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革命的长期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找到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种好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可以通过自治机关来行使自治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五十三年来,党的民族政策得到了全面的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巩固发展,各族人民充分行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当家做主的权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落实方面,还有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和常委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大力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尽快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又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点的地方法规体系,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