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山东烟台264003
摘要: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给广大劳动者们解决了工作、生活中的后顾之忧,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和弊端,虽然近年来,我国一直都在不断的深化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但是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来看,仍然还有些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就针对这些问题做了分析和介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方案。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现状;对策方案
1现行劳动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1没有完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照顾国情、国力不够。垒民企业现行的劳动保险条例照搬了不少当时苏联的办法,照顾需要多,考虑可能少,规定了一些偏高偏宽的待遇,包的过多,傈的过宽。特别是在“左”的思想影’向下,有些人把劳动保险看作是“共产主义因素”,对劳动保险的性质产生了误解,片面地强调扩大“按需分配”部分。
1.2缺乏统筹安排,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劳动保险待遇相差悬殊。如上所述,全民企业的劳动保险包的既多又广,待遇也高,一个人只要进了全民企业就马上无条件地享受各种劳动保险待遇,由国家和企业垒包了下来。而集体企业则没有统一规定,多是自行安排,除了县和市辖区以上的大集体参照实行全民的劳动保险制度以外,许多集体企业,尤其是新办的集体单位,没有劳动保险,或者有也很少。
1.3在管理体制上,现在实行的是部门或单位“所有制”,各管各的,管理不统一,制度不健全,基金无储备,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严重,造成许多矛盾。还有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就是保险福利费用的开支,管理不严,漏洞很多,浪费严重,最突出的是医疗费。
2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2.1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力来改革劳动保险制度,我国是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又是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穷国。这个严酷的客观现实决定了我们的劳动保险,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在待遇上不可能搞得很高,还只能是低水平的;在项目上也不可能搞得过多,只能是解决一些主要问题。这是首先需要清醒认识的一个问题,是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2.2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劳动保险的性质和作用,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的物质保障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保险,是社会保险事业的一部分。它既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属性即社会互助的性质,又具有与资本主义社会保险根本不同的特殊属性(社会属性)。它是根据社会主义的物质保障原则,解决劳动者(在当前主要是城镇职工)特殊生活困难的一项重要事业,较之资本主义的社会保脸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但是,社会主义毕竟还不是共产主义。马克思讲,分配的结构完垒决定于生产的结构。作为社会消费基金分配范畴时保险基金,也必然要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受它的制约。当然,现阶段的劳动保险也不可能超越于社会主义的生产结构,而跳跃到共产主义的分配范畴。
2.3必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有利于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毛泽东同志早在1957年讲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就指出,我们作计划、办事、想问题,都要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根据实际可能,作出适当安排。我们的劳动保险应当根据这种客观形势的要求,改变过去那种只管垒民、不顾集体的片面做法,逐步把现行的以部门或企业为单位的劳动保险改为可以在城镇各种经济形式中实行的社会劳动保险,以避免相互影响,解除城镇集体经济中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之能够适应改革劳动制度的需要,促进“三结合”就业方针的深入贯彻实施,以利于进一步开展劳动就业工作,为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繁荣经济,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服务。
3我园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策
3.1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制度办法是当前关键所在。《社会保险法》确立了社会社会保险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各省、市应适时启动地方相关制度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以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为支撑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对过去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内容,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进行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需要以全面掌握其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精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培训。
3.2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建立适应不同层次的社会社会保险待遇制度。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各地区,各省市,其经济发展水平及经济实力存在高低不一的情况,对于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关的内容,增强社会保险待遇的弹性化。另外在涉及到具体的保险待遇制定过程中,也要求建立多层次的待遇水平,对社会保险待遇分清主次和轻重。首先,可对社会保险项目中的病、死、伤、残及退休等项目做一个相应的保险待遇规定,其次,再考虑一些次要的问题,如失业保险等。为了调动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可由国家来保障社会保险中最低的生活必须保险,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保险基金,来决定其所享受的社会保险的待遇的大小。这样,就相应的解决了社会保险中所存在的不公平问题,调动了广大劳动者得工作积极性,同时,有国家作保,也保证了劳动者的生活需求,二者相结合,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发展。
结束语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国营企业实行的劳动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退休、公费医疗等单行办法以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这套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保险韵责任与义务高度集中于国家或企业,职工个人不纳保费,无论是职工的养老、工伤、疾病、生育、死亡等等都由政府或企业包下来,劳动者只要一进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基本生活需求就得到了保障。应当说,这套制度使我国这样一个穷国在很短时间内实现了满足职工基本需求这一社会目标,对稳定社会秩序,初步实现工业化,起了不小作用。但这套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大锅饭”制度,是和传统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转换,它将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因而必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