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受贿论文-缪青

商业受贿论文-缪青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业受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受贿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商业受贿论文文献综述

缪青[1](2018)在《中国医疗领域商业受贿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贿赂不是刑法的概念而是竞争法上的概念,2018年伊始执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贿赂行为做了实质性的重大调整,更加符合商业贿赂的本质,并且具有与刑法规制相互衔接的进步性。商业贿赂犯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是既有发生在商业领域的公职贿赂犯罪又有发生在商业领域的私营部门人员的贿赂犯罪,且刑法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制由一系列相关的罪名组成,经过几轮修正案的罪名补充,已经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撑开了一张较为严密的法网。结合竞争法和刑法对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叁种表现形式进行分析,深刻理解商业贿赂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医疗领域商业受贿犯罪案件的数量正在逐年翻倍上升,而公立医院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其中的受贿行为的罪名规制存在困难。通过对不同职业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分类,探讨其商业受贿行为的规制状况。“从事公务”仍然是规制罪名的认定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具体分析其受贿行为是利用了从事公务的权力还是利用了职务便利,才能进行正确的罪名规制;对于受贿犯罪中的构成认定,结合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通过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及实现与否的分类,探析对商业受贿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除此之外,作为受贿犯罪体系中的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结合医疗领域中失败和成功案例,深入分析其对于受贿主体的身份和受贿行为的认定标准,并对该罪的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探讨。目前,司法解释对于未来可能实现的“权钱交易”的这种新型受贿方式提供了构罪认定的依据,虽然与我国的罪行法定原则有所抵牾,同时在司法认定上也有困难,但确实严密了当下贿赂犯罪的法网,使得收取非法馈赠和日常的收受礼物的行为被划分成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26)

彭帝淦[2](2015)在《商业受贿犯罪司法疑难问题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认定商业受贿犯罪,首先应当从犯罪的主体上看,既构成商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具有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区分罪也非罪的重要标准。也就是说,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构成犯罪,反之则不构成犯罪。构成商业受贿罪,要求具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没有受贿行为的,则不构成犯罪。其次从行为实施的手段上看,要求其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手段,如果行为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或者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系的,就不构成犯罪。商业受贿罪的收受对象只能是财物,如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等财产性利益,如果行为人索取或者非法接受的属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构成犯罪。最后从收受财物的数额大小上,构成商业受贿罪要求收受财物的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数额未达到定罪数额的,则不构成犯罪。所谓的商业受贿犯罪与普通的受贿类犯罪又是有一定区别的。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条件不同,前罪是利用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后罪是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职权。叁是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当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商业受贿犯罪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增加企业经营成本,致使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从商业受贿概念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对商业受贿的起源、定义、本质和特征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揭示与剖析,对商业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化表述,并对几类商业受贿犯罪中的疑难及前沿问题进行了分析,以希能为我国惩治商业受贿犯罪提供理论上的帮助与借鉴。(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5-05-01)

杨冉冉[3](2015)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受贿罪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预防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显,贪污贿赂犯罪渐呈高发态势,并且出现了诸多新的表现形式。譬如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改革的深入、及基层党政建设的推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人员逐渐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人群,这不仅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廉洁形象,还阻碍了我国的廉政建设和“中国梦”的实现。“明主治吏不治民”,无论是我国政府于195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还是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规定,抑或是中央纪委监察部于2015年发行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都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对于预防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加快廉政建设的决心和信心。在本文中,笔者拟借助我国山东省某农村的一个真实案例,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立足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受贿罪这一典型的贪污贿赂犯罪类型展开论述,深入探讨受贿罪语境中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问题,力求更加全面、客观地认识受贿罪。全文分为四大部分,共计2万多字。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四个部分。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本部分主要对“W市A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性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相关问题展开法律探讨,并阐明自己的立场。第叁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本部分主要是根据前文的法理分析,对相关问题得出研究结论。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本部分主要在于探讨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根源、应对措施,以及今后处理相似案件的启示和指导性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19)

