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当前破产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企业破产制度分析之一(论文文献综述)
张善斌,钱宁[1](2021)在《个人破产热点的冷思考——以立法条件的考量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社会需求、宗教力量对公众法意识的影响、法律人才的充分供给、相关制度的有效支撑共同构成了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条件。在国内,现阶段的政治导向、经济需求、司法状况已然决定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然而,综合考量我国已有的实践经验与社会实际,个人破产立法的条件仍难谓成熟,其堵点表现为针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本土探索并不充分、公众法意识尚未完全转型以及专业人才队伍过于单薄。制度革新需要社会精英和群体组织的合力,个人破产制度构建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障碍。于我国现状条件而言,在出台"个人破产法"之前,需要通过强化个人破产配套制度建设与实施、加强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构建的地方实践、培育公众的法律信任意识、完善破产实务人才培养机制等途径以夯实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基础。
白田甜[2](2021)在《个人破产立法中的争议与抉择——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文中提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立法,弥补了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的空白,为我国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在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中,一些涉及立法目的、权能架构、程序设计、破产公开的重大问题引发了争议,这些问题包括:救济贫困与促进经济发展是否应当兼顾;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是否应当分离,我国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构建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分工协作的破产办理体制;如何确定清算、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功能定位,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是否有必要同时并行,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怎样的和解制度;破产信息公开的正当性何在,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将破产信息公开上升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如何保护个人破产信息中涉及的个人隐私。本文对这些争议问题做了梳理和剖析,对其他争议事项则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
姚桐[3](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研究指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翟静波,蒋慧[4](2021)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嬗变逻辑与进化路径》文中提出在我国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的实施进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逐步由单权主导泛化为两权联动。府院联动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由司法主导、行政联动,且贯穿整个破产处置过程的社会治理活动,具有事前预防、事中支持与事后解决的功能。府院联动机制的市场化转型应遵循终局、治理、联动三种思维,通过设立专门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明确联动主体的介入边界与法律责任,实现府院联动机制的有效衔接,进而完善破产法律实施的配套制度。
王佐发[5](2021)在《“市场主体友好型”破产法: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兼论中国破产法的修改》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有效覆盖范围仅限于部分法人型企业,与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对破产法律制度的需求不匹配。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改革应该站在市场经济运行的高度,构建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的现代破产法。从市场经济运行的角度,可以把市场主体的债务划分成营业债务、金融债务和消费债务三个类别,每一类别债务的危机救助遵循不同的制度逻辑。有效率的破产法应该根据不同类别债务的特点,以及不同法律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在资产结构、债务结构、控制权结构上的特质,为不同的市场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债务危机救助制度。在以上基本理念的基础上,破产法还应该在具体规则设计上,把握好强制性规则与备用性规则的合理配置,确保破产法为市场主体提供充分的制度菜单,让市场主体有权利在法律框架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制度菜单,即制定市场主体友好型破产法。
