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不动产价值的提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保护尤为重要,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赔偿数额也引起了司法界和理论界的关注,我们应该慎重的对待不动产登记中的登记行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基于法律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进行管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但是由于在审查过程中的违法不当操作等原因,会造成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不是真实的权利人,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应该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之后的赔偿责任给予高度重视,这是法治社会控制公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体现。本文主要从不动产登记行为进行深入分析,解析理论界的争议观点,对不动产登记行为进行定性,不动产登记行为从行政主体上看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进行管理,行使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资料给予确认登记,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确认行为,既然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那么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之后的赔偿问题,行政机关存在一定责任,由于《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问题仅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之后登记机关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金的来源都没有规定,所以学者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之后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赔偿责任都有不同说法,立足于我国不动产错误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法角度进行充分的阐述,文章主要分五部分第一章绪论对于本文研究背景及内容方法等进行简单论说,第二章,本文主要侧重于从行政法角度分析登记行为性质,第三章,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赔偿的理论依据进行讨论,第三章,结合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来阐述立法和实践现状,归纳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中存在的问题,第五章,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