杜伟[4](2014)在《商业受贿与公务受贿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贿赂"和"公务贿赂"在实践中存在概念主体混乱等问题,导致了商业贿赂界定的失范,再加上解释工作不到位,致使相关理解十分庞杂、新旧并存,不能适应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甚至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手段,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对商业受贿和公务受贿的比较探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4年35期)

周颜[5](2011)在《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商业受贿罪的认定和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教育系统出现日趋频繁的受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教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本文就此探讨教育系统受贿罪的认定和刑法适用的完善问题。(本文来源于《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期刊2011年11期)

曹雪珍[6](2010)在《论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购销过程中的贿赂犯罪,商业受贿犯罪是其中的一部分。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弥补了一些法律空白,完善了贿赂犯罪的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21期)

王慧芳,乌兰,闫国钰[7](2010)在《国有医院医生收受回扣归属商业受贿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阐述了什么是商业贿赂犯罪,论述了商业受贿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又通过对国有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进行分析,从而对该行为进行了定性,认为它符合商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05期)

胡娅[8](2009)在《试论高校教师不是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事的是一种教育教学服务工作。从高校教师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实际享有的控制权和对大学生的影响力来看,高校教师谈不上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高校教师不是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本文来源于《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3期)

李齐广[9](2009)在《试论商业受贿罪中回扣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㈥》中针对商业受贿罪刑法条文所作的修订,为商业贿赂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但由于商业贿赂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立法的抽象性以及人的智识的有限性,刑事立法没有也不可能对商业贿赂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所有问题均一一予以明确详尽的规定。本文拟对商业受贿罪中有关回扣认定的几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商业受贿罪回扣的认定提供些许帮助。(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09年06期)

周光权[10](2009)在《论商业受贿犯罪的既遂》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商业受贿犯罪[1]的既遂标准问题,一直存在一些争议。可能涉及的问题大致包括: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第8条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09年02期)

商业受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认定商业受贿犯罪,首先应当从犯罪的主体上看,既构成商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具有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区分罪也非罪的重要标准。也就是说,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构成犯罪,反之则不构成犯罪。构成商业受贿罪,要求具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没有受贿行为的,则不构成犯罪。其次从行为实施的手段上看,要求其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手段,如果行为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或者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系的,就不构成犯罪。商业受贿罪的收受对象只能是财物,如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等财产性利益,如果行为人索取或者非法接受的属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构成犯罪。最后从收受财物的数额大小上,构成商业受贿罪要求收受财物的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数额未达到定罪数额的,则不构成犯罪。所谓的商业受贿犯罪与普通的受贿类犯罪又是有一定区别的。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条件不同,前罪是利用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后罪是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职权。叁是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当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商业受贿犯罪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增加企业经营成本,致使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从商业受贿概念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对商业受贿的起源、定义、本质和特征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揭示与剖析,对商业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化表述,并对几类商业受贿犯罪中的疑难及前沿问题进行了分析,以希能为我国惩治商业受贿犯罪提供理论上的帮助与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业受贿论文参考文献

[1].缪青.中国医疗领域商业受贿行为的刑法规制[D].上海交通大学.2018

[2].彭帝淦.商业受贿犯罪司法疑难问题的认定[D].大连海事大学.2015

[3].杨冉冉.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受贿罪之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5

[4].杜伟.商业受贿与公务受贿比较[J].人民论坛.2014

[5].周颜.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商业受贿罪的认定和适用[J].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

[6].曹雪珍.论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J].法制与社会.2010

[7].王慧芳,乌兰,闫国钰.国有医院医生收受回扣归属商业受贿罪[J].法制与社会.2010

[8].胡娅.试论高校教师不是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9].李齐广.试论商业受贿罪中回扣的认定[J].商场现代化.2009

[10].周光权.论商业受贿犯罪的既遂[J].中国检察官.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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