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存单质押作为一种证券质押的担保方式,是近现代以来为适应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权利证券化的日益明显,使存单可以以设质达到担保、融资的目的,并且运行起来极为方便、快捷,存单质押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日益突显的地位不容忽视。相关的法律及金融法规对存单质押制度都有所规定,但考察其规定仍存在一定的疏漏和欠周全、妥当之处。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现行法律中存单质押制度相关规定的梳理,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存单质押制度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一万九千字:第一部分,探讨存单的性质,是全篇的立论基础。首先,介绍了存单的定义及分类;其次,对存单是否具有票据性进行分析;第三,对存单法律性质的“物权性质说”和“债权性质说”进行比较分析,对“债权性质说”给予肯定,并指出其与物权证券及普通债权存在的区别;第四,介绍存单的类属,指出存单须遵循债权证券转让的一般规则;最后,讨论了存单的真实性问题,肯定了存单真实应依据“双重真实性原则”。综合本部分的论述,存单是一种基于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而存在的证券化的债权凭证,不具有票据性,不适用票据特有的交易规则,全文的论述将以此为基础展开。第二部分,分析存单质权的设定。本部分主要分析以下内容:首先,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和第三人,当事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第三人是存单债务人即金融机构;其次,存单质押合同,包括存单质押合同的形式要件和生效;第三,探讨存单质权的设立,通过对《物权法》关于存单质权成立规定的评价,提出对《物权法》关于存单质权成立要件的修正意见,分析确立核押作为存单质权成立必备要件的必要性,并给出核押程序的设计;最后,讨论存单质押设定行为中的相关问题,主要有出质人以不是自己所有的存单出质的问题,存单质押中的“流质条款”禁止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存单质权的实现。本部分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存单质权实现,包括存单质权实现的三种情形和质押存单请求权的行使;其次,虚假存单的问题,介绍了现有法律对虚假存单质押的处理,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了在确立存单质押的核押程序后,以虚假存单出质的,金融机构的责任问题。通过分析,笔者认为:第一,以虚假存单出质,即使经过了金融机构核押,质押合同也应无效。第二,对于质权人不知情的,以金融机构核押过的虚假存单出质,金融机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以金融机构核押过的虚假存单出质的,金融机构承担保证责任应排除质权人知情的情形。