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和生物技术专利申请的出现,对生物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以及生物技术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引起了巨大的争论,这种争论在人胚胎干细胞系的建立、研究和专利申请中尤为激烈。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获得人胚胎干细胞必须得毁坏人胚胎,这等同于杀人,因此,无论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目的是多么高尚,这种毁坏人胚胎的行为绝对不能接受。因此这类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应授予专利权。也有人担心授予人胚胎干细胞相关发明创造专利权会引起人们出于工业或商业目的而制造胚胎,从而引起巨大道德灾难。欧洲专利局在人胚胎干细胞相关发明能否授予专利权方面持消极态度,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a)款和实施细则第23d(c)款拒绝授予这类发明创造专利权。与之相反,美国没有道德审查条款,其采取了相对宽松的审查标准。因此,在美国有大量的人胚胎干细胞相关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中国的审查与欧洲相似,也以“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违反社会公德为由拒绝授予涉及人胚胎干细胞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本文对欧洲、美国和中国的授权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分析了人胚胎干细胞相关发明的伦理问题,认为获得人胚胎干细胞的受精后14天内的囊胚不是“胚胎”,对其进行操作不等同于“杀人”;多能型人胚胎干细胞不具有发育成完整个体的潜能,它们仅具有细胞生命,因此授予多能型人胚胎干细胞相关发明专利权不违反社会公德。据此,本文建议改变我国重研究轻专利保护的政策取向,修改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多能型人胚胎干细胞相关发明属于可专利客体,同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履行更为严格的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