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并购是各国优化产业结构、进行资产重组、合理调整和利用有效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法之一,但过度的企业并购会减少市场竞争者的数量,容易引起市场竞争结构的变化,从而排除或限制竞争,导致垄断。因此世界各国都对并购行为从反垄断法上进行控制和监管,我国新颁布的《反垄断法》中也将经营者集中作为反垄断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欧盟和美国作为世界上并购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有关企业并购的反垄断监管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而我国对并购的反垄断监管立法长期以来不成体系,而且是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监管这一特殊领域起步的,即使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并购反垄断监管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欧美并购反垄断监管中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这两个最基本的问题的比较研究,寻找欧美立法中的共同的先进立法经验,从而为我国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欧美并购反垄断监管法律制度的概述,简要介绍了美国和欧盟关于并购反垄断监管的相关立法及其历史演变过程,对欧美并购反垄断监管法律体系有个整体上的把握,并为下文具体内容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二章和第三章内容是本文的重点,即从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对欧美的并购反垄断监管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比较研究。第二章是对欧美并购反垄断监管中实体标准的比较研究,首先阐述了美国实质性损害竞争标准的内涵,并且着重对具体适用实质性损害竞争标准的分析框架进行了细致地分析和讨论;其次对欧盟实体标准的历史沿革作了简要介绍,并分析了欧盟实体标准演变的原因和新确立的严重损害有效竞争标准的特点;最后在前两节的基础上,对欧美实体标准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两者虽然存在差异性,但发展趋势总体趋同。第三章是对欧美并购反垄断监管中程序法的比较研究,基本思路与第二章类似,只是将程序法的比较又细分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并购反垄断审查具体程序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归纳总结了欧美并购反垄断监管中比较成熟完善的程序法规范以供我国借鉴。第四章则是在前文对欧美并购反垄断监管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并购反垄断监管立法进行分析和评价,肯定我国在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上的可取之处,同时指出尚存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在结合具体国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借鉴欧美的成熟立法经验,完善并购反垄断监管制度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