本 |
5.2 国内个人征信模式 |
5.2.1 蚂蚁金服 |
5.2.2 腾讯微粒贷 |
5.3 国内外个人征信模式经验总结与借鉴 |
第六章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京东白条个人征信模式优化及保障策略 |
6.1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京东白条个人征信模式优化思路 |
6.2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京东白条个人征信模式优化措施 |
6.2.1 拓展数据采集渠道 |
6.2.2 优化单一数据获取方式 |
6.2.3 征信信息与结果接入征信中心 |
6.2.4 丰富个人征信应用场景 |
6.3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京东白条个人征信模式保障策略 |
6.3.1 构建多元化的个人征信市场 |
6.3.2 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征信信息质量 |
6.3.3 加强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建设 |
6.3.4 注重征信专业人才培养 |
6.3.5 构建完善的征信共享机制 |
6.3.6 优化个人征信监管体系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件 |
(6)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历史演进 |
(一)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界定 |
(二)个人信息权概述 |
(三)金融隐私权向金融信息权的概念变迁 |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特殊性 |
(一)交易模式埋下纠纷隐患 |
(二)交易地位形成悬殊对比 |
(三)商业价值增加保护难度 |
三、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权的侵权现状 |
(一)侵犯个人信息权的主体 |
(二)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方式 |
(三)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责任承担 |
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现行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
(二)现存监督机制不健全 |
(三)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不通畅 |
五、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路径 |
(一)确立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权的保护模式与基本原则 |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权保护立法 |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监督机制 |
(四)构建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侵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和写作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大数据视野下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分 |
一、数据、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 |
二、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 |
第二节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特殊性 |
一、大数据视野下的个人金融信息 |
二、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 |
一、个人金融信息的利用模式 |
二、个人金融信息受损的现实危害 |
第二节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碎片化与救济缺位 |
二、监管条块分割且分而治之 |
三、市场价值冲突与技术局限 |
第三章 完善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
一、我国立法路径选择 |
二、构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
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合理分配 |
第二节 加强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 |
一、构建一站式监管制度 |
二、密切机构间的协同配合 |
三、健全从业人员自律机制 |
第三节 推动信息技术进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征信及其边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个人征信模式选择 |
二、大数据征信 |
三、征信边界 |
第三节 研究路线、难点及创新点 |
一、技术路线图 |
二、研究难点 |
三、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个人征信理论及模式研究 |
第一节 个人征信体系原理 |
一、个人征信概念 |
二、个人征信活动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个人征信模式分析 |
一、个人征信业的发展历程 |
二、国外个人征信模式分析 |
三、我国个人征信模式分析 |
第三章 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征信发展研究 |
第一节 大数据背景介绍 |
一、大数据概念 |
二、大数据特点 |
三、大数据带来的变革 |
第二节 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征信的变化 |
一、数据采集的变化 |
二、数据使用的变化 |
三、征信监管环境的变化 |
第三节 大数据环境下个人征信的发展机遇 |
一、征信产业链发展空间加大 |
二、征信技术大大提高 |
三、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四节 大数据环境下我国个人征信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
一、大数据环境下我国个人征信的发展现状 |
二、大数据环境下我国个人征信的发展问题 |
第四章 个人征信数据采集边界的研究 |
第一节 我国个人征信数据采集的现状 |
一、数据采集条件 |
二、数据采集范围 |
三、数据采集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数据采集边界的选择 |
一、公共模式征信采集范围——以央行征信为例 |
二、私营模式征信采集范围——以百行征信为例 |
第三节 本章总结 |
第五章 个人征信数据使用边界的研究 |
第一节 我国个人征信数据使用的现状 |
一、数据使用条件 |
二、数据使用范围 |
三、数据使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数据使用边界的选择 |
一、公共模式征信数据使用范围——以央行征信为例 |
二、私营模式征信数据使用范围——以百行征信为例 |
第三节 本章总结 |
第六章 结语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扩大征信数据采集及使用边界的建议 |
一、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
二、完善多层次个人征信市场建设 |
三、创新科技监管方式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研究 ——以中国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论文结构 |
六、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内涵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内涵分析 |
一、个人金融信息的内涵 |
二、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内涵 |
第二节 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之法律保护现状与问题分析 |
一、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保护现状 |
二、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的立场和方法论 |
第二章 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利益冲突分析 |
第一节 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冲突 |
一、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 |
二、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义务 |
第二节 公权力机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冲突 |
一、公权力机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 |
二、公权力机关对金融消费者信息的保护责任 |
第三节 国家间关于个人金融信息的利益冲突 |
