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临时报告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的交易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机关的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或向证券主管部门或自律机构提交、申报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虽然我国法律对临时报告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弥补了定期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及时性上的不足,但是仍存在着众多问题,表现在我国临时报告制度中存在着重大性信息标准选用片面、信息披露不及时、审查模式不合理、预测信息披露缺失和披露责任设置不当等方面。因此需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完善:在理念层面,贯彻市场强化型政府的监管理念,同时强调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制度层面,兼采股价标准和决策标准确定重大性信息,确立以信息类型为基础的信息审查模式,适度引入预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在执行层面,应明确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对临时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论文目录
摘要ABSTRACT绪言0.1 选题的意义和背景0.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0.3 研究方法0.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 临时报告制度的概述1.1 临时报告制度的基本概念及价值1.1.1 临时报告制度的基本概念1.1.2 临时报告制度的价值1.2 临时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沿革1.2.1 临时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1.2.2 临时报告制度的历史沿革1.3 临时报告制度的原则1.3.1 客观原则1.3.2 择重原则1.3.3 及时原则1.3.4 便利原则第二章 临时报告制度的“重大性”标准2.1 “重大性”标准的含义2.2 股价标准2.2.1 股价标准的含义及其由来2.2.2 股价标准在临时报告制度中的运用2.3 决策标准2.3.1 决策标准的含义及其由来2.3.2 决策标准在临时报告制度中的运用2.4 股价标准与决策标准间的比较2.4.1 股价标准具有更强的操作性2.4.2 决策标准适用的范围更广泛2.4.3 决策标准更有利于侵权行为的认定2.5 我国临时报告制度“重大性”标准的二元制认定2.5.1 临时报告制度“重大性”标准的外在适用条件2.5.2 我国临时报告制度“重大性”标准的选择第三章 我国临时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3.1 临时报告及时性效果探讨3.1.1 主观上及时性的初衷难以维系3.1.2 客观上及时性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3.2 披露信息全面性分析3.2.1 描述信息披露的不规范3.2.2 预测信息披露的缺失3.3 临时报告审查的合理性探析3.3.1 审查主体权限配置不科学3.3.2 基于信用评价的审查模式不合理3.4 民事责任的落实3.4.1 虚假陈述具体类型规定不全面3.4.2 民事责任追究程序不合理第四章 我国临时报告制度的完善4.1 理念层面4.1.1 政府监管理念层面4.1.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理念层面4.2 制度层面4.2.1 适用二元的评价标准4.2.2 采用合理的信息审查模式4.2.3 引入预测信息披露制度4.2.4 优化民事法律责任4.3 执行层面4.3.1 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权力配置4.3.2 证监会内部的权力配置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相关论文文献
- [1].临时报告的国际披露原则与内国法适用——存托凭证临时报告的披露原则和主要问题[J]. 证券法苑 2018(02)
- [2].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J]. 法制与社会 2010(06)
- [3].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对资本市场信息传递的影响[J].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012(06)
标签:临时报告论文; 信息披露论文; 投资者保护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