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制度,以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灵活、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等特点,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我国于199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以来,仲裁事业迅猛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有关法律条文设置的不合理及缺失,如何对仲裁活动进行司法监督,进行何种程度的司法监督成为日益困扰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问题。近年来,仲裁的司法监督在国际上不断呈弱化趋势,这种趋势不仅体现在国际仲裁规则中,也体现在各国国内的仲裁立法中。本文在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和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拟通过对仲裁司法监督横向的考察,探求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和适度性,并在对我国立法规定进行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主张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相应制度的成功经验,顺应国际上仲裁司法监督的趋势,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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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引言第一章 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机制一、仲裁与司法关系——支持与监督二、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重要意义三、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基本现状第二章 外国民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比较研究一、立法体例二、司法监督的主体三、司法监督的形式四、司法监督的期限五、事先救济措施六、事后救济措施七、启示第三章 我国现行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方式探析一、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二、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三、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四、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的重新仲裁问题第四章 完善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机制的基本构想一、将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为我国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二、消除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两种法律关系的矛盾和冲突三、完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四、健全重新仲裁制度五、进一步理顺司法监督与仲裁之间的关系结论注释参考文献论文摘要(中文)论文摘要(英文)后记导师及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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