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保障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保障研究

论文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诞生已有一百多年,如今在世界各国业已成为了一种数量最庞大、应用最广泛的公司企业形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设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两者特点的融合以及对中小规模投资需求的满足,所以它既存在资合性因素,又兼具人合性特色。然而,正是由于这种与生俱来的混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常常遭到有关其独立价值的质疑。究其原因,其症结关键在于没有深入认清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性,或者是没能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给予其充分的回应。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法的两种法定公司形态之一,本应与股份有限公司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立法和实践中,这种区别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虽然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在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对待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但相对于应然的状态仍有一些差距。必须看到,有限责任公司良好治理的实现,根源于对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价值的尊重,也有赖于对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特点的客观认识,并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本文的中心内容就在于从剖析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性——人合性及其价值入手,系统地阐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制度需求,并在参考发达国家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相关制度的局限性,由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法律保障的理论探析。本章先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设计的初衷以及功能定位,即:它糅合了合伙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将简约的投资经营模式和有限责任制度融为一体,旨在服务于中小规模企业的创业和发展。明确了这一点,就为下文继续探寻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性树立了背景。接下来,本章重点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属性。首先,从有限责任公司形成和运行结构的角度出发,明确界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含义,即:它是指贯穿于有限责任公司形成、存续和发展的始终,而存在于投资者之间的那种相互信赖与长期合作的基础性关系。同时,描述了它在实践中呈现出来的几大特点:股东人数较少、不对外公开募集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叠一致、股东关系更多依靠内部契约来约束、股权转让受限等。其次,本章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属性问题,分别评述了公司法学界的三种主要观点:资合说、人合说以及人资兼合说。本文认为,人合性的存在与否以及程度强弱,归根到底取决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合状况。实践中,不同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所表现出的人合性色彩有较大差异: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体现出很强的人合性,而某些大型公司则显现出一定的资合性特征。因此,当我们在理论上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属性时,就应当首先承认其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和内在矛盾性,用两分法来对待更为客观。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计理念就是建筑于合伙企业制度之上的一种适于中小企业的替代性组织形式,而且中小型公司不仅数量庞大,在比例上也占绝对优势。所以,当我们要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属性的基本方面时,就不能不正视中小型公司的主体性,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属性理应决定于中小型企业的本质特征,即人合性。随后,本章阐释了人合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意义:一、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二、它是有限责任公司得以良性运营的前提;三、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有着积极的影响。在夯实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之后,本章系统阐释了人合性的四大制度需求:出资形式的多元性、经营管理的民主性、治理模式的自治性、股权变动的封闭性。此外,对应上述四个方面的要求,本章还重点考察了各主要发达国家在人合性保障方面的制度设计和立法实践,从而为揭示我国相关制度安排上的缺憾和完善我国的人合性保障制度提供了借鉴。本文第一章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制度需求,重在说明“要什么”的问题。第二章则从相应的四个方面分别探讨了我国在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法律保障方面的制度遗漏,侧重说明“缺什么”的问题。其一,出资方式的局限性。文章首先分析了“资本信用”理念在实践中遭遇的尴尬,旗帜鲜明地指出:公司资本信用理念必然走向衰亡,取而代之的是公司资产信用观念的新生。在抛弃了资本信用观念的束缚后,法律对股东出资形式的硬性限制就失去了法理上的基础,能否出资的标准不再是必须具有债务的清偿功能,而应代之以经营功能。因此,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只要具有经营功能的财产,包括人力资本、信用、商誉等人格化出资标的,均可用于出资就自然在情理之中。随后,文章分析了排斥人格化出资形式的危害性:忽视人力资本价值抑制了市场主体的创业积极性,而排斥商誉、信用等出资标的则不利于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二,欠缺对控股股东权力滥用的有效制约。文章先对资本多数决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合意机制中的普遍化和绝对化现象进行了反思,认为尽管资本多数决原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它本身也意味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压制和强迫,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缺少畅通的退出机制,内部的对立和纷争必将对公司的人合性基础造成摧毁性打击,从而直接影响公司的健康存续与发展。然后,文章从资本锁定、权益冻结以及不公平关联交易等方面论述了控股股东权力滥用的消极影响。其三,公司治理模式灵活性的缺失。