蔡嘉炜[6](2021)在《破产法视野下的企业经营者保证:经济解释与立法进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经营者保证属于一种重要的信贷融资增信安排,其制度初衷在于缓释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对称问题并约束内部人的投机主义行为。然而,在当前以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主导、国有和民营企业信贷融资市场二元化环境下,银行等信贷债权人基于节约信贷尽调成本等目的考虑,往往易于滥用此等经营者保证安排来"架空"有限责任原则,但这却会导致财务风险的过度转嫁,长期以往将使得企业经营者事前投资不足。在其制度成本显着超过其收益的情况下,"此时作为第二重有限责任的个人破产免责机制的引入",替换为"引入作为"第二重有限责任"的个人破产免责机制,将有助于重新平衡其中的利益失衡关系,并促使银行做出负责任的信贷决策。为此,未来我国在个人破产免责规则设计上应秉持"宽严相济"立场,避免反过来提升民营企业的信贷融资壁垒的同时,还有助于更好地帮助企业经营者缓冲商业下行风险,从而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
李磊[7](2021)在《民营企业破产处置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山东X纸业为例》文中研究指明
陶鹏远[8](2021)在《经济法司法审判中公共政策的引入与创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星辉案"两审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判,其根源在于裁判背后不同的公共政策导向,即竞争自由、经济创新的公共政策与产业发展、长远经济效率的公共政策的较量。司法中考量公共政策会带来不确定性,但经济法天然具有政策性,与公共政策具有共同的价值理念,传统司法理论也与经济法司法审判不合时宜,这就决定了在处理经济法纠纷时考量公共政策的正当性。经济法司法审判中引入公共政策,需要超越法律文本,通过后果论证和利益衡量选择适当的公共政策,又不能与法律文本脱节,将公共政策作为一种变量和检验方法,用镜面模型将该公共政策内化于法律解释之中。法院在应对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时,引入公共政策作出裁判的本质就是在创制公共政策,法院创制新的公共政策是经济法司法审判的必然产物。法院还会通过司法审查、发布司法解释相关文件等其他次要方式创制新的公共政策,规制经济和治理社会。
刘毅[9](2021)在《个人破产中余债免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王树娟[10](2021)在《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二、我国当前破产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企业破产制度分析之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当前破产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企业破产制度分析之一(论文提纲范文)
(1)个人破产热点的冷思考——以立法条件的考量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比较法视角下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条件考察 |
(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社会需求 |
(二)宗教力量对公众法意识接受程度的影响 |
(三)法律人才的充分供给 |
(四)相关制度的有效支撑 |
二、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 |
(一)政治导向 |
(二)经济需求 |
(三)司法现状 |
三、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堵点 |
(一)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本土探索并不充分 |
(二)公众法意识尚未完全转型(69) |
(三)现有破产审判与管理人专业队伍过于单薄 |
四、破除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障碍的建议 |
(一)强化个人破产配套制度建设与实施 |
(二)加强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构建的地方实践 |
(三)培育公众的法律信任意识 |
(四)完善破产实务人才培养机制 |
(2)个人破产立法中的争议与抉择——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概况 |
二、立法目的:救济贫困与促进经济发展是否应当兼顾 |
(一)《特区条例》中关于适用对象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适用对象的亮点、不足及对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立法的启示 |
1.《特区条例》对商自然人与消费者给予平等保护 |
2.《特区条例》对商自然人与消费者采统一立法模式 |
三、权能架构:构建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分工协作的破产办理体制 |
(一)《特区条例》中关于两权架构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规定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分权协作的必要性分析 |
1.分权协作是办理破产权能内涵的本质要求 |
2.分权协作是构建庭外债务纾缓程序的必然要求 |
3.分权协作是完善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的内在要求 |
(三)关于我国构建破产审判与破产管理分权协作机制的具体建议 |
1.设立专门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
2.厘清权责清单,明确各自职责 |
3.做好流程设计,确保衔接顺畅 |
四、程序设计:清算、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功能定位 |
(一)《特区条例》关于破产程序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程序设计的亮点、不足及对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立法的启示 |
1.制度供给充足且必需 |
2.流程设计开放且灵活 |
五、破产公开:构建系统性的破产信息公开与使用机制 |
(一)《特区条例》关于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1.有利于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防范破产欺诈 |
2.有利于债权人等权利主体及时行使权利,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
3.有利于形成合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三)构建我国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需要厘清的问题以及具体建议 |
