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政府信息不公开例外,源于“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一被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确定的基本原则。政府对于例外信息的公开与否选择,是政府作为行政主体输出信息的自由权。公民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不是无限制的,政府有权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依法对公民的知情权进行限制,这就是政府信息不公开例外的理论基础。我国政府信息不公开例外在立法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首先,在没有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一原则下,法律术语使用不规范,在是否公开的具体问题上表现出的是模棱两可,这直接导致了立法宗旨偏离了核心原则,削弱了立法的力度和执法的强度;其次,没有明确政府信息不公开例外范围的规定以及划分方式,混淆了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再次,在对例外信息的救济制度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笼统、模糊、可操作性差;最后,条例对“不公开的例外”的规定与现行某些相关的法律相冲突。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特殊的暗箱行政环境下,行政主体和我国公民受到中国传统保守思想的影响,导致公权力扩张,出现了行政失衡。其次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身的立法位阶低。针对以上问题,本文结合国外的经验,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首先,在确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下,明确知情权和对知情权的合理限制;确定政府信息不公开例外制度的立法准则,确立政府信息不公开例外的立法模式;明确例外信息范围和类型以及划分方式,完善例外信息的救济制度,修改部分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