一、金融主权冲突下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
二、信息主权冲突下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
三、司法主权冲突下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
第三章 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之欧美保护模式分析 |
第一节 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保护的欧盟模式 |
一、欧盟模式的法律制度建设 |
二、欧盟模式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
第二节 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保护的美国模式 |
一、美国模式的法律制度建设 |
二、美国模式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
第三节 欧美模式的冲突与协作可行性 |
一、欧美模式的异同 |
二、欧美模式的协作可行性 |
第四章 中国对于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保护的应对与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对于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保护的现状 |
一、国内立法模式和法律体系的现状 |
二、配套制度设计及落实的现状 |
三、国际形势带来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关于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保护规则的完善建议 |
一、建立以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
二、完善以安全保护义务为核心的配套制度 |
三、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处理的国际协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10)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转型研究 ——以CDSN银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互联网金融定义 |
1.2.2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
1.2.3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
1.2.4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业务应对策略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转型理论分析 |
2.1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综述 |
2.1.1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产品综述 |
2.1.2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
2.1.3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信贷风险因素 |
2.1.4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控模式 |
2.2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简述 |
2.2.1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发展 |
2.2.2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简介 |
2.2.3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贷风险控制 |
2.3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模式分析 |
2.4 信贷传统风控模式与大数据风控模式比较 |
第三章 CDSN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现状 |
3.1 CDSN银行基本情况 |
3.2 CDSN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情况 |
3.2.1 个人贷款余额趋势变化 |
3.2.2 个人贷款增长趋势变化 |
3.2.3 个人贷款在整体贷款中占比变化 |
3.2.4 个人贷款结构趋势变化 |
3.2.5 个人贷款市场份额变化 |
3.3 CDSN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优势 |
3.3.1 历史深厚、扎根本土、深耕农村 |
3.3.2 存贷款位列全市前列,本地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 |
3.3.3 作为本地法人银行,享有较短的决策链条和较快的市场响应 |
3.4 CDSN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劣势 |
3.4.1 审批技术陈旧,审批效率低下 |
3.4.2 信贷流程冗长、处理效率低下 |
3.4.3 风控水平落后制约业务发展 |
3.4.4 科技和自动化程度低 |
第四章 CDSN银行个人信贷转型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4.1 CDSN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面临的机遇 |
4.4.1 经济发展带动信贷需求不断增长 |
4.4.2 政策利多带来良好的政策环境 |
4.4.3 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生态基础 |
4.2 CDSN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面临的挑战 |
4.2.1 区域内同业竞争更为激烈 |
4.2.2 互联网金融对于银行信贷业务的冲击 |
4.2.3 同业机构个人贷款线上业务的快速发展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CDSN银行个人信贷转型与发展 |
5.1 CDSN银行转型历程及基本情况 |
5.2 CDSN银行的个人信贷产品转型 |
5.3 CDSN银行的风控模式转型 |
5.4 CDSN银行的组织架构转型 |
5.5 CDSN银行的科技转型 |
第六章 CDSN银行个人信贷转型存在的问题 |
6.1 产品转型不够聚焦,转型成效有限 |
6.2 组织架构与决策模式制约转型成效 |
6.3 金融科技能力不足阻碍线上风控技术发展 |
6.4 缺乏平台支撑与使用场景,业务推广难度较大 |
6.5 营销思维转变难,营销力量较为分散 |
第七章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CDSN银行个人信贷转型建议 |
7.1 聚焦核心产品,集中优势资源 |
7.2 优化组织架构与重新构建业务决策模式 |
7.3 加强金融科技的开发,掌握核心科技 |
7.4 要积极拥抱外部核心平台,提升场景与导流能力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8.2.1 研究不足 |
8.2.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信息技术背景下个人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D]. 郑岩. 辽宁大学, 2021
- [2]强监管背景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以Z银行济南分行为例[D]. 刘璐.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3]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D]. 温演章. 青海师范大学, 2021(02)
- [4]互联网背景下交通银行Y分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优化研究[D]. 杨阳. 扬州大学, 2020(05)
- [5]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京东白条个人征信模式优化研究[D]. 孙晓.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6]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 邹雨芩.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7]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研究[D]. 袁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征信及其边界研究[D]. 吴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9]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研究 ——以中国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为视角[D]. 王晴怡.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转型研究 ——以CDSN银行为例[D]. 张灵童.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