1.与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
2.与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关系 |
3.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
六、结语:有待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的其他争议问题 |
(3)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嬗变逻辑与进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互动的破产实践演进:由单权主导逐步泛化为两权联动 |
(一)工具主义思想影响下的“行政主导、司法缺位”阶段(1986—2006) |
(二)市场化破产导向下的“司法主导、行政保障”阶段(2007—2016) |
(三)迈向“回应型法”的府院联动常态化阶段(2016年至今) |
二、企业破产处置中府院联动常态化的效应分析 |
(一)理念变化:由“政府外在干预”迈向“市场内生回应” |
(二)功能检视:事前预防、事中支持与事后解决 |
1. 事前预防 |
2. 事中支持 |
3. 事后解决 |
三、常态化府院联动对破产法实施的影响 |
(一)府院联动对破产处置的实质推进举措仍有待完善 |
(二)管理人具体推进破产处置事务的法治保障仍待加强 |
四、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的法治进路 |
(一)终局思维下企业破产处置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 |
(二)治理思维下府院联动的主体责任与监督框架 |
(三)联动思维下府院联动的有效实施 |
五、结语 |
(5)“市场主体友好型”破产法: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兼论中国破产法的修改(论文提纲范文)
问题的提出 |
一、 我国破产法对市场主体危机救助的制度需求供给不足 |
(一)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在危机中适用破产法的境遇迥然不同 |
(二) 我国破产法有效覆盖的市场主体范围极其有限 |
(三)破产法与我国当前基本民商法律体系缺乏兼容 |
二、市场主体视角下的破产法律制度 |
(一)市场经济宏观视野下破产法的定位 |
1.市场经济下的三个市场运行架构 |
2.破产法应该对所有的市场主体提供制度供给 |
(二)破产法如何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 |
1.营业债务破产救助的制度逻辑 |
2.金融债务破产救助的制度逻辑 |
3.消费债务破产救助的制度逻辑 |
三、 建构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市场主体友好型”破产法 |
(一)营业债务视角下的企业破产法 |
1.大公司破产法律制度 |
2.中小公司破产制度 |
3.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
(二)金融债务视角下的金融机构破产法 |
(三)消费债务视角下的个人破产法 |
四、我国破产法改革:构建“市场主体友好型”破产法 |
结 论 |
(6)破产法视野下的企业经营者保证:经济解释与立法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 |
二、企业经营者保证的经济动因与制度功能 |
(一)企业经营者保证的经济动因 |
1.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财务信息不对称与高违约风险 |
2.中小企业的融资增信能力不足与担保品约束困境 |
(二)企业经营者保证的制度功能 |
1.缓释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担保品约束下的逆向选择问题 |
2.抑制内部人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 |
3.缓释内部人在破产临近期的逆向激励 |
三、企业经营者保证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冲击及其弊端 |
(一)中小型封闭公司语境下有限责任制度价值的再审视 |
(二)经营者保证对有限责任的冲击及其衍生弊端 |
1.企业经营者保证的滥用问题及其成因 |
2.企业经营者保证滥用的弊端及其衍生问题 |
四、“第二重有限责任”:个人破产免责的引入与再平衡 |
(一)当前其他替代方案的迂回和局限性 |
(二)个人破产免责机制引入价值再思考 |
1.作为限制经营失败风险的“第二重有限责任” |
2.促进负责任的银行信贷决策 |
五、“宽严相济”的个人破产立法进路 |
(一)立法政策:原则上应当秉持“宽严相济”立场 |
(二)规范进路:以偿债方案的优化设置为中心 |
1.域外的趋势及其启示:缩短偿债周期与收入留存 |
2.我国的规则设计进路 |
结 语 |
四、我国当前破产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企业破产制度分析之一(论文参考文献)
- [1]个人破产热点的冷思考——以立法条件的考量为中心[J]. 张善斌,钱宁. 法学家, 2021(06)
- [2]个人破产立法中的争议与抉择——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J]. 白田甜.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1(05)
- [3]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4]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嬗变逻辑与进化路径[J]. 翟静波,蒋慧.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4)
- [5]“市场主体友好型”破产法: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兼论中国破产法的修改[J]. 王佐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 [6]破产法视野下的企业经营者保证:经济解释与立法进路[J]. 蔡嘉炜.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 [7]民营企业破产处置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山东X纸业为例[D]. 李磊. 西安科技大学, 2021
- [8]经济法司法审判中公共政策的引入与创制[J]. 陶鹏远. 经济法论丛, 2021(01)
- [9]个人破产中余债免责制度研究[D]. 刘毅. 江西财经大学, 2021
- [10]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D]. 王树娟. 北京交通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