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情势变更理论在西方法治国家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这一理论原则逐渐被更多国家的法律文件所吸收,成为各国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这一原则,只是在2009年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提及了对情势变更问题的基本的规定,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部分程度上满足了急剧变化的社会经济的需要。但是,对于情势变更问题我国立法上仍旧没有制度上的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某一“情势”构成情势变更即何为重大变更,以及情势变更原则如何具体适用等等,很多类似的问题都需要解决。本文运用历史比较考察的方法,首先对国外主要国家及国际商事立法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并在立足于我国法律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设想。在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过程中总结归纳出具体适用的原则,以求对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有所帮助。本文第一章首先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作了分析和界定,从而将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了一个梳理,然后阐述了情势变更的主要理论和学说,为下文的论述奠定一个理论基础;同时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来源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情势变更历史渊源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运用这一原则;第二章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立法及司法现状,以更好地查找不足,完善立法;同时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相关的完善措施进行了说明。第三章探讨了情势变更原则之理论根据,为情势变更原则立法的必要性寻找理由根据;并且对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进行了辨析。第四章最后谈到了情势变更原则具体适用,归纳总结出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该注意到的问题。希望本文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完善思考,可以增强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更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服务于现实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