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的儿童在校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体育活动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学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事故。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就是学校依照《教育法》取得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力与义务。学校未尽这种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判断过错的标准适用客观标准,即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确定其有无过错。出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本文认为公平原则不适用于本类事故,而应代之以风险自担原则,这也是体育运动中通行的原则。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及其教职工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或者伤害他人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故。在非学校责任事故中,分为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责任事故和第三人责任事故两种。非学校责任事故,是指虽然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在体育课期间或者与学校的体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但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而是由于学生、学生的监护人以及有过错的第三人具有过错,应当由他们承担责任的事故。这种非学校责任事故分为两种。一是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二是,第三人责任事故。在一定的条件下,即使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学校责任的免除。学校责任的免除,有两方面的事由,一是意外事故,二是非学校责任的其他原因。意外事故,是由于学校以及学生意志以外的,根据自身能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形,造成了人身伤害结果,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非学校责任的其他原因,是指不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所发生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学校的赔偿责任问题。应当考虑的原则是:首先,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责任,其他人也有责任的,应当分担赔偿责任。其次,属于学生及其学生法定代理人(或者学生生活费供养者)承担的责任,由学生法定代理人承担,或者学生生活费供养者承担。已经为学生投保的,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是人身伤害赔偿,应当按照侵权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主要项目是: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