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从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运输毒品罪概述。笔者首先引出现行刑法对运输毒品罪的规定,分析现行刑法以简单罪状的方式规定运输毒品罪给司法认定中带来种种难题,因此有必要明确运输毒品罪的概念。笔者列举了理论界对运输毒品的概念的不同观点,并简要分析评价了各种观点,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在明确了运输毒品罪概念的基础上,笔者结合刑法理论从四个方面简要分析了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下文认定运输毒品罪奠定基础。第二部分,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从运输毒品的犯罪对象、运输行为和运输毒品的数量计算三个方面论证了在认定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在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方面,笔者分析了毒品的概念、本质特性,结合司法实践中新型毒品的不断涌现,以及犯罪分子不断在探索利用新的原材料制造出和传统毒品的危害性相当,甚至毒害性更大的物质时,能否将其认定为毒品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扩大对毒品范围的认定;在比较分析关于运输毒品罪的运输行为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必须从地域性、空间性、主观性、目的性和手段性五个方面来认定运输毒品的运输行为;在毒品数量的计算上,应该区别不同种类的毒品,并提出不同种类的毒品之间如何换算的方法,以确定行为人运输毒品的总量。第三部分,运输毒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笔者认为认定运输毒品时必须明确认定行为人对其运输毒品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直接故意自然构成运输毒品罪,间接故意同样可以构成运输毒品罪,而且运输毒品不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第四部分,运输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笔者首先比较分析了关于运输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几种不同观点,在比较分析了“起运既遂说”、“到达目的地既遂说”、“分方式界定既遂说”和“合理位移说”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坚持“起运既遂说”,并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此外,笔者分析了行为人单独实施运输毒品罪和共同实施运输毒品罪两种情形下,行为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