通过对“公司治理”的概念和渊源进行分析后,文章指出:“公司治理”理论本源于“两权分离”的客观背景,而“两权分离”则只是从实证意义上描述了部分现代公司企业的现实状况,不可能成为公司法上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两权合一”的企业形式,“公司治理”理论在其中缺乏现实的根基。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与监事(会)为法定必设机构以及公司代表权一元化的负面效应两方面出发,经过分析与归纳得出结论:牵强附会地为有限责任公司设计一套复杂而繁琐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强加于它,不仅有画蛇添足之嫌,还必然损害其效率,束缚其发展。其四,股权(控制权)转让限控模式的漏洞。文章首先承认,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股权转让限控机制已经较为成熟,但同时提出,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常常受到“变相控制权交易行为”的挑战,即:由法人股东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虽保持原有的股东和股权结构不变,但由于其控股股东自身控股权的对外转让而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文章进而指出,既然我们规制控制权交易的制度设计的终极目标在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那么就不能对因变相控制权交易而导致的人合性丧失状况视而不见,我们应当承认在变相控制权交易情况下被动受损股东一方的利益诉求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从而在制度设计上进行更加周密的安排。如果说前两章的研究目的在于探寻方向和揭示问题,那么第三章的主旨则重在摸索和确定问题的解决之道,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保障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本文主张:第一,立法明确人格化出资形式的合法性。本文基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嬗变的理论基础,分别探讨了人力资本出资和信用、商誉出资的可行性及其规制方法,尤其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价值评估、债务清偿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如法定评估体系、担保有限责任等。第二,有效保护中小参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文章从重构有限责任公司公平合意机制的角度出发,建议立法在涉及公司业务决策和执行方面坚持以资本多数决的合意机制作为一般性原则,而在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以及股东的基本权益方面,则应当着重考量公平因素,采用人数多数决作为基本原则。此外,本文还建议完善资本多数决状况下中小股东权益的救济制度,包括:扩展表决权回避制度的适用、建立限制表决权制度和股东除名请求权制度等。第三,进一步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模式。本文认为,我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模式的立法应放低其视角下限,将股东人数较少、经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体对待,充分考虑中小型公司的特殊性,把是否设立董事与监事机构的选择权交给公司章程去解决。同理,立法还应当放松公司法定代表权的管制,彻底摒弃“法定唯一制”的落后规定,允许当事人用章程来约定公司代表权的行使主体与行使程序。第四,完善股权(控制权)转让的限控模式。针对变相控制权交易行为,本文提出了派生优先购买权协议的构想,即:当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发生变相控制权交易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该公司(子公司)的参股股东向控股股东(母公司)主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母公司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之权利。同时,文章还从权利义务主体、权利限制、适用情形以及具体行使方式诸方面详细阐释了派生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运用。这也是本文研究过程中的一个创新之处。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法律保障的理论与实践
  • 1.1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理论分析
  • 1.1.1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1.1.2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障的理论基础
  • 1.2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制度需求分析
  • 1.2.1 出资形式的多元性
  • 1.2.2 经营管理的民主性
  • 1.2.3 治理模式的自治性
  • 1.2.4 股权变动的封闭性
  • 1.3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障制度的域外法考察
  • 1.3.1 关于人格化的出资形式
  • 1.3.2 关于经营管理的决策机制和中小股东保护
  • 1.3.3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与代表权制度
  • 1.3.4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限控模式
  • 2. 我国现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法律保障制度的缺漏
  • 2.1 出资方式的局限性
  • 2.1.1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嬗变
  • 2.1.2 忽视人力资本价值抑制了市场主体的创业积极性
  • 2.1.3 排斥商誉、信用等出资标的不利于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
  • 2.2 欠缺对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有效制约
  • 2.2.1 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反思与扬弃
  • 2.2.2 资本锁定和权益冻结
  • 2.2.3 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泛滥
  • 2.3 公司治理模式灵活性的缺失
  • 2.3.1 “两权分离”与“公司治理”理论的非普适性
  • 2.3.2 董事(会)与监事(会)法定必设的负面效应
  • 2.3.3 公司代表权法定一元化的消极影响
  • 2.4 股权(控制权)转让限控模式的漏洞
  • 2.4.1 变相控制权交易行为的挑战
  • 2.4.2 传统限控模式的局限性
  • 3. 对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法律保障的思考
  • 3.1 立法明确人格化出资形式的合法性
  • 3.1.1 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行性及其规制方法
  • 3.1.2 信用、商誉出资的可行性及其规制方法
  • 3.2 有效保护中小参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 3.2.1 有限责任公司公平合意机制的重构
  • 3.2.2 完善资本多数决状况下的中小股东权益救济制度
  • 3.3 进一步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模式
  • 3.3.1 改变董事、监事机构的法定必设性
  • 3.3.2 放松公司法定代表权的管制
  • 3.4 完善股权(控制权)转让的限控模式
  • 3.4.1 派生优先购买权协议的构想
  • 3.4.2 派生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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