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居住权滥殇于罗马法,与使用权、用益权一起构成了罗马法上人役权的法律框架体系。后世各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大都规定或确立了居住权制度。而我国作为倍受罗马法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中的一员却并未承袭居住权制度。现今,随着人权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有关弱势群体保护的讨论在我们法学领域争议的热火朝天。在当今世界,随着市场经济的勃兴,城市化流的涌动使居住权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虽最终未为居住权留有一席之地,但关于其去留的问题在学术界仍争论不休。故本文不揣浅薄,拟对居住权的存废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内容简述如下:第一章是居住权制度的一般理论。本章主要介绍居住权制度的缘起与演变,通过考察和梳理主要欧陆国家的居住权制度,汇总各国法上有关居住权的制度信息与特色,抽象出居住权的一般理论要点;第二部分为居住权存废之争,主要介绍了国内主要的关于居住权存与废的观点;赞成规定居住权的理由主要有有利于缓解居民的住房紧张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家庭的职能、有利于房屋效用的发挥、有利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现有制度无法解决实际中的一些问题、司法实践呼吁居住权制度的建立。而反对者的观点主要有居住权不能融入现有的物权法体系、居住权演进的中断原因在我国也存在、居住权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居住权的功能与物权法相违背、居住权制度的社会需求度不高、居住权创立的社会成本较高。第三部分为我国现阶段居住权确立的必要性,这是全文的中心,本文从有利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物权法的发展需要居住权制度、居住权可以弥补债权的不足三个方面来阐述我国确立居住权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居住权确立的可行性考察,包括确立居住权的主要障碍及克服,以及居住权设立的基本框架。在构建居住权制度框架时,认为我国的居住权制度应吸收本